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法新聞┃三明中院五名法官受聘擔任福建師範大學法學院首屆校外實踐導師

大三明 發佈 2020-01-11T12:35:19+00:00

幹警們走進幫扶對象家中,與幫扶對象零距離拉家常、問困難、談發展,送上慰問金親,並鼓勵他們堅定信心,積極謀劃致富途徑,努力提升致富能力,鞏固提升脫貧攻堅成果。

來源:三明中院


三明中院五名法官

受聘擔任福建師範大學法學院

首屆校外實踐導師

近日,三明中院陳翔熙、牟旭、郭婕、張志歷、吳振泉法官受聘擔任福建師範大學法學院首屆校外實踐導師,為期三年,進一步深入推進院校共建工作,培養「應用型複合型法治人才」。受聘導師將為法科生舉辦法律實務講座,參與法科生實踐課程的部分授課,參加法律診所學員的結業考核和法科生其它課外實踐活動指導、考核。


基層要聞


將樂法院成功查封扣押一車輛

1月8日,將樂法院成功查封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中被執行人的車輛。李某拖欠周某100萬元長期未還。期間李某將名下一輛奧迪車抵押給第三人陳某且未辦理抵押登記。將樂法院執行法官了解到情況後找到陳某,與陳某耐心溝通協商後,陳某同意將車輛交由執行法官予以查封扣押。


大田法院走訪慰問幫扶對象

1月8日,大田法院組織幹警到建設鎮、奇韜鎮,對82戶結對幫扶對象進行走訪慰問。幹警們走進幫扶對象家中,與幫扶對象零距離拉家常、問困難、談發展,送上慰問金親,並鼓勵他們堅定信心,積極謀劃致富途徑,努力提升致富能力,鞏固提升脫貧攻堅成果。


永安法院被授予「永安市

關心下一代工作先進集體」稱號

2019年,永安法院充分發揮少年審判職能,創新開展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工作,積極構建專業審判、社會聯動、司法維權、案外延伸、法治教育「五位一體」的工作機制,設立青少年違法犯罪基地,構建困境兒童聯動保障機制,切實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近日,在永安市關心下一代工作先進集體、先進個人評選中,該院關工委被授予「永安市關心下一代工作先進集體」稱號,該院幹警林美珠被授予「三明市關心下一代工作先進工作者」稱號。


三元法院走訪轄區企業解難題

1月7日,三元法院組織幹警走訪三元區某製藥公司,了解公司經營過程中遇到的法律問題,並提供專業的法律建議及幫助。同時,就該公司與其職工存在債務糾紛開展調解工作。幹警在開展相關工作中了解到該公司目前存在經營實際困難,為了在有效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保障企業能夠在正常生產經營的情況下渡過難關,三元法院充分發揮民營企業司法服務保障中心作用,組織勞資雙方進行耐心細緻的釋法析理,最終雙方成功達成調解協議,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尤溪法院開展進社區普法活動

1月8日,尤溪法院組織2名幹警前往沈塔社區開展防電信詐騙普法宣傳活動。活動中,幹警通過向群眾發放宣傳材料,分析電信詐騙典型案例,講解防詐騙技巧,提醒群眾要提高防範意識。據統計,此次活動共發放宣傳材料80餘份,接受群眾諮詢10餘人次。


沙縣法院召開廉潔執行新年第一課

1月6日,沙縣法院組織全體執行幹警,開展2020年第一節廉政教育課,結合近年發生的典型案例,詳細深刻地講解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人民法院規範執行行為「十個嚴禁」》等有關規定,進一步強化執行幹警廉潔自律意識,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


明溪法院開展

預防電信網絡詐騙宣傳活動

1月8日,明溪法院巾幗崗幹警在訴訟服務中心開展預防電信網絡詐騙宣傳活動,向群眾發放「全民防騙,你我同行」宣傳手冊,現場講解預防詐騙相關知識和技巧。


清流法院開展

反電信詐騙法治宣傳活動

1月8日,清流法院聯合長校司法所開展法治宣傳活動,通過懸掛橫幅、發放法治宣傳材料、現場答疑解惑、走村入戶等方式,向群眾宣傳反電信網絡詐騙、反邪教以及掃黑除惡知識,共發放宣傳冊和宣傳單600餘份,解答法律問題40餘個,提醒、警示群眾防範電信網絡詐騙和邪教,提高法治意識。


寧化法院成功拍賣一處房產

成交價250萬元

1月7日,寧化法院通過司法拍賣平台,成功拍賣出位於建寧縣濉溪鎮某處1幢128-1、205-210、216-218號店面,成交價為2500960元。


案例普法


建寧法院

建寧法院審結一起販賣、運輸毒品案,2019年7月,被告人廖某聯繫萬某是否需要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萬某確認購買後,按照廖某要求通過微信轉帳6000元給廖某。隨後,廖某駕駛小轎車從寧化將8g冰毒送到建寧縣萬某住所,萬某支付2000元尾款給廖某。2019年11月,廖某在寧化縣某茶葉店被民警抓獲,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認罪認罰,但有犯罪前科,廖某的行為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綜上,依法判處廖某有期徒刑2年8個月,並處罰金6000元。

尤溪法院

尤溪法院審結一起妨害公務案。公安局民警紀某帶領警務輔助人員羅某到縣醫院傳喚被告人周某,在電梯出口遇到周某,民警紀某向其表明了身份,告知事由,並要求其配合調查,周某明知民警紀某等人在執行公務,拒不配合,用手抓、推紀某,並擊打紀某頸部,用手抓羅某手臂,後被民警控制,經鑑定,紀某受傷程度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周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依法從重處罰,犯有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判處拘役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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