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雪突發意外,責任誰來擔

法制日報 發佈 2020-01-05T16:14:24+00:00

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徐偉倫 通訊員 崔妍天寒地凍,正值滑雪旺季,眾多滑雪愛好者雲集在滑雪場內,體驗滑雪運動給人帶來的刺激和新鮮感。然而,滑雪也是意外事故頻發的一項運動,滿心歡喜地參加冰雪項目卻突發意外,無論是自己受傷還是導致他人受傷都是令人沮喪的事情。

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徐偉倫 通訊員 崔妍

天寒地凍,正值滑雪旺季,眾多滑雪愛好者雲集在滑雪場內,體驗滑雪運動給人帶來的刺激和新鮮感。然而,滑雪也是意外事故頻發的一項運動,滿心歡喜地參加冰雪項目卻突發意外,無論是自己受傷還是導致他人受傷都是令人沮喪的事情。如何避免傷害發生,是滑雪者和滑雪場經營者都應該考慮的問題。

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對相關案件調研後,結合3個具體案例提醒滑雪者和滑雪場經營者在冰雪娛樂活動中要將安全意識放在首位,經營者應當做好安全提示、防護救助,滑雪者應當瞻前顧後、謹慎小心、量力而行,最好在運動前購買一份意外傷害保險。

緊盯四周別輕心顧好孩子最重要

(圖文無關)

一年冬季,劉女士帶著自己兩歲多的小孫女到房山區一家滑雪場滑雪。當天下午3點多,劉女士在滑雪場內站立時,突然被張先生及其女兒乘坐的滑雪圈撞倒,事發突然,張先生趕忙帶著劉女士去醫院治療,經診斷劉女士右手小指軟組織損傷,多發肋骨骨折,左肩袖損傷。張先生當天負擔了劉女士全部的檢查費和醫療費。後來,因傷情未能全部治癒,劉女士又多次到醫院進行複查,此時張先生不願再賠付劉女士相關的醫療費等損失。無奈之下,劉女士將張先生告上法庭。

庭審中,張先生稱,他認為劉女士後續都是在進行非必要的複查,這些費用不應再由他承擔。但是,張先生並未提交充分證據對自己的主張予以證明。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本案中,張先生在滑雪過程中將劉女士撞倒,給劉女士造成了人身傷害,應當賠償劉女士因此支出的合理費用。據此,法院綜合案情,判令張先生賠償劉女士各項合理損失1萬餘元。

法官提醒,在滑雪場滑行過程中既要注意自身安全,還要留意雪道上是否有他人,多注意觀察,及時避讓,避免給他人造成危險。在雪道擁擠、地形起伏或視線不好甚至受阻的地方,滑雪者應慢速滑行或停止滑行。同時,需要聽從雪場工作人員指揮,如遇緊急情況,及時向工作人員或附近遊客求救。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劉女士和張先生都帶著孩子前往滑雪場。對此,法官提醒,未成年人要在監護人的看護下開展與年齡、能力相適應的運動,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應時刻注意孩子的安全,避免發生意外;老年人則不宜體驗冰上競技、雪上競技等激烈運動項目。

保險責任應買足出現意外多留證

(圖文無關

2018年,宋女士和朋友通過網站報名的方式前往房山區一家滑雪場滑雪,報名費為250元,包含國家強制險一份,保險金額為2000元。到了滑雪場,有著豐富滑雪經驗的宋女士換好滑雪服後,從高級道開始往下滑,至中級道轉彎時不料突然摔倒受傷,後被送往醫院,經診斷宋女士為右膝前交叉斷裂、內側副韌帶部分損傷、脛骨骨折,並進行了兩次手術。出院後,保險公司賠付了宋女士2000元,遠低於宋女士的實際花費。宋女士認為,由於滑雪場的滑道上有冰渣,自己的滑雪板往左打時別在硬冰碴上,致使自己摔倒膝蓋著地,對此滑雪場應當擔責,據此將滑雪場經營者訴至法院,索要賠償。

對於雪道上存在冰渣的說法,旅遊公司並不認可,認為宋女士摔倒受傷的原因是其自身缺乏滑雪知識和自我保護意識。法院審理後認為,滑雪場對遊客負有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而其提供的滑雪場的滑道上經證人證實存在結冰狀態,由此可以證明滑雪場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其應對宋女士受傷的後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宋女士作為滑雪者,未對滑雪場的滑道安全狀況進行詳細了解,即盲目下滑,致使自己摔倒受傷,故其本人亦應承擔相應責任。據此,法院綜合案情後,判決旅遊公司對宋女士受傷承擔90%的賠償責任,宋女士自擔10%的責任。

