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撫養權和財產怎麼處理?先了解清楚規定才知道怎麼爭取

律師365 發佈 2020-01-18T10:28:11+00:00

離婚時撫養權應當按照利於子女成長的原則分割,而離婚財產只能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公平平等的分割處理,而對於一方的財產是不可以參與分割處理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處理。


離婚時撫養權應當按照利於子女成長的原則分割,而離婚財產只能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公平平等的分割處理,而對於一方的財產是不可以參與分割處理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處理。

一、離婚時撫養權和財產怎麼處理?

對於撫養權:

離婚時撫養權的歸屬可以雙方協商,一旦協商不成,則需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一般根據有利於子女成長原則進行,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夫妻雙方的學歷、工作、收入、年齡、家庭環境、子女的年齡等。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對於財產分割:

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基本的原則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入,有平等的處理權;一方婚前財產不予分割。

二、《婚姻法》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離婚時需要對撫養權和財產進行公平平等的分割處理,涉及到相關情況的認定上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辦理,特別是一方對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權存在異議時,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由司法機關來判決處理,但需要結合自己的訴訟請求來進行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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