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岩打岩釘被判賠600萬,提高違法成本才能以儆效尤

新京報 發佈 2020-01-01T23:53:25+00:00

2017年4月,3名驢友到江西省三清山風景名勝區巨蟒峰攀岩時,用電鑽、鐵錘在岩體上打入26個岩釘,對巨蟒峰地質遺蹟點造成嚴重損毀。

資料圖。來自視覺中國

據北京青年報報導,2017年4月,3名驢友到江西省三清山風景名勝區巨蟒峰攀岩時,用電鑽、鐵錘在岩體上打入26個岩釘,對巨蟒峰地質遺蹟點造成嚴重損毀。2019年12月30日,該案在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2名驢友被判處有期徒刑,3人連帶賠償600萬元,用於公共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

三清山是世界自然遺產地、世界地質公園、國家5A級旅遊景區,三名驢友為了自己征服自然的快樂而破壞人類共同的自然遺產,令人震驚。時隔兩年多後,這起案件最終宣判,有期徒刑加連帶賠償的判決結果再次引發社會關注。因為打26個岩釘攀岩獲刑判賠600萬元,對於廣大驢友具有警示意義,有助於保護風景名勝及文物古蹟。

現在旅遊對人們來說已成了普遍的事情,但在遊山玩水、擁抱自然的過程中,不文明事件也時有發生,如「4名遊客踩踏丹霞地貌」、「『格聶之眼』植被遭越野車隊破壞」等。究其原因,除了遊客自身的文明素質外,違法風險和成本過低也是重要原因。

早在1979年《刑法》中,就規定了「故意破壞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名勝古蹟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來,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分解出來,成為獨立罪名。現行刑法規定,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兩高關於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還對「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的範圍、「情節嚴重」的情形進行了明確界定。

不過在現實中,破壞名勝古蹟的事件常有,追究刑責不常用。比如,陝西西安2018年才出現首例故意損毀名勝古蹟案,被告人席某因非法挖沙嚴重損毀絲綢之路第一橋遺址,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3萬元。更多時候,當事人僅僅受到治安處罰,甚至口頭教育了事。2019年8月17日,湖北宜昌太清洞景區內,一名男遊客將幾塊鐘乳石掰下欲帶走,被景區工作人員攔下。經過公安機關教育後,遊客向景區鄭重道歉並賠償損失金額,獲得景區諒解。對此,許多網友表示,輕飄飄的道歉賠償實在難以服眾。

在這一背景下,打岩釘攀岩獲刑判賠具有範本意義。只有通過以案說法,讓更多人認識到破壞景區環境不只是不文明行為,而是可能構成犯罪,才能從內心產生敬畏,更好地保護風景名勝、文物古蹟。司法部門也應積極履職盡責,對於涉嫌犯罪的破壞行為依法啟動訴訟程序,切實讓當事人承擔法律責任,以儆效尤。

同時,公益訴訟的引入也是本案的一大亮點。作為全國首例故意損毀自然遺產和名勝古蹟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本案的判決明確傳達了保護自然遺產和名勝古蹟的司法價值導向,對於同類案件的辦理具有參考意義。以往損毀名勝古蹟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被判入獄,受到了應有懲罰,但這本身並不能彌補其行為造成的破壞。風景名勝和文物古蹟是人們的共同財富,損毀名勝古蹟已經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作為國家利益的代表方,檢察機關理應提起公益訴訟,讓肇事者付出沉重代價,形成有力震懾。

□張淳藝(媒體人)

編輯:井彩霞 校對:付春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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