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時代——中國「家庭」的起源

朕言朕語 發佈 2020-01-18T11:20:29+00:00

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禮儀有錯。

引言: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禮儀有錯。夫婦之道,不可以不久也。

一、史前家庭

新石器時代後期出現了對偶婚。而對偶婚是一種個體婚,即一對男女在較長時間裡維持比較固定的偶居關係。這是中國家庭的歷史起點。可以說,真正意義上的家庭開始於婚姻史上的對偶婚階段,其時間相當於考古學上的仰韶文化後期。

早期對偶婚下的家庭仍是母系家庭,而非父系家庭。然而,隨著社會經濟和文化的發展,「從妻居」的母系對偶婚家庭逐漸出現裂痕,並向「從夫居」的父系專偶婚家庭轉變。

對這一轉變發揮了決定性作用的,應是男女在經濟生產中地位的變化和家庭財富的增加。男子進入農業領域並成為生產主力,與此同時,婦女在經濟生產中的作用和地位則不斷降低。這導致了男女社會地位和家庭地位的升降。

隨著父權制的建立,在傳統家庭中所見到的種種親屬關係逐步確立了下來;對家庭具有標誌意義的姓氏制度,也在這個時侯逐步出現。

姓最早是母系氏族社會的產物,隨著父權制產生,氏也開始出現。與姓起源於圖騰崇拜不同,氏乃起源於男性祖先的官職或者功業等等。由從母系稱姓到從父系稱氏的轉變,大抵開始於傳說中的顓頊時代。

在漫長的史前時代,造食技術及其設備緩慢進步,火的利用導致了飲食生活的重大轉變。家庭形態的變化也對飲食生活有重要影響,其中最顯著一點是由「共食制」向「分食制」逐步演變。

在母系氏族時期,母系大家庭的飲食生活是共產共食;到了父系氏族社會階段,特別是隨著父系大家庭向個體小家庭逐步發展,分灶炊食逐漸普遍起來。

二、夏商周時期的家庭

夏商周時期婚姻觀、家庭觀處在形成中,規則不斷產生,但是約束力並不強。這一時期小家庭籠罩於父系大家庭(或家族、宗族)組織之下,未能在國家法律和思想觀念上被確認為一個獨立的社會組織單元。

婚姻與夫妻關係

在商周時期,結婚不只是小家庭的事,而是在大家庭或者家族的層面來實現的。商代無論是平民階層還是貴族階層,一夫一妻制婚姻都已經很普遍。不過,對商王和貴族來說,一夫一妻制只是妻子專屬一夫,而丈夫則往往多妻。

西周時期,一夫一妻之制在貴族階級中最終得到了確認,但制度規定男人可以根據等級高低擁有不同數量的女人。周代婚姻嚴格實行「同姓不婚」。貴族的婚姻,在一定程度上實行「等級內婚制」。

自西周至春秋時代,人們不僅將從婚姻開始的夫婦關係納入禮的規範之中,而且還將其視為禮的起點和根本。周代婚禮規定的基本精神是「敬慎重正」。禮制中直接針對夫婦如何彼此相處的規定不多,比較值得注意的一項規定是關於生活方面的。

按照禮制:周代貴族夫婦通常是別室而居,即所謂「男子居外,女子居內,深宮固門,閽寺守之,男不入,女不出。」周代的夫婦倫理,體現在婚禮之中,是夫家如何隆重地迎娶;體現在日常生活的禮中,則主要是對妻子舉止行為的規範。當時人們非常強調婚姻「附遠厚別」、「和二姓之好」的政治意義,及其上事宗廟、下繼後世的家族意義。在日常生活禮儀中,則主要強調婦對姑舅的孝敬,夫婦雙方的個人關係反倒不是很重要。

對老人的贍養照顧,是家庭的一個重要責任。商代的情況不甚明晰,但周代禮制已有專門的養老之禮,《禮記·內則》對兒子、兒媳應如何照顧老年人的日常飲食起居做了非常詳細的規定。

家庭生計

商代社會的經濟活動以家族為單位進行,並受宗族支配。宗族中的普通族眾是經濟生產的主要承擔者。各個家族都從宗族集團中獲得部分土地的占有權和使用權,家族成員集體進行生產活動,同時共同享有生產成果。

