包青天家鄉案「理不清」?合肥79歲老人安置案原地轉:行政訴訟法院要求改民事,後又稱「不在受理範圍」

華商連線 發佈 2020-01-15T03:37:21+00:00

2020年1月13日,農曆新年前10天,安徽合肥79歲的陸再銀絲毫沒有過年的喜悅心情,半個月前,弟兄三人起訴合肥市包河區包公街辦青年社區居委會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案仍是維持原判。

2020年1月13日,農曆新年前10天,安徽合肥79歲的陸再銀絲毫沒有過年的喜悅心情,半個月前,弟兄三人起訴合肥市包河區包公街辦青年社區居委會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案仍是維持原判。祖居老宅拆除快8年了,早已變身繁華的商業街區,陸再銀感嘆,「民告官」官司打了2年了,「就是原地踏步,就是轉圈,就是打太極。」


>>鬱悶

老宅拆了商業街區建成了拆遷協議不認了

陸再銀告訴華商報記者,他們祖祖輩輩就居住在合肥市包河區九華山路,1997年前後,父母相繼離世後,家族商量由他們三弟兄繼承這套上下三層、面積239平方米的房產。2012年4月,陸再銀和哥哥陸再金、陸先鳳與青年社區居委會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了補償面積和安置方案。

動遷後被認為不符安置資格

2011年11月,青年社區居委會發布拆遷通知,2012年2月啟動。隨後,包河區房屋拆遷證照初審小組對城中村村民是否應當安置補償進行了評審,並在《合肥日報》上進行了公示。

協議簽了,老宅也拆了,但2018年2月青年社區居委會突然提出,認為他們提供虛假資料,故意隱瞞已經享受房改售房住戶福利政策的事實,認為他們不符合安置資格,雙方所簽涉案協議無效。

陸再銀表示,青年社區社區居委會提出,他們通過調查認定陸先鳳在單位享受了福利房,而且弟兄三人的戶口都已遷走,按照合肥市規定,只有戶口在祖居地,才能安置回遷房。

落葉歸根 渴望回到祖居地

「動遷之前簽協議的時候,怎麼就沒說不符合安置條件?我們兄弟三人是合法繼承父母的遺產,拆遷安置協議上蓋了大紅公章難道就不作數了?」陸再銀憋屈地表示,哪怕人在國外,也可以繼承遺產,「我們明確提出我們弟兄是繼承父母遺產,但社區卻說,繼承法不能指導拆遷。」

陸再銀是1965年安徽大學化學專業畢業後被分配了工作,大哥陸先鳳如今已87歲,當兵20多年;二哥陸再金師範畢業後當了教師。


「我們弟兄三個現在年齡都大了,一直渴望落葉歸根,最終回到我們祖祖輩輩生活的地方。2018年2月,我們這片街區都變成了繁華的商業街區,但我們返回祖居地、住上回遷房的願望還是遙遙無期。」

「民告官」官司咋打太極?

更讓陸再銀鬱悶的是,官司打了近兩年了,一直沒有頭緒。「2018年7月,我們先是打行政官司,起訴包河區政府、包公街辦和青年社區居委會,從合肥中院打到安徽省高院,2019年1月省高院裁定後說我們起訴主體不對,讓我們打民事官司,我們後來向包河區法院起訴青年社區居委會,2019年年底,合肥中院最終裁定維持原判,案子還是原地踏步,就是轉圈、打太極……」陸再銀揶揄說。

陸再銀認為,起初打行政官司也沒錯,因為包公街辦和青年社區居委會當成就是代表的包河區政府在協議上簽字蓋章,包河區政府一直推說沒有在協議上簽字蓋章,但只有區政府才有徵地拆遷權。


陸再銀告訴華商報記者,如今自家老宅所在地已改成包公街道,「屬於合肥市的核心區,距離包公公園約有1公里。」

「老宅拆了,就不承認協議了,青年社區居委會是單方毀約……」陸再銀告訴華商報記者,除了他們弟兄三人,還涉及16戶,都是因為拆遷糾紛,先後將包河區政府、包公街辦和青年社區居委會告上法庭,「民告官」官司一直打到安徽省高院,但均被駁回。

