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貿協議/旅遊業取消營業總額 設立比照陸企業

欣新聞 發佈 2013-06-22T16:33:58+00:00

圖說: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中,大陸取消年旅遊經營總額的限制,我方旅行業進軍大陸,比照大陸企業實行。(欣傳媒資料照片)欣傳媒 | 記者蕭介雲/台北報導海基會與海協會今(21)日在大陸簽署「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大陸方面開放80項,我方也開放了

圖說: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中,大陸取消年旅遊經營總額的限制,我方旅行業進軍大陸,比照大陸企業實行。(欣傳媒資料照片)

欣傳媒 | 記者蕭介雲/台北報導

海基會與海協會今(21)日在大陸簽署「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大陸方面開放80項,我方也開放了64項。旅行社及旅遊服務業僅限國旅業務,交通部對此表示,大陸取消年旅遊經營總額的限制,我方旅行業進軍大陸,設立旅行社的經營場所要求、營業設施要求和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大陸企業實行。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ECFA)已簽署完成,其中有關交通運輸及觀光旅遊部分。我方承諾15項服務業,其中10項,在過去開放陸資來台投資業別中已經同意,這次協議新增5項,陸方合計承諾開放6項業別,而我方則爭取陸方承諾開放6項服務業。


大陸對我開放部分,海運輔助性服務業部分,台灣服務提供者投資港口裝卸、堆場服務和倉儲業務,其資本額和設立分公司的條件比照大陸實行。在福建省設立獨資企業經營港口裝卸、堆場服務。


貨運代理服務業-海空運承攬運送業部分,以獨資或合資方式提供貨運代理服務,在繳齊全部註冊資本後,不須等待一年,即可設立分公司。

空運服務之銷售及行銷部分,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以合資、合作或獨資設立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大陸企業實行。

公路運輸服務業中,有關旅客運輸與貨物運輸,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企業,提供城市間定期旅客運輸服務。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台資股比不超過49%)或合作道路客貨運站(場)和獨資貨運站(場)。


對在福建省、廣東省設立道路客貨運輸站(場)項目和變更的申請分別委託福建省、廣東省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即交通運輸廳)進行審核和審批。(客貨運)


至於我方開放大陸旅行社及旅遊服務業部分,交通部指出,將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旅行社及旅遊服務。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設立商業據點以3家為限。經營範圍限居住在台灣民眾的境內旅遊。


此外,旅館(限於觀光旅館)、遊樂園及主題樂園(非屬森林遊樂區者)等,是原先就已經同意的部分。


有關空運服務的銷售及行銷,我方允許經雙方民航主管機關核准營運的大陸民用航空運輸業者,在台灣設立商業據點銷售及行銷其空運服務。


在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部分,我方則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合資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服務。大陸服務提供者總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0%。

原文網址:http://www.xinmedia.com/n/news_article.aspx?newsid=307985&typ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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