西周建立之時,農業在社會經濟體系中已居於絕對支配地位;周代的經濟形態可以概括為等級分封制下的領主制經濟。下級封建主從上級封建主那裡獲取封地,其中自有部分為「公田」,分授給封地內農民家庭的為「私田」。貴族家庭所需的食物、衣料及其他生活資料,少部分來自下級貴族和庶民的貢納,大部分則來自「公田」(王室則來自「藉田」)收入。

庶民家庭主要通過耕種「私田」獲得生活來源,並以集體服役的方式耕種「公田」、承擔封建義務。以小家庭為單位從事耕作乃是一種發展趨勢,至西周晚期以後,小家庭生產逐漸增多。

商代住房大多數為半地穴式建築,全地穴式的不多,地面式建築更少;周代的情況大體也是如此,但地面式住房的比例有所增加。由於貧富等級差別,周代庶民與貴族家庭住宅的室內設施明顯不同。大體上說,庶民家庭住宅中可能只有簡陋的草蓆、土灶及幾件必需的生活和生產用具,貴族大宅內則陳設有許多精美器具。

商代家庭實行一日兩餐的飲食制度,其中上午一餐稱「大食」,下午一餐則稱「小食」;但貴族及富人家庭可能並不受此限制。當時人家所食之物,植物類食品除黍(黃米)、稷(小米)、稻、麥之外,還有採集得來的野蔬和野果;肉類則除家養的豬、羊、牛、雞肉等之外,還有捕獵獲得的種類眾多的飛禽走獸和魚鱉蚌蛤。

周代家庭的飲食生活應較商代豐富一些。飯與菜、主食與副食的劃分已然相當明顯。北方家庭做飯的原料有黍、稷、稻、麥、麻子和菽(大豆),其中黍米和稷米是主糧,飲料主要是酒和漿。

商周時代的衣物原料,大抵為麻布、絲織品和獸物皮毛之類。在周代,「男耕女織」的家庭生產分工已初步成形,採桑養蠶、漚麻績織和做鞋、縫衣,都是婦女的任務。

周代的基本穿著,大體分為衣服、冠帽和鞋子幾個主要部分,其中又分吉服和喪服兩大類。這一時期,血緣親疏和社會等級對服飾有極大影響。周代是一個等級森嚴的社會,等級身份和親疏關係的主要外在標誌之一即是服飾,這在禮制中有明確的規定和反映。

三、春秋戰國的變革與小家庭形態形成

春秋戰國時期在家庭史的發展演變中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時期。在巨大的社會變革中,以家庭為單位的小農經濟逐漸普及,「五口之家」、「八口之家」這樣的小家庭模式正式確立了,並且在整個傳統社會延續數千年。

分家的風俗和具體操作,都在這一時期開始出現。同時,這一時期的家庭倫理也進一步完善,關於如何處理父子、兄弟、夫婦之間的關係等,產生了許多重要的倫理觀念。父慈子孝、兄友弟悌、男女授受不親等很多我們熟知的家庭倫理,都在這一時期形成。

家庭結構與家庭中的人際關係

在春秋戰國的社會變革中,家庭的類型和結構已經多樣化,中國傳統時代的各種家庭類型,包括核心家庭、直系家庭、聯合家庭、一夫多偶家庭和殘缺型家庭,在這個時期均已經出現於文獻記載。在當時大多數人的心目中,一般家庭的人口數量在5~9人。

春秋戰國時代的家庭變革,不僅表現為家庭結構改變和家庭規模逐步小型化,也表現在家庭關係、家庭角色和生活理想等方面的明顯變化中。

一方面,家族之中不同個體家庭間的親屬關係更加疏離;另一方面,個體家庭內部的親屬關係則得到進一步強化。人們十分強調家庭親屬間的責任和義務。

這一時期,「男尊女卑」已經貫徹到了不同階層的家庭實際生活之中,不僅夫妻的地位有明顯差異,父與母、子與女的地位同樣有差別。男性家長在個體家庭中的地位得到了明顯強化,在家庭內部獲得了獨一無二的權威。

自春秋時期開始,貴族統治階級在婚姻和兩性生活中違反禮制的現象越來越普遍。隨著井田制和家族公社的逐步瓦解,在士庶階層中,個體家庭經濟與生活的獨立性日益增強,由「匹夫匹婦」所組成的一夫一妻制家庭逐步發展起來。

