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發的offer,下午老闆竟說不要了!HR怎麼辦?

壹職有你 發佈 2020-01-02T06:44:02+00:00

最近收到一個HR吐槽,說是好不容易招了個人,領導見了,offer也發了,本以為萬事大吉,剛準備喝杯茶,緩口氣。


最近收到一個HR吐槽,說是好不容易招了個人,領導見了,offer也發了,本以為萬事大吉,剛準備喝杯茶,緩口氣。

結果!過了兩天,那個部門領導說,現在有一個更適合的,不想要那個人了!而且!候選人也每天在催,想早點入職!

要知道,有多少的HR是栽在「發offer」這個坑裡的!一不留神就裡外不是人,在內受委屈,在外又背鍋,滿腹心酸事,兩眼淚漣漣。


那麼,發放offer,HR怎樣才能機智避坑,做到無風險發放呢?



1

Offer只是一紙通知書?

我們首先了解下什麼是offer。

Offer指「錄用通知書」,表示用人單位經過篩選、面試、背調等環節,最終決定錄用候選人。Offer上還會註明錄用部門、任職崗位、薪資標準、匯報層級、試用期限、入職所需資料等相關信息。

表面看來,在發offer時,用人單位還沒開始正式用工,候選人也沒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雙方此時的關係貌似十分「脆弱」。可企業一旦想要毀約,可得小心了。因為offer可不僅僅是一張紙,而是用人單位向特定候選人發出的關於建立勞動關係的一種「要約」,一份具有法律意義的「要約」



2

說不,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合同法,offer到達候選人後便已生效,對企業產生法律約束力。理論上,如果企業想要撤回,必須在offer到達候選人之前,將撤回通知送達候選人。但由於offer比撤回通知先發出,這一點在實際上很難做到,做到了也很難證明。所以,發出去的offer,不是你想撤回就撤回的,是有一定的法律風險的。


為避免這些問題,HR在發放offer時,需要注意什麼呢?



3

零風險的offer怎麼發?


明確offer的生效條件

寫清生效的條件,避免雙方對Offer的理解有歧義。常用的生效的條件有:


1.員工提供的相關資料和證明是真實有效的;

2.體檢結果符合公司和崗位要求。

3.其他相關的未盡事宜。(如:在offer 生效之日前,公司組織結構沒發生變革等)。


列明企業單方解除offer的條件

比如:

1.用人單位遭遇重大情勢變更,如破產清算等。

2.候選人有犯罪行為,被依法起訴的。

3.候選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無法滿足擬錄用崗位需求。

撤銷offer的時機


《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所以,如果企業想毀約,千萬不要拖

有時為了規避候選人遲遲不回復,企業也不方便毀約這種情況,通常會在錄用通知上設立回復期限,如果候選人在期限內不回復,則錄用通知自動失效。

毀offer不但會給企業帶來風險,也會傷害僱主品牌,給候選人留下不誠信的印象。其實在日常工作中只要多加注意,謹慎對待,毀offer這種事故完全是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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