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公司財產怎麼分?離婚財產分配法律規定是什麼?

問法在線 發佈 2020-01-02T16:58:56+00:00

離婚財產分配法律規定是: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只能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公平平等的分割處理,如果雙方有約定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情況處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則可以按照按照起訴的方式進行合法的處理。


  離婚財產分配法律規定是: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只能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公平平等的分割處理,如果雙方有約定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情況處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則可以按照按照起訴的方式進行合法的處理。


  一、離婚財產分配法律規定是什麼?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二、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有關離婚財產分割的具體原則及分割方法應當嚴格對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上,雙方是可以協商認定的,法律上也規定了有約定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方法執行,起訴的情況下可以由雙方舉證的方式進行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公司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平均分割。當然了如果公司有債務的情況下,那麼所有的債務也是由兩個人分擔的,這個只是原則上。雙方也可以私下決議,最後的決定只要雙方都願意,沒有意見就可以,有爭議就得走法律途徑。


  三、離婚財產分割公司財產怎麼分

  1、維持公司社團法律關係的穩定性,不減少公司註冊資本總額,保持各方主體的利益平衡。分割夫妻在公司的股權時,既要保護離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要維護企業的生產發展。無論是何種形式的企業,在分割其所包含的夫妻共同財產時,都將直接或間接影響公司的持續、穩定及相關第三人的權利義務關係。所以應當採取審慎的態度,以儘量不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不破壞企業的完整性為原則。同時,企業的註冊資本是企業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在分割夫妻財產時,要確保公司註冊資本不發生變化,切實維護公司其他股東利益及公司債權人利益。

  2、堅持婚姻法與公司法等相關法律的協調與統一。對夫妻公司股權的分割,不同於以往對簡單的生活、消費資料的分割,它涉及到不同的法律調整領域,涉及到與其他法律法規的協調問題,尤其是與公司法的協調。如果在分割時與上述法律法規相矛盾,就會錯判。

  3、既要體現商法的公示主義和外觀主義,又要兼顧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則。確立股東的身份及其權利、義務時應按照公司法的要求來確認,但當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成立夫妻公司時,應推定夫妻股份相同,克服公司法的局限性,按照民法及婚姻法的原則來處理財產分割問題。

  四、對幾種不同性質企業的夫妻財產分割方法

  夫妻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成立有限責任公司,並占有一定份額股份的情形。根據該類財產的性質,不能直接分割出資財產,只能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股份進行處理。具體可採取以下3種方式:

  1、直接轉讓出資。德國和法國在處理該類問題上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鑑。德國有限公司法第15條、法國商事公司法第44條均有明確規定,有限公司的股份可通過繼承方式或在夫妻之間清算(分割)共同財產時自由轉移。該方法是指,參與經營公司配偶一方將屬於配偶另一方的出資份額(通常為其出資額的一半)轉移給另一方,從而該另一方在名義上和實際上也成為公司的 出資人和股東,並擁有相應的股權。但該處理方式受到以下兩個條件制約:第一,公司的其他股東是否同意配偶另一方成為本公司的股東;第二,作為受讓公司股份的配偶是否具備公司章程中所規定的作為股東的條件。該處理方式的優點是無須對公司總資產進行審計,也無須對持公司股權一方進行評估,操作起來簡單方便。但由於受上述兩條件的制約,在實踐中往往難以實施。

  2、作價補償。由持股配偶一方將本屬於另一方的股份折價後,以貨幣的方式實現對另一方的補償。鑒於分割時股權所代表的價值與當初出資時的金額不一致,同時由於有限公司財務不公開,只有對公司的債權、債務、凈資產進行審計,並對持股配偶一方所持股份進行評估,才能按股權的實際價值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否則,直接按出資價值補償,對另一方可能會明顯 不公平。因為公司的財產不斷增加,股份也會增值。

  3、拍賣分割。這主要存在兩種情形。一是雙方都想擁有股份,二是雙方都不願意擁有股份。在第一種情況下,可由雙方競價,誰出價高股份歸誰。在第二種情況下,可將股份拍賣,對拍賣所得進行分割。在操作時應通知有限公司的其他股東作為竟買人參加,如無股東參加,或參加的股東不能買定,則各股東對成交價無優先購買權。

  離婚雖然在當今社會是比較普遍的問題,但是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很多婚姻破裂是分不到財產的,因為兩個人在一起並沒有掙到錢,相反的會有夫妻共同債務,那麼雙方是需要共同承擔的,或者是兩個人協議由一個人進行承擔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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