但是,春秋戰國社會的婚姻和兩性關係,曾經是相當混亂的。一方面是統治階級不守禮制、行為放縱,另一方面則是庶民階級仍受到對偶婚的殘餘影響。從維護社會安定的角度出發,春秋戰國時期,各國統治者都很強調夫婦倫理,以維持穩定的家庭關係,並相繼採取了一些法令措施,對男女關係進行限制和約束。

這一時期的夫妻關係,總體上說是夫主婦從。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已經極不平等,與周代相比,婦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似乎進一步下降。

春秋戰國時代,有一定社會地位和經濟條件的人士除娶妻之外,往往還置一個或若干個妾,形成一夫多配偶家庭。為了減少家庭矛盾,男人們一方面嚴格規定妻妾的名分等級,要求妾對妻要像兒媳對姑舅一樣恭敬順從;另一方面則要求妻子不嫉妒。在實際生活中,妻妾很少能夠和平相處,因為爭寵而明爭暗鬥、互相仇視的現象十分普遍。

在與子女之間的關係中,父親的角色形象比較嚴厲,母親則扮演慈愛的角色。由於一夫多妻妾之故,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也變得複雜起來。而後妻虐待前妻之子、前妻之子仇視後母,也是常見的家庭現象。

兄弟關係是重要的家庭倫理關係。春秋戰國時期,由於個體家庭獨立,已婚兄弟分家逐漸成為普遍現象,也是每個家庭的必然發展趨勢。這也導致了兄弟關係的新變化。

儘管倫理規範要求兄弟友愛,特別是弟對兄要敬,以期同心協力謀求生計、發家致富,但是兄弟分家往往導致家庭內部發生經濟矛盾。

在此過程中,作為社會精英的先秦思想家特別是以孔子、曾子和孟子為代表的儒家,不僅對西周夫婦、孝悌之禮進行了全面整理、重新解讀,而且根據新的社會現實進行了創造性的發揮,賦予它們以形而上的天道人性哲學意義,從而使之具有了社會普適性。具體煩瑣的夫婦、孝悌之禮因而被提升為理論性與實踐性高度統一的夫婦、孝悌之道,中國傳統家庭倫理體系逐步建立了起來。

家庭生計

這一時期,通過出仕做官獲得俸祿供養家庭,逐漸成為士人階層的一種主要謀生方式,是所謂「以祿代耕」。他們只要獲得了一官半職,就可以獲得俸祿奉養父母、俯蓄妻子。至於其他階層,也各以所業獲得家庭生活來源。

在當時人看來,擁有一個穩定職業對於家庭生活是非常重要的。隨著「工商食官」制度被打破,逐漸興起了一個新興的自由工商業者階層,並且形成了不同的家庭生計體系。商賈家庭的生計來源是轉運販賣和坐列市肆所獲得的商業利潤;社會上也出現了不少自由小手工業者,通過經營不同業務維持生計。

春秋戰國時期的農民家庭生計,與周代相比發生了明顯變化,家庭經濟結構和經營模式已具備了傳統小農經濟的若干基本特徵。

這一時期,經濟規模狹小已成為農家經濟的重要特徵之一。這首先表現在家庭生產以小型化的農具組合為基礎條件,其次是農民家庭的小塊土地占有與使用。農民家庭所經營的小塊土地,除了種植糧食之外,還需有一部分用於栽種桑麻,必須勤謹經營才能勉強維持家庭生計。

由於資料不充分,我們無法對當時農家收支情況做出清楚的估算,但可以肯定的是,一般家庭常常只能維持最低的生活水平;如果勞動力不足,或者遇到某些不幸的情況,則只有靠借貸乞討度日。戰國時期,厚葬風氣已經出現,互相攀比的厚葬侈靡之風波及民間,肯定也對農民家庭生計產生了嚴重的不利影響。

事實上,春秋戰國時代對普通農民家庭生活影響最為嚴重的,正是國家強加給他們的賦役負擔。從制度上說,徵發力役是有一定限制的,但事實上,國家的力役徵發常常毫無節制。不少家庭因為子弟全部被徵發參加戰爭,甚至死於疆場,鰥夫寡婦老無所養。

到了戰國時期,農民的兵役負擔更加嚴重,農民家庭根本無法正常開展生產活動、過正常的生活;沉重的租稅剝削對農民家庭生活也造成了嚴重影響。不僅導致農業生產凋敝、農民家庭生計艱難,並且影響了整個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發展,因此當時主張施行「仁政」的思想家,都將「毋奪民時」、「薄稅斂」作為一個重要的政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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