陸再銀表示:「當時拆遷協議是街辦和社區草擬的,是區政府審核的,我們只是在上面簽個字,現在要推翻,區政府不能自說自話啊……」

>>訴訟

法院:爭議不屬於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範圍

華商報記者注意到,合肥中院相關法律文書顯示,包河區政府、包公街辦和青年社區居委會答辯稱,包公街道青年社區居委會在負責審查驗收被徵收人提供的相關證件資料是否符合補償安置條件的過程中,超越權限,在沒有依據的情況下將不符合安置人口資格的人員納入安置人口範圍、認可虛假共建面積,與被徵收人簽訂安置補償也存在一方欺詐、損害國家利益的情形,因而與原告簽訂的協議應屬於無效。

合肥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審理認為,協議簽訂方為青年社區居委會和包公街辦,包河區政府並非合同主體一方,原告起訴包河區政府履行該協議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案件上訴至安徽省高院最終也被駁回。

華商報記者獲得的合肥中院(2019)皖01民終9739號民事裁定書顯示,包公街辦安排青年社居委具體組織實施安置補償工作,並且在案涉協議中包公街辦也加蓋公章。陸先鳳與青年社區居委會、包公街辦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系政府為城中村改造的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範圍內與行政相關人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行政協議,雙方當事人由此產生的爭議應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2019年12月16日,合肥中院駁回陸先鳳兄弟三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包青天家鄉案子咋斷不清」

行政官司、民事官司打下來都沒能解決問題,這讓陸再銀很是無語,「我們合肥市包河區包公街辦歷史上就是包公的誕生地,是包青天的家鄉,包公斷案秉公執法,怎麼我們這個案子就這麼斷不清啊。」

陸再銀分析,主要原因還是因為征地拆遷搞商業開發後房價大幅上漲,「有些人眼紅啊,2012年時房價1平方米才七八千元,現在這一地段已經是1平方米1.5萬元,房價上漲背後有巨大的商業利益……」

>>回應

社區居委會:一直耐心和拆遷戶協商溝通

1月14日,青年社區居委會書記潘劍波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表示:「我們一直在耐心地和拆遷戶進行協商溝通,他們不理解,我們就勸說解釋……」潘劍波表示,社區目前正在對拆遷安置工作進行整改,具體每戶拆遷安置都不盡相同,拆遷安置回遷房都是按政策執行,街辦和社區都是依法辦事,不存在沒人管的說法。陸再銀三兄弟的案子法院已經判了,他曾經多次和兄弟三人溝通商談,如果最終還是不能理解,也可以走法律途徑解決。

包公街辦相關負責人表示,拆遷戶必須符合「祖居人口、房屋有效和在此居住」這三個條件才能安置。如果在其他地方已經分過房的一律不予安置,並按照貨幣補償。對於在簽訂補償協議時有弄虛作假的也一律重新核查審定。

「我們沒有貨幣補償,一項全部都是安置房。」陸再銀告訴華商報記者,拆遷取消安置房後,他們並未獲得貨幣補償。他提供給華商報記者蓋有包公街辦和青年社區公章的安置補償協議里的確沒有貨幣補償。

對此,陸再銀委託的代理律師周兆成表示,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原告和被告此前已經就拆遷問題達成安置補償協議,原告在協議中並沒有選擇貨幣補償,而是要求實行產權調換,被告就應該按照當時達成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履行。」

>>律師說法

拆遷協議簽署5年單方毀約於法無據於理不合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陸再銀弟兄三人委託的代理律師周兆成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表示,本案原告系青年社區居民與被告青年社區居委會簽署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集體土地類)》,一經簽訂,當事雙方均應按照協議約定全面履行,不允許反悔。除非有證據證明在簽訂該協議書過程中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情形,或存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合同的情形,或者損害國家利益、他人利益。「事隔5年後,本案被告青年社區居委會根本無權單方面推翻合同,這既於法無據,也於理不合。」

「青年社區居委會對在本社區有房但已經在外有房的不予以安置沒有法律依據,而且也違反了法律規定,因為個人所有權的房屋拆遷,依法應當進行安置,這是法律對個人財產權的保護。拆遷部門將被拆遷人擁有所有權的房屋拆遷,就有義務對被拆遷人進行住房安置和金錢補償,這和被拆遷人在其他地方是否有無房產沒有任何關係。」周兆成指出,社區居民與青年社區居委會簽署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除具有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外,還具有房屋買賣合同的雙重性質。

華商報記者 李華 編輯 董琳

本文由樹木計劃作者【華商報】創作,在今日頭條獨家發布,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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