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高利貸影響60多戶家庭生活,被判17年

全國黨媒信息公共平台 發佈 2020-01-04T04:24:30+00:00

來源:嘉興日報-嘉興在線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詐勒索罪、犯詐騙罪、虛假訴訟罪,數罪併罰……在海寧法院近日公開宣判的一起涉惡案件中,被告人余法榮、陳有其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7年,並處罰金145萬元,責令退賠被害人損失28萬餘元,並沒收違法所得;被告人楊緒江等2人分別被判處1

來源:嘉興日報-嘉興在線

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詐勒索罪、犯詐騙罪、虛假訴訟罪,數罪併罰……在海寧法院近日公開宣判的一起涉惡案件中,被告人余法榮、陳有其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7年,並處罰金145萬元,責令退賠被害人損失28萬餘元,並沒收違法所得;被告人楊緒江等2人分別被判處18年至10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追繳違法所得。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前後,陳有其就開始在南湖區大橋鎮一帶從事民間高利放貸,並由張超、敖強等人為其催討高利債務。2010年左右,余法榮也開始在南湖區大橋鎮一帶從事民間高利放貸。兩人因業務交集而認識,2011年底至2012年初,為共同汲取財富,二人開始合夥放高利貸,收取高額月息;2013年初,二人共同租用南湖區大橋鎮某店面作為辦公場所,至此,合夥放高利貸業務基本固定。

其間,余法榮、陳有其雇用了張超、敖強索要高利貸,並先後雇用一批有前科人員、社會閒散人員,包括被告人楊緒江及肖某、田某、陳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參與索要高利貸,並向上述人員按月發放工資、獎金等福利。這些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形成了惡勢力犯罪集團。

據查,2012年初至2018年上半年間,這些人用堵鎖眼、掌摑、軟暴力等手段,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對南湖區大橋鎮、新豐鎮等區域60餘戶家庭進行滋擾、糾纏,影響他人正常生活,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余法榮、陳有其為索要高利貸,無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糾集被告人張超、敖強、楊緒江等人多次隨意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微傷,情節惡劣;多次恐嚇他人,情節惡劣,其中被告人余法榮、陳有其系糾集他人多次實施上述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余法榮、陳有其指使被告人敖強、楊緒江等人未經住宅主人同意,多次非法強行侵入或進入住宅後拒不退出,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余法榮、陳有其共同指使他人敲詐勒索他人錢財,計5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余法榮、陳有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手段提起訴訟,欲騙取他人錢財共計421500元,獲取法院判決共計359500元,實際騙得2395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余法榮、陳有其共同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虛假訴訟罪。被告人余法榮、陳有其、敖強、楊緒江均系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

在惡勢力犯罪集團中,被告人余法榮、陳有其系首要分子,依法應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張超、敖強系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楊緒江系惡勢力犯罪集團的其他成員,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緒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纍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告人楊緒江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依法應當數罪併罰。被告人張超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余法榮、張超、敖強、楊緒江分別有犯罪前科或違法劣跡,分別酌情從重處罰,遂作出上述判罰。

(圖片由海寧法院提供)

來源:讀嘉新聞 文字記者:陳強 通訊員:海薇 編輯:張琳 責編:張國強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