法官提醒,滑雪系危險係數較高的運動,如果門票未包含保險,建議滑雪者自行購買滑雪運動意外傷害保險,像本案中的宋女士購買了強制保險,在出現受傷情況後,保險公司也對一部分費用進行了賠付。但同時可以看出,由於保額較低,並不能有效降低損失風險,因此建議滑雪者購買保險時,應視情況購買保額較高的商業保險,保險責任除覆蓋自身的意外傷害賠償外,也應包含個人責任,即自己對他人或物造成的傷害或損壞需要賠償的責任,比如在雪場撞傷人、撞壞他人財產等需要擔責時,由保險公司賠償。

需要注意的是,與普通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相比,高風險運動保險雖然擴展了保障責任,但並沒有擴展到賽事的保障責任。所以,當滑雪者確定參加某項滑雪比賽前,需要單獨購買「賽事保險」。

法官提醒,事故發生後,滑雪者要保留好證據,尤其是事故現場證據,應第一時間拍下現場照片。此外,還要保留好門票、入場券等證據。當然,除了滑雪者本身需要盡到注意義務,經營者更要提供安全的滑雪場地,及時清理雪道上的冰渣,避免雪質不合格、滑雪道結冰、坑窪不平和存在嚴重死角等直接影響安全的情況出現。

量力而為上對道防護安全不可少

(圖文無關

此前,於先生和朋友去滑雪,恰逢劉先生也來到同一家滑雪場遊玩。當日中午,於先生和劉先生同在中高級雪道滑行,於先生使用單板呈S型路線滑行,劉先生使用雙板呈直線路線滑行,不料雙方於接近雪道末端處發生碰撞,導致於先生磕掉7顆牙齒,當場昏迷,被滑雪場工作人員緊急送往醫院急救。出院後,於先生將劉先生和滑雪場的經營者某旅遊公司訴至法院,索賠各項損失22.4萬元。

庭審中,劉先生表示,單板屬於極限運動,要求對周邊事物的注意程度高,因此於先生理應承擔更多的事故責任。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滑雪時劉先生在於先生後方,且未佩戴雪鏡與護具等裝備。法院認為,劉先生在下滑過程中未顧及前方滑雪者的優先權,將前方滑雪者於先生撞傷,故劉先生應當對此次事故承擔主要責任。於先生在中高級雪道上採取單板斜向滑行時,特別是在接近滑行末端滑行者匯聚的情形下,沒有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對此次事故的發生具有一定過錯,所以應承擔次要責任。滑雪場的經營者旅遊公司,雖然在滑雪場內豎立了警示牌、循環播放相關安全提示並配備工作人員進行巡視,但其並未對進入中高級雪道的滑雪者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工具,未設置安全員阻止未戴護具的滑雪者進入中高級雪道,故滑雪場的管理者未盡到應有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據此,法院綜合案情後,判令劉先生賠償於先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5.6萬元,旅遊公司在劉先生不能按照前項判決履行賠償義務時,承擔不超過前項判決總金額10%的補充賠償責任。

通過本案,法官提醒,滑雪者初到滑雪場時應先熟悉環境,了解設施分布位置,以及雪道的高度、坡度、長度、寬度及周邊情況,並嚴格遵守滑雪場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滑雪者應配備正規的滑雪器具、穿好滑雪服、佩戴好護具。初學者應首先學習必備的滑雪技巧和常識,必要時聘請教練。對於初學者和長時間未從事滑雪項目者,應避免盲目上中高級雪道。需要注意的是,雪道滑行時,在前面的滑雪者具有優先權,後方滑雪者應選擇不會給前方造成危險的路線,要主動保持雙方的安全距離。

對滑雪場經營者而言,應在可能出現危險的地方設立警示標誌、溫馨提示,規範硬體設施,確保安全護欄等設施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告知滑雪者風險的注意事項;應配備安全巡查員,定期對安全巡查員進行培訓,對危險出現的緊急應對措施進行全面培訓。同時,還應設置醫務室,以便在事故發生後及時救助。

來源:法制日報

編輯:韓玉婷 朱嬋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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