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羅馬保民官:平民選舉,保護平民,淺析保民官制度

邯鄲醉 發佈 2020-01-14T03:19:27+00:00

在宗教層面,祭司長同高等官員一樣,有權穿著紅邊的托袈,享有侍從官,擔任最高時政長官的人也被授予高等僧侶的職務,很多祭司長都先後擔任過執政官的職務;在政治層面,只有貴族才有政治權利,平民不能擔任官員,沒有訴訟權,也沒有與貴族通婚的權力,簡單講就是債務奴隸,就連司法規範的確切內容也不

古羅馬共經歷了三個時期,即王政時期、共和時期和帝國時期。公元前510年,羅馬人驅逐了前國王暴君高傲者塔克文,結束了羅馬王政時期,建立了羅馬共和國。但是在羅馬共和國初期,由於社會等級衝突古羅馬社會長期處於混亂狀態。氏族制度的瓦解、貧富懸殊的擴大,導致社會日益分裂為貴族和平民兩大對立的階級。

貴族的優越性主要體現在宗教、政治和經濟方面。在宗教層面,祭司長同高等官員一樣,有權穿著紅邊的托袈,享有侍從官,擔任最高時政長官的人也被授予高等僧侶的職務,很多祭司長都先後擔任過執政官的職務;在政治層面,只有貴族才有政治權利,平民不能擔任官員,沒有訴訟權,也沒有與貴族通婚的權力,簡單講就是債務奴隸,就連司法規範的確切內容也不了解,更別提解釋權了;在經濟層面,貴族肆意侵占土地,導致人數眾多的平民沒有土地。

歷史學家提圖斯·李維曾記載道:

「一位上了年紀的人帶著自己所有的不幸的標誌來到了廣場(羅馬元老院廣場),他穿著一身骯髒的衣服,被毀掉的身體蒼白而消瘦……但他還是被認了出來,說他曾經是百夫長,輝煌的戰功更是得到人們的稱讚……良田盡毀、房屋被燒、牲畜被搶,但仍要納稅,從而不得不舉債度日……他被債主帶走,不是去服役,而是被投入牢獄,遭受刑罰……」

平民們聽到這些,再聯想自己的困難處境,終於壓制不住憤怒,舉行示威,要求元老院採取措施改善平民的狀況。當時正值佛爾西亞人大舉進攻羅馬,平民於是以拒絕服兵役相威脅。迫於壓力,公元前495年執政官塞維利烏斯頒布法令:凡平民因債務淪為奴隸,如願從軍抗敵,得勝後恢復其自由;平民服役期間,政府保障其子女免為奴隸。可是在戰爭勝利後,另一執政官拒不執行此法令。

於是在公元前494年,當再次出征的平民離開羅馬後,便聚集到了尼奧河對岸,離羅馬城約五公里的聖山(應為阿芬丁山)。他們按照古老的義大利慣例,宣讀彼此贊成的共同誓言,並決定另建造新城與羅馬共和國分裂。這下子貴族們慌了,平民是國家稅收和兵役的主要來源,加上羅馬當時正處於和鄰近部落的戰爭中,如果沒有平民的保護,羅馬共和國將不復存在。於是羅馬元老院趕緊派出由10名議員組成的使團去和平民談判,除了同意解決平民債務問題外,還同意設立保民官,意為保護平民利益的官員。

保民官的發展

最初的保民官,根據提圖斯·李維的說法,「因此他們選出了兩位保民官」。而狄奧尼修斯則認為一上台就是5人,不管是從2人還是5人,後來到了公元前449年保民官的數量固定為10人。保民官由平民大會每年選舉產生,任期為一年。不過保民官是可以連任的,不管是直接連任還是再次參加選舉連任。

元老院對此是有反對的,他們認為:

「這使得公民們擁有了不切實際的野心,並且誘使他們為了長時期的獲得權力而不斷的進行各種陰謀詭計,總之,這些無休止的暴亂將使共和國永無寧日。」

元老院之所以竭力阻止保民官的連任,其實是因為保民官希望在任期內通過頒布法律的方式來幫助普通平民,可是元老院則認為這些提昇平民地位的法律是不合時宜的,為了讓這些立法提議不變成明文規定的法律,所以希望不斷選出新的保民官,使得這些立法提議缺乏連續性,最終不及而終。

但是平民當然熱衷於保民官的連任,只有相同的保民官才能保持對平民政策的一致性和連續性,並最終付諸於法律。比如公元前376年至前367年這十年里連續擔任保民官的蓋尤斯·李奇尼烏斯,他成功的制定了《李奇尼-塞斯蒂亞法》。

最初保民官只能由平民擔任,但到共和國後期,古羅馬高官如執政官、監察官等也可擔任保民官。需要說明的是,除獨裁官外,保民官不許對任何人負責,他們的人身不受侵犯,任何對他的造成傷害的人,都將遭到平民的報復。

