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劍青:民國初年清室古物的處置與保存

善本古籍 發佈 2020-02-29T19:37:01+00:00

中國歷代王朝都有皇室收藏的傳統。清朝內府堪稱集歷代皇室收藏之大成,特別是在乾隆年間,由於乾隆皇帝極其強烈的占有欲,皇室收藏達到頂峰【1】。皇權的無遠弗屆,在此得到了淋漓盡致的表現。然而,這些藏品只是供皇帝一人玩賞,除少數親近大臣外,外人無由得見。

中國歷代王朝都有皇室收藏的傳統。清朝內府堪稱集歷代皇室收藏之大成,特別是在乾隆年間,由於乾隆皇帝極其強烈的占有欲,皇室收藏達到頂峰【1】。皇權的無遠弗屆,在此得到了淋漓盡致的表現。然而,這些藏品只是供皇帝一人玩賞,除少數親近大臣外,外人無由得見。

皇室收藏的秘密性質,賦予皇權以某種神秘色彩,如同紫禁城的高牆昭示著朝廷的深不可測一般。近代以來,伴隨著西方列強的入侵和王朝制度的崩潰,大量清宮古物流落散失在外,它們進入公眾的視野中,其命運引起了強烈的關注和討論。在新的觀念和視野中,這些古物不再被視為皇帝一人的「私產」,而是象徵民族和國家悠久歷史和不朽榮耀的「國寶」。但是,這一嶄新而清晰的定義在實際操作層面上卻變得異常曖昧和複雜。

1912年民國的建立並沒有給清室古物安排好一個明確的歸宿。由於《清室優待條件》的存在,這些古物仍被認為是屬於清室的私產,雖然民國政府曾經以各種方式(如建立古物陳列所)試圖將它們挪用為新生的中華民國的政治合法性資源,但是古物的所有權與其象徵意義之間的錯位和齟齬,仍然是一個令人頭疼的難題。

直到1924年11月5日北京政變,溥儀被迫出宮後,清室古物中何者屬於私產何者屬於公產依然存有爭議。一年後故宮博物院的成立,終於確立了清室古物作為一個現代國家的文化遺產的地位。

清朝末年,博物館這一來自西方的文化建制進入中國人的視野。在歐洲和日本,許多現代國家博物館正是以皇室收藏為基礎而建立起來的。當時張謇和金梁均曾提議,開放皇室收藏,建立皇家博物館,將皇室展現為國家的化身,在現代國家的框架下確立君主制的合法性【2】,但並未得到清王朝的響應。

中國歷代的皇室收藏皆極為注重私密性(從「內府」、「秘殿」等詞彙中即可看出),並不習慣權力和財富的公開展示,這或許可以部分地解釋,清政府為何會對張謇和金梁建立皇室博物館的建議無動於衷或者乾脆拒絕,雖然朝廷對博物館這一舶來品並不陌生【3】。

然而,與博物館觀念相伴而來的強大的帝國主義軍事和經濟力量,卻是清王朝無法抵抗的。它在保存嚴密的皇室收藏上撕開了一個缺口,那些秘不示人的珍寶以一種始料未及的方式呈現在公眾的目光下,並被捲入近代以來急劇變化的歷史洪流之中。咸豐十年(1860)八月,英法聯軍焚毀圓明園,光緒二十六年(1900)六月,英、俄、法、日等11國聯軍攻陷北京,皆給皇室收藏帶來了巨大損失【4】。

皇室收藏的流失,引起了晚清士人的強烈關注。在晚清駐外使節、官員和文士的海外遊記中,經常能看到對歐美各國博物館的記述。他們或欣羨其建築的宏偉壯麗【5】,或讚嘆其教育民眾的良法美意【6】,但是當他們在博物館中與來自中國皇室內府的器物不期而遇時,心頭或許會別有一番滋味。

