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外遇被發現帶女兒出走 妻子想見孩子遇阻

光明網 發佈 2020-01-17T20:02:21+00:00

說起女兒,徐女士不禁紅了眼,她說丈夫艾倫來自荷蘭,2006年兩人相識相戀,之後,徐女士便跟隨男朋友來到深圳發展。

家住深圳寶安的徐女士反映,自己已經有一個月的時間沒見過自己的女兒了。而阻礙自己和女兒見面的居然是自己的丈夫。

徐女士說:「我女兒三歲半,很漂亮的。他(丈夫)會給所有人講,我不會帶小孩,我不是一個好的媽媽。現在非常的想見我女兒。」

說起女兒,徐女士不禁紅了眼,她說丈夫艾倫來自荷蘭,2006年兩人相識相戀,之後,徐女士便跟隨男朋友來到深圳發展。2009年,兩個人共同創辦了一家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徐女士,持有公司100%的股份。之後幾年公司經營得不錯,因此陸續在美國、韓國等地註冊了新的公司。而徐女士一直只負責國內這家公司的業務,公司順風順水,徐女士和艾倫的感情也一路升溫。2015年12月兩個人結婚,第2年他們的女兒出生。之後,丈夫希望徐女士回歸家庭,放棄公司經營,專職照顧女兒。

徐女士說:「他就是一直在那裡說你是愛錢,我跟你在一起的時候,我們是白手起家,我哪裡有愛錢?全部給你了。」

在丈夫的多次勸說下,2017年12月,徐女士轉讓了公司99%的股份給丈夫。本以為從此可以過上相夫教子的幸福生活,沒想到2018年8月,徐女士發現丈夫疑似有外遇了。

徐女士說:「查到了我老公跟那個女的在電梯裡面接吻,然後凌晨2點帶她回家,是這樣摟著腰進去的。還不是很親密那個時候,第2天出來就是很親密的,還有接吻在電梯裡面。」

為此,徐女士心灰意冷決定離婚,然而她剛提出離婚的要求,緊接著就收到了公司發來的消息,通知她被解僱了。

由於兩個人在女兒的撫養權和公司的經營權問題上無法達成一致,2018年11月徐女士決定提起離婚訴訟。在訴訟期間,徐女士發現丈夫一直在轉移公司的財產。

徐女士說:「在這期間他有轉移公司的商標和專利,然後這些都是我們公司的核心技術,也是我們公司最有價值的東西。現在應該還有一個供應商在跟他打官司的,就是他不付貨款。那如果我堅持起訴的話,這個公司我拿不到太多東西,反而還有很多債在這個公司。」

徐女士說,從2019年4月丈夫把女兒帶走之後,就搬離了原本的住所,更換了就讀的學校,徐女士之後一直沒能見到女兒,偶爾通電話也短短几分鐘就被掛斷。無奈之下,2019年12月初徐女士決定撤訴,只希望能夠探視女兒。

徐女士說:「跟法官強烈要求我們雙方協商的情況下,然後我才收到這個可以見的允許。」

沒想到好景不長,聖誕節過後,丈夫艾倫開始以各種理由不讓母女相見,到現在近一個月的時間,徐女士再沒見過女兒。

徐女士說:「我覺得我跟他現在已經離完婚,還是說打官司的過程中,我覺得他是不可以剝奪我見女兒的權利的。包括我女兒在哪裡上學,我女兒的保姆是什麼樣子的人,我覺得我都是有權利知道的。」

出於無奈,徐女士只好帶著母親到公司門口日夜蹲守,希望見到丈夫和他協商。在此過程中,母親還和門口的保安發生衝突。

徐女士的母親說:「孩子生下那天就跟我一起睡,他現在說不給我們看就不給我們看了。」

徐女士說,現在她最迫切的想法就是要見到女兒。可是丈夫始終不配合。記者也試圖聯繫徐女士的丈夫艾倫。

艾倫表示,他沒有阻礙徐女士見女兒,相反他還很配合,一直在跟徐女士約見面的時間,只不過是徐女士自己忙,而且在12月到1月期間一直在外旅遊,因此沒有辦法安排兩個人相見。

徐女士的丈夫艾倫說:「她自己這個月都在國外,你可以看得到她的微信,然後我還給她說她可以去見她的女兒,然後她說不好意思,她自己忙。我要把我的女兒送到菲律賓去嗎?去她的旅遊的地方嗎?」

在回應了女兒的問題後,艾倫就以普通話不好為由掛斷了記者的電話。之後,記者通過簡訊詢問艾倫有關公司歸屬的問題。對方表示,自己的專業跟經營有關,而徐女士過去是學音樂的,像是做生意、開公司等主要由他來負責,也是他教徐女士如何經營工廠。至於徐女士所說的愛倫婚內外遇的情況,艾倫沒有正面回應,而是給記者發了幾張徐女士和另外一個男人的親密照片。

律師指出,不論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是離婚之後,父母都享有對子女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即使是在離婚之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也享有對子女的探望權,而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可是現實中不少夫妻離婚訴訟期間,為爭奪子女的撫養權,經常採取將子女帶離,不給另一方探望子女的做法,甚至藏匿轉移子女,使得另一方根本無法探望到孩子。

律師朱楚欣表示:「如果說是後續真的是啟動到這個訴訟的話,這個探望權受到阻卻的這個一方,可以考慮通過申請(訴中)行為保全,申請法院的保全措施,去保障自己的探望權。」

律師分析,即便女方已經將公司股權轉讓給了男方,但是由於在婚內轉讓的,因此公司依然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而在婚姻存續期間,假如男方用夫妻共同財產設立了其他公司,這些公司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女方可以要求分割。

律師朱楚欣表示:「相關的直接的這個證據可以證明另外一方有轉移財產的行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其實是可以主張要求對於婚夫妻共同財產,對方少分甚至不分。對於財產分割的比例方面,對於無過錯方是有一定保障的。」

此外,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從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素材來源:深圳廣電集團都市頻道《第一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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