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搬」進家 彰顯人性化執法

峨山檢察 發佈 2020-01-23T10:45:47+00:00

因案件事實清楚,被告人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檢察官建議法官適用速裁程序審理了本案,短短十分鐘庭審結束,當庭宣判楊某某因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

2020年1月17日,峨山縣檢察院提請公訴的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一案在峨山縣化念鎮楊某某家進行。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楊某某飲酒後駕駛雲F*****號輕型普通貨車沿蘭磨線由化念收費站駛往化念街子方向。同日21時57分當車行駛至蘭磨線K2254+400M處時,與魏某某駕駛的貴E*****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碰撞,造成楊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鑑定,送檢的楊某某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定量分析乙醇含量為206.86mg/100mL。因案件事實清楚,被告人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檢察官建議法官適用速裁程序審理了本案,短短十分鐘庭審結束,當庭宣判楊某某因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

 因被告人楊某某在肇事中受傷,無法正常到法院參加訴訟活動。案件提起公訴後,為了不延誤案件審理,本著方便群眾訴訟的原則,承辦案件的檢察官積極與法官溝通協調,決定到被告人家中開庭審理本案。這種將庭審「搬」進家的人性化執法方式,充分體現了司法關懷,並得到被告人及其家屬的讚許,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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