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健傳銷案宣判思考,五個要點判斷傳銷?不是參與人都構成犯罪?

胖乎律師 發佈 2020-01-09T20:42:42+00:00

傳銷這種違法犯罪行為,一直在變幻著形式,試圖披上合法外衣。對於傳銷犯罪的定性問題,除了相關法律法規的界定,司法機關出台的相關意見解讀,在細節的認知上,其實很多人還是很難說清楚,到底是什麼是傳銷犯罪。

大家好,我是胖乎律師,關注金融經濟案件,用法律提醒投資圈。

傳銷從未淡出人們的視野,從早期的暴力限制人身自由,到所謂南派洗腦傳銷,再到昨日的「企業家」帝國企業覆滅。

傳銷這種違法犯罪行為,一直在變幻著形式,試圖披上合法外衣。

但「拉人頭」、「五級三晉」類似的形式,就是當前法律所禁止的。

一、權健保健帝國覆滅之路:違法活動是經不起一篇負責文章

昨日,權健傳銷案宣判。

被告人束昱輝因組織、領導活動傳銷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

這個去年因為影響極大,人數眾多,涉及到無數個家庭的保健帝國案件,算是一個階段性結果。

讓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再次出現在公眾視野。


簡單梳理權健傳銷案過程:

2018年12月25日,丁香醫生髮表文章《百億保健帝國權健,和它陰影下的中國家庭》,將權健再次推上風口浪尖。

12月26日,權健「霸氣」回應:宣稱丁香醫生誹謗,要求撤稿道歉。

接著,丁香回應稱:不會刪稿,歡迎來告。

2019年1月2日,聯合調查組調查結果顯示,權健在經營活動中,涉嫌傳銷犯罪和涉嫌虛假廣告犯罪,公安機關正式立案偵查。

2020年1月8日:權健傳銷案一審宣判。

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法院對被告單位權健自然醫學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權健公司)及被告人束昱輝等12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案依法公開宣判,認定被告單位權健公司及被告人束昱輝等12人均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法判處被告單位權健公司罰金人民幣一億元,判處被告人束昱輝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萬元;對其他11名被告人分別判處三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被告人束昱輝當庭表示認罪服法。

至此,權健帝國「保健」之路,結束。

二、何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五個條件來判斷

傳銷,其實大家都不陌生。

傳銷是犯罪行為,這也都眾所周知,但是,

  • 如何從法律角度認定傳銷罪名?
  • 它都有哪些形式特徵?
  • 傳銷和直銷的區別是什麼?
  • 那些參與人會被定罪?

需要注意的:不是所有的人員組織、分級計薪形式都是傳銷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總結來講,關於傳銷的犯罪形式,須同時滿足5個條件:

  1. 假借經營活動的名義;
  2. 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購買商品的形式獲得加入資格;
  3. 以發展下線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
  4. 要求(引誘、脅迫)參加者按照一定層級順序,發展下線;
  5. 以騙取財物為目的,而無實際的生產銷售經營行為。

這五個條件需要同時具備,以此從法律上才可定性傳銷犯罪。


三、權健傳銷案引發思考,傳銷和直銷有什麼區別?

可能這是很多人(企業經營者)都有的一個疑問:傳銷和直銷有什麼區別?

我參與是不是傳銷?我企業這麼做是不是傳銷?

簡單說,直銷是指直銷企業直接招募銷售員,由銷售員上門直接找到最終端的消費者,從而推銷產品的經銷方式。

所以傳銷和直銷的最本質的區別,就在於是否以銷售產品,作為企業運營的收益來源。

  • 傳銷組織中,產品只是一個幌子,而實際的收益來源,是金字塔拉人頭形式的高額入門費;
  • 直銷中,通常有真實的產品,且產品的真實性、定價、退換貨保障都是健全的。

同時,單純以團隊計酬形式,來界定直銷和傳銷也是不嚴謹的,如果有真實的商品銷售,並且以銷售業績作為計酬的依據,那麼同樣不能將之定性為傳銷活動。

但是需要注意,「有無產品」並不是一個嚴謹的界定標準,在實踐過程中,有的公司組織有實際的產品,產品也並無虛假,但是其銷售人員的薪酬取得並不是以銷售業績作為評價標準,而是依舊是拉人頭的發展模式,那麼即便有實際的產品,也是傳銷行為。


四、不是所有傳銷活動的參與人員都是犯罪人員

近期,普頓外匯崩盤後,福建警方對部分人員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立案偵查。

前來諮詢最多的就是,參與的經紀人問是否自己構成犯罪?

我想這也是所有權健保健帝國中,參與者的疑問。

關於傳銷,我國刑法有明確的罪名規定,即「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我們可以看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對犯罪主體、犯罪形式都做了相應的界定。

結合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3〕37號)》關於犯罪主體:這裡強調的是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下列5種人員可以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

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

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

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十五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

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所以,現實情況是並不是大家通常理解的所有參與了傳銷活動的人員都是犯罪主體,在很多實際案例中,很多被告人就是因為不屬於傳銷活動的組織、領導者,最後被宣告無罪,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比如:

  • 單位犯罪中,受到指派從事勞務工作的人員,例如公司行政人員、人事、前台、安保、保潔等等。
  • 相關無決策權的管理層人員,負責公司一定的事務,但是對此並沒有決定權,那麼也不屬於「組織領導」的範疇。

對於傳銷犯罪的定性問題,除了相關法律法規的界定,司法機關出台的相關意見解讀,在細節的認知上,其實很多人還是很難說清楚,到底是什麼是傳銷犯罪。

同時,近幾年的傳銷組織形式也是在不斷變換外衣,比如一個最顯著的變化特徵,如今很多傳銷已經不同往日的「肉體關押」,而重在「精神控制」,通過不斷的洗腦,藉助網絡通訊,實現對人員的「遠程控制」。

所以,如何「辨認」是預防和遠離的第一步。

未來,對於傳銷形式組織經營模式,我們也會持續關注。

歡迎關注交流。


本期作者:王科棟律師 北京合弘威宇律師事務所

業務領域:金融、經濟犯罪,職務犯罪和企業法律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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