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這個「養生會所」名不副實,男子因組織賣淫被判七年

大三明 發佈 2020-01-14T14:25:17+00:00

該會所實行24小時經營模式,招募多名女性「技師」在該會所內從事賣淫活動,並僱傭陳某等人在現場進行管理。

來源:永安鍋邊糊

2017年6月開始,被告人蘭某、杜某夥同同案人袁某、江某等人(已判刑)各自出資,在永安市開設某娛樂有限公司,對外以「養生會所」的名義開展經營。該會所實行24小時經營模式,招募多名女性「技師」在該會所內從事賣淫活動,並僱傭陳某等人在現場進行管理。


蘭某、杜某及其他同案人分工協作,由蘭某負責現場管理,杜某負責公司財務,對賣淫人員統一進行編號,統一管理接待賣淫嫖娼的程序、賣淫價格等,組織賣淫女向嫖客提供多種性服務,收取398元至698元不等的費用並抽成,從中謀取不法利益,定期按比例分紅。


「養生會所」按照上述模式進行規範化的組織賣淫活動,直至2018年3月20日23時許被公安機關在突擊檢查後查獲。當晚,永安市公安局在現場查獲賣淫女7人和嫖娼人員2人及工作人員,同時扣押到記錄賣淫情況的「日報表」、對講機等涉案物品,公安機關後於2018年3月26日、2018年4月13日在永安市名流公館9號樓查獲在該會所從事賣淫活動的多名賣淫女。

根據公安機關查獲的「養生會所」記載賣淫嫖娼情況日報表登記的情況,在該會所從事賣淫的技師工號是唯一的,一個技師工號對應一名技師。在2018年3月15、16、17日,該會所內分別有10名、12名、11名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

經公安機關統計,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蘭某、杜某等人在經營管理該會所期間,扣除無法認定為賣淫活動的金額外,組織賣淫活動的經營收入共計1467378元。


案發後,公安機關以涉嫌組織賣淫對蘭某、杜某上網列逃。2018年9月25日,蘭某、杜某主動到永安市公安局投案。

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杜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被告人蘭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賣淫罪

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注意:本罪中「他人」主要指婦女,但同時還包括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以及男性,不是指一人,是指多人,即三人以上,否則不構成本罪。

【加重情節】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姦後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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