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未保價,「走丟」如何賠?

光明網 發佈 2020-01-06T08:17:56+00:00

春節臨近很多市民都開始忙著準備各種過節必需品由於工作的忙碌,為節省時間大部分人選擇網購那麼如果遇到快遞丟失或損壞的情形寄件者沒有購買保價服務還能否獲得丟失或者損壞物品相應的賠償呢請跟隨小編來看一起案例吧攬收快遞,未告知商品保價郭某多年從事服裝生意,也在線上開起了淘寶店,某天給客戶

春節臨近

很多市民都開始忙著準備各種過節必需品由於工作的忙碌,為節省時間大部分人選擇網購那麼如果遇到快遞丟失或損壞的情形寄件者沒有購買保價服務還能否獲得丟失或者損壞物品相應的賠償呢請跟隨小編來看一起案例吧

攬收快遞,未告知商品保價郭某多年從事服裝生意,也在線上開起了淘寶店,某天給客戶寄了三件總價值3600元的羽絨服,按照往常送至某快遞公司網點辦理郵寄,然而過了四天之後,客戶聯繫郭某並沒有收到快遞。郭某當即查詢物流信息,發現快遞物流信息一直停留在某中轉站,並再無更新物流信息,郭某聯繫某快遞公司,某快遞公司通過確認相關消息,承認是在某中轉站丟失,並同意對郭某進行賠償,但僅按照未保價的規則賠償郭某快遞費的三倍價格,郭某認為某快遞公司在收到寄件物品時未要求郭某進行保價,也未告知不保價的後果,所以應該對其進行全額賠償。雙方經過多次的交流和溝通協商未果,最後導致僵持不下,郭某為維護自己的權益將某快遞公司起訴至法院。

快遞丟失,三倍資費賠償是否合理?某快遞公司未能將郭某的快遞送至收貨人手中,雙方達成了運輸服務合同,快遞公司就應履行約定的合同內容。快遞是在中轉站丟失,過錯在於某快遞公司,其行為已經構成了違約。而快遞公司一直堅持的《郵政法》的規定按照「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進行賠償是錯誤的,郵政法適用於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提供郵政服務的全資企業、控股企業,快遞公司不屬於上述「郵政企業」,不能適用郵政法中限額賠償的規定,快遞企業在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應由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調整。所以,快遞公司的保價條款對於郭某並不產生法律效力,而郭某提供了收貨人的貨物往來明細及扣款收據證明了丟失商品的價值。快遞公司也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風險,並且快遞公司未盡到及時安全送達快件的合同義務,存在重大過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判決快遞公司應賠償郭某3600元。

法官提醒:快遞別忘貨品保價近年來,我國的快遞業在極速發展,對支撐帶動電商產業發展起著無可替代的作用,也給人們的日常生活帶來了極大便利。但在快遞服務中也難免會出現因快遞公司自身原因導致快遞毀損或丟失的現象,進而引發矛盾糾紛。為此提醒廣大消費者,我們在郵寄物品時要注意根據郵寄的物品的價值大小選擇是否保價,並及時索要發票和保留好快遞單據,詳細填寫寄件人、收件人信息,明確好自己郵寄的物品在快遞單上的明細和數量,協助履行貨物驗視義務,同時收到物品應先驗收再簽收,以防在發生物品丟失情況時,能夠有效、便捷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相關連結《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承運人的賠償責任】: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確定貨損額的方法】: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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