保民官的權力

保民官原則上不屬於羅馬官職,不算正式官員。他們沒有侍衛,不能像執政官那樣穿紫邊的托袈服飾,坐象牙座椅。在外表服飾上以及生活舉止上,保民官必須和普通公民一致。但儘管如此,保民官的權力是比較大的,對羅馬政治也有不可低估的影響力。

幫助權是保民官最早擁有也是其最主要的權力,此種權力是保民官對其申訴的反映。保民官必須幫助每一位因受到官員侵害並向其尋求幫助的平民。在平民涉及到叛國罪等重大案件中,保民官經常充當控訴人。為了能保證及時幫助到需要幫助的平民,保民官一般情況下不得在城外過夜,並且他的家門要晝夜敞開,隨時接待向其尋求幫助的平民。在白天,保民官在大會會場和元老院附近的波爾歷亞會場還設有接待處。

一、神聖權——保民官權力的基礎

「凡是侵犯了平民保民官,平民營造司和十人平民法官團的人,將被作為犧牲獻祭給朱庇特神,他的家產將在土地神和子女促生神的廟宇中被拍賣。」

這是賦予保民官神聖權的最初記載,它賦予了保民官神聖不可侵犯性,也構成了保民官一系列權力的基礎。如果保民官泥菩薩過河自身難保的話,那又如何保護平民的利益。正是因為保民官的人身不受傷害,所以在行使對平民「幫助權」的時候,可以抵抗共和國最高長官的強制權。

二、否決權——保民官權力的核心

保民官的否決權,可以對抗任何執政官的行為,能夠阻止執政官招募軍隊、阻止徵稅、阻止法律提案、阻止官員選舉、阻止元老院決議的執行。

保民官的否決權並不是一開始就有這麼大的權力,他的基礎來源於幫助權,比如執政官下達徵兵命令時,針對的是全部羅馬公民。如果有一個平民尋求保民官幫助,這就使得保民官不僅可以否決對這個平民的徵兵,進而也就擴大到了所有平民,從而也就影響到了執政官徵兵。所以,否決權是從幫助權演變而來的。

如公元前100年,保民官提出土地法案,並要求元老們宣誓遵從,元老領袖梅堆路司拒絕宣誓,被其流放。

三、強制權——保民官權力行使的保障

強制權又是否決權的延續,這種權力專門用來保障否決權的行使。強制權的適用範圍很廣,不僅包括城邦的官員,也包括所有羅馬公民。保民官的強制權使得他們可以命令羈押公民,將他們帶上鎖鏈加以看管,進而能夠發起罰款程序和死刑程序。

保民官可以直接處罰那些違反了神聖約法,對其人身進行侵害的人,也就是傷害他自己的人。他可以將其直接扔下懸崖,並沒收財產。而且,保民官的這項「報復」不能被申訴;另外凡是擾亂平民大會的人,保民官可以對其處以罰金,若罪犯不提供保民官所要求的執行擔保人,將被處以死刑。到了公元前454年則將罰金的權力擴大到了所有官員。

保民官制度的作用及限制

古羅馬保民官制度對古羅馬政治乃至整個歷史進程都有著重要影響,既推動了羅馬共和制的發展,又是羅馬民主的一大特點。保民官作為羅馬平民利益的捍衛者,他們的權力來源於平民,並對平民負責,遵從平民的意願。這標誌著羅馬共和國的民主的進步。

保民官的出現,緩和了平民和貴族之間的矛盾,維護了古羅馬的穩定,進而為羅馬共和國成功對抗外敵侵略和對外擴張提供了條件,使得古羅馬從一個彈丸之城發展到以地中海為中心的橫跨歐亞非三大洲的古代史上最大的帝國奠定了基礎。

在羅馬和迦太基戰爭中,迦太基前往羅馬談判的使者西奈阿斯在看到羅馬群眾爭先恐後的踴躍參軍的情景,回去後報告說:「我們是在和一條九頭妖蛇作戰……」

但是保民官制度也不是十全十美的,首先保民官的權力只限於羅馬城區和在它之外約1.5公里的範圍內,在農村卻不能行使權力。換言之,農村平民的權力得不到保民官保護,大量的農民仍然處在被凌辱被壓榨的境地中。最重要的是保民官在共和國後期濫用職權,通過否決權嚴重妨礙了政策的制定和執行。而且貴族們有可能利用保民官之間的否決權達到自己的目的,使得保民官在共和國後期成為了貴族爭權奪利的工具。在帝國初期元首制的出現時,保民官雖然保留了下來,但實際上已經名存實亡,最終被廢除。

參考文獻:《羅馬興亡史》、《古羅馬政體與官制史》、《論保民官制度的演變及其啟示》、《試論古羅馬的保民官》、《羅馬共和國保民官制度及其發展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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