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降0.62元/m³!清遠調整非居民管道天然氣價,為企業減負

南方plus客戶端 發佈 2020-01-05T22:59:41+00:00

從今年1月1日起,清遠的市區原公用性質用氣和工商用氣將簡化為非居民用氣,按年用氣量分為三類並制定每類的銷售價格。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稱,調整後的價格,與此前銷售價格對比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市區調整後非居民管道天然氣最高上浮幅度的銷售價格4.13元/立方米與此前最高限價4.

從今年1月1日起,清遠的市區原公用性質用氣和工商用氣將簡化為非居民用氣,按年用氣量分為三類並制定每類的銷售價格。

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稱,調整後的價格,與此前銷售價格對比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市區調整後非居民管道天然氣最高上浮幅度的銷售價格4.13元/立方米與此前最高限價4.75元/立方米相比,降低了0.62元/立方米,降幅13%,在全省已完成燃氣價格改革的城市中降幅居前,價格處於全省中游水平,減輕了企業負擔,改善營商環境。

制定配氣價格

年配氣量越大者價格越低

上述信息是通過《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關於制定清遠市市區非居民管道天然氣配氣價格和調整非居民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的通知》(下稱「《通知》」)以及其政策解讀文件發布的。《通知》主要包括了三個內容,分別是核定非居民管道天然氣配氣價格、降低非居民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以及完善清遠市天然氣價格聯動機制。

此次價格政策適用於清遠港華燃氣有限公司和清遠中石油崑崙燃氣有限公司實施的管道天然氣價格,相關規定將從2020年1月1日的抄表氣量起執行。

配氣價格是指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通過城鎮燃氣管網向用戶提供燃氣配送服務的價格。根據配氣成本、分類用氣量和非居民用戶用氣特點,清遠將對市區非居民管道天然氣按用戶配氣量實行差別配氣價格,詳見下表。

這些配氣價格是設定依據是什麼呢?

清遠市發給局稱,按照《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城鎮管道燃氣價格管理辦法》規定,非居民配氣價格可按氣量進行分類,最多不超過三類。根據平均配氣成本,綜合考慮非居民用戶用氣量及特點,參考東莞、佛山等城市的做法,清遠市按非居民用戶配氣量分三類設定配氣價格,並根據港華、崑崙兩家燃氣公司2018年對應類別的配氣量及單位配氣價格進行加權平均分類別計算得出。

降低銷售價格

以基準價為基礎,上浮20%、下浮不限

銷售價格是指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通過城鎮燃氣管網將燃氣銷售給用戶的價格,由氣源價格和配氣價格構成。清遠市發改局稱,此次調整的目的在於進一步減輕非居民用戶用氣負擔,降低企業生產要素成本,促進實體經濟發展。

《通知》稱,調整後,清遠將以該市燃氣公司2019年1-6月的購氣基價為氣源價格,加上制定的分類別配氣價格,相應調整非居民銷售價格。非居民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實行基準價管理,供需雙方可以基準價格為基礎,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範圍內協商具體價格。

詳見下表。

完善聯動機制

實行動態管理,每3年調整一次

據《通知》,在該市已建立的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與氣源價格聯動機制的基礎上,清遠建立起了非居民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與配氣價格聯動調整機制。具體如下:

配氣價格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3年對燃氣企業准許成本、准許收益等校核調整一次。如投資、輸送氣量、成本等發生重大變化,可以動態調整。

在基期配氣價格基礎上,計算期基準配氣價格上升或下降達到0.1元/立方米時,清遠將啟動聯動機制,並按「同向聯動」原則調整非居民用戶銷售價格。如政策或成本等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調整。如調整變化幅度過大,可以適當降低調整幅度,避免價格大幅波動。對應調未調產生的收入差額,可分攤到未來年度進行補償或扣減。

銷售價格與氣源價格聯動機制仍按《關於印發清遠市區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定價辦法的通知》(清市價〔2013〕204號)文件執行。

【記者】何帆燕

【攝影】曾亮超

【作者】 何帆燕;曾亮超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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