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說「微信申請加班」不算加班?這可不行!聊天記錄是加班證據

壹職有你 發佈 2020-01-05T07:08:45+00:00

老闆:你有所不知,我們公司規章制度有規定,公司加班一般採取批「申請審批制」,先要由,制員工申請,公司再予審批。如果屬於公司安排的加班,規定要以「加班公告」或「加班通知書」的形式,微信上的安排不能屬於加班。


老闆:你有所不知,我們公司規章制度有規定,公司加班一般採取批「申請審批制」,先要由,制員工申請,公司再予審批。如果屬於公司安排的加班,規定要以「加班公告」或「加班通知書」的形式,微信上的安排不能屬於加班。

法律上沒有限定公司安排加班應當採取哪種形式,你作為老闆,在微信上安排加班,且明確說明如不接受加班的後果,視為具有一定的強制性,芳芳聽從你的安排完成工作,當然屬於加班。

老闆:哼,不要以為我不懂法,之前你有說過,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我即使在微信上安排了工作,芳芳也主張不了,微信聊天記錄都在手機里能作為證據使用嗎?


當然可以,長期以來,微信聊天記錄已被視為電子數據運用在司法實踐中。而在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明確將「即時通信信息」納入「電子數據」的範疇中。所以,微信聊天記錄同樣可運用在法庭噢!


老闆:看來真是活到老學到老呀,謝謝兵哥普法,芳芳的加班費我趕緊付上。還有個問題要請教兵哥,芳芳通宵工作的加班時間應當誰來舉證呢?


按照目前深圳中院關於審理勞動案件的裁判指引,勞動者舉證加班事實後,應當由用人單位對其申請仲裁之日前兩年內的加班時間承擔舉證責任,如果你證明不了具體的加班時間,就要按照芳芳主張的來計算。



除了微信聊天記錄以外,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台發布的信息,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均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納入「電子數據」範疇,這就為廣大職工在舉證方面提供了更多的可能。


但也要注意,新修規定雖於2020年5月1日施行,但在實踐中,聊天記錄、簡訊內容早已作為電子數據廣泛運用於舉證環節。


回歸到漫畫中,總結一下:勞動者要證明公司安排了加班,公司要對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之日前兩年的工作時間進行舉證。


最後,兵哥要奉勸各位公司老闆,只要公司安排了加班,員工接受公司安排,公司都需要依法為員工支付加班費,這一方面是法律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對員工付出勞動的尊重,畢竟俗話說得好:勞動最光榮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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