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防癌險遭拒賠,法院駁回保險套路是維護公道

新京報 發佈 2020-01-08T21:24:35+00:00

資料圖買保險本是為了增加抗風險能力,但如果攤上的是「套路險」(就像套路貸),那換來的可能是不「保險」。 據澎湃新聞報導,2018年3月,杭州王女士買了防癌險,保費385元,期限一年,半年後查出患癌,在乳腺癌切除手術後卻遭保險公司以「原位癌不在賠付範圍內」為由,拒絕賠付。

資料圖

買保險本是為了增加抗風險能力,但如果攤上的是「套路險」(就像套路貸),那換來的可能是不「保險」。

據澎湃新聞報導,2018年3月,杭州王女士買了防癌險,保費385元,期限一年,半年後查出患癌,在乳腺癌切除手術後卻遭保險公司以「原位癌不在賠付範圍內」為由,拒絕賠付。她無奈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杭州西湖區法院一審、市中院二審,該案日前審結,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被判定無效,保險公司需支付王女士保險金10萬元和相應住院津貼,並賠償利息損失。

該報導一出,很多網友直呼「畫面引起極度舒適」:在人們的印象中,保險業遇到的霸王條款趟過的坑不少,但法院判定其無效、果斷為投保人撐腰的,還是挺少見的。

在該案中,涉事法院的判決堪稱「教科書式」的:保險公司以原位癌不屬其承保範圍為由拒絕賠償,但對何為原位癌、原位癌與其承保的癌症有何區別、投保人所患疾病是否屬原位癌的解釋權歸屬等,在王女士投保時均未解釋、說明,且投保人投保案涉險種的目的就是緩解患癌後醫療費的壓力,該免責條款系格式條款排除了王女士的主要權利,故該條款無效。

這無疑是有理有據地在向保險業「套路」說不。雖然是針對個案,但該判例引發廣泛反響,就在於其呈現出了某種積極導向價值和示範意義。

現實中,「保險坑」時有曝光。一些「套路險」經常以各種隱蔽的條款,侵害著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以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為例,部分保險公司在利益的驅使下,有意識地將合同中某些關鍵信息做模糊化處理,以保留其對相關條款的彈性解釋。尤其是某些「經驗豐富」的保險公司,深諳於用消費者難以理解的專業術語對其進行矇騙,或者以合法的方式將有損消費者權益的條款固定下來。最終,消費者只能被保險代理人牽著鼻子走,不幸入坑。

拿該案來說,王女士買防癌險目的就是為了「防癌」,該險種名目中明確提到包括乳腺癌等,結果真的患癌了,卻被保險公司拿「原位癌」等專業術語說事。這樣在概念上做文章,實質就是憑著信息不對稱,用文字遊戲為背棄契約精神找理由。如果這都可以,那單方說了算的「應保不保」,都可以找個藉口「出街」了。

也正因類似套路常見,網上出現了很多保險避坑的經驗貼,保監部門也曾專門開闢專欄,對消費者進行相關教育及風險提示。但這類「精心設計」的局仍有不少。

在此背景下,涉事法院判「套路化」的免責條款無效,是秉持公道、廓清是非,也釋放了「法站在正義一邊」的信號。也期待更多司法機關能「對表」這類公允判決,遵循法治精神,向包括保險業在內的各行業套路說不,更有力地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張曉雨(學生)

編輯 胡博陽 校對 陳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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