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譚律師版|同父異母兄弟間的徵收補償款之爭

新民晚報 發佈 2020-02-28T16:55:31+00:00

說起別人家的哥哥,那都是照顧、關心弟弟,可駱先生家雖說只有他們兄弟倆,但哥哥從來都視駱先生為「仇敵」,更不要說什麼照顧、關心了。

說起別人家的哥哥,那都是照顧、關心弟弟,可駱先生家雖說只有他們兄弟倆,但哥哥從來都視駱先生為「仇敵」,更不要說什麼照顧、關心了。之所以會這樣,也與駱先生的原生家庭有關。

駱先生的父親與母親是再婚,父親與前妻生育了哥哥,兩人離婚後,哥哥由父親撫養,哥哥與駱先生也就是同父異母的兄弟。在哥哥眼裡,本來他父母應該會復婚的,就是因為駱先生母親的出現,使得這一願望成為了不可能。哥哥對駱先生母親的怨恨,隨著駱先生的出生,轉嫁到了他身上,由此,兄弟倆的感情就沒有好過。多年前,駱先生爺爺奶奶的老房子被拆遷,駱先生和哥哥的戶口都在被拆遷的老房子處,因此兩人一同分得了一套使用權的房子。當時,駱先生還在讀書,為了避免和哥哥有衝突,就和父母生活在一起。而哥哥已經工作了,這套房子就由他一個人居住,承租人也是哥哥,但駱先生和哥哥的戶口一同遷入到這套房子處。

之後,哥哥因觸犯刑法,被判入獄。本來駱先生想著趁此機會住到這套房子裡的,可父母和親友都勸他,大家覺得哥哥本來脾氣就不好,如果這事被他知道了,出來後還不知道會怎麼樣。為了避免矛盾,駱先生也就打消了這個念頭。哥哥出來後,這套房子仍由哥哥一個人住。前段時間,這套房子被納入徵收範圍,哥哥作為承租人,與徵收單位簽訂了徵收補償協議,取得了一定金額的徵收補償款。哥哥認為,這套房子只有他一人居住,駱先生一天也沒有居住過,不符合同住人的條件,只願意給駱先生一筆所謂的人頭費。無奈之下,駱先生將哥哥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得一定金額的徵收補償款。

圖說:上海市申房律師事務所主任 孫洪林律師

徵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歸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時,在被徵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並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在被徵收公有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處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也應被視為同住人。本案中,駱先生為被徵收房屋的原始受配人,對被徵收房屋的來源有貢獻。而且當時,被徵收房屋由駱先生的哥哥居住,駱先生尚未成年,因讀書等原因未與異母哥哥同住符合常理,故應認定駱先生為被徵收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因此,駱先生有權取得一定金額的徵收補償利益。

法院採納了我方的觀點,判決哥哥支付駱先生一定金額的徵收補償款。

上海市申房律師事務所主任 孫洪林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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