光緒三年(1877)五月,時任駐英公使的郭嵩燾在巴黎遇見一位收藏家,「收藏中國古銅器大小數千種」,「其宣德法銅器,及乾隆朝所制,及古盤大圍丈許,大率圓明園陳設古器也」【7】。

光緒三十一年(1905)七月,流亡海外的康有為游巴黎欹規味博物院和乾那花利博物院,兩處皆為傷心之地,前者藏有無數「中國內府圖器珍物」,其中「玉璽甚多,則庚子之禍也」;後者「內府珍器,陳列滿數架,凡百餘品,皆人間未見之瑰寶」【8】。

光緒三十二年(1906)二月,出洋五大臣之一戴鴻慈在大英博物院中國室內看到「內廷玉璽兩方」,「吾國宮內寶物流傳外間者不少,此其一也。若叩所從來,固亦凡國民所銘心刻骨、永不能忘之一紀念物也。」【9】康、戴兩人地位境遇迥然不同,然而在異國看到流失的皇室珍寶,油然而生的國恥之感卻是相近的。

頗具反諷意味的是,這些「人間未見之瑰寶」正是在從內府流失之後才進入士人的視野中,並在他們那裡引發出對於國家命運的深刻憂懼和思考。

換言之,這些流失的皇室珍寶的意義在新的語境中發生了變化,它們不再是皇帝一己之私產,而在思想和話語層面獲得了某種「公共性」:它們成了中國在不平等的全球權力結構中的地位的象徵。這種「公共性」可以跨越地位和身份的差異,凝結在「國家」這一新的觀念和符號上。

《女史箴圖》(局部)24.8*348.2cm 現藏大英博物館

光緒三十四年(1908)正月,《國粹學報》第38期上登出了《晉顧愷之班昭作箴諫庶姬圖》,即著名的《女史箴圖》。這幅名作原屬於清朝皇室收藏,庚子事變時落入英國人之手,輾轉流入大英博物院。編者鄧實在附記中說:「不謂此神州至寶,乃遠在異洲,為白人所珍也。」

據王正華推測,編者很可能是從1906年在倫敦出版的《中國藝術》(Chinese Art)第2卷中複製了《女史箴圖》的插圖,刊印在《國粹學報》上,它只是原作手卷的最後一部分。但是兩幅同樣的圖像在各自語境中的意義卻是截然不同的,《中國藝術》的編者白謝爾(Stephen Bushell)並未對大英博物院收藏《女史箴圖》的經過多加說明,而是強調畫作本身高超的美學價值。

而在《國粹學報》中,圖像連同編者的附記卻傳達出一種文化的危機感,它成了「鴉片戰爭以來中國的現代處境及其飽受戰爭創傷的歷史的象徵」【10】。

庚子事變對清皇室收藏的沉重打擊,可以從狄葆賢的記述中略窺一斑。庚子年冬,狄葆賢親眼目睹了京師的滿目瘡痍。兩宮「西狩」後,昔日禁地頤和園也任人遊覽出入了。他看到的景象是「各處皆一空如洗,佛香閣下排雲殿內,什錦櫥數十座,高接棟宇,均存空格。可想見當時其中陳列之品,蓋不知凡幾。各國遊客,皆爭取一二物,謂留為紀念品,遂至壁間所糊之字畫,窗間雕刻之花板,亦瓜剖豆解矣。」這無異於「斂全國之精粹而殲之」【11】,從國家的層面上看,這種損失的慘重程度是難以估計的。

另一方面,庚子事變中大量流失的內府珍寶也帶動了京師古玩市場的畸形繁榮。聯軍掠奪的珍寶經常就地銷售或拍賣,琉璃廠的一些古董商趁機大量收購,再轉手高價賣給外國商人,牟取暴利。「琉璃廠的古玩鋪,在這以後,成了帝國主義者搜刮中國文物的中心市場」,不僅是清宮流出的珍寶,中原和西部新出土的古物也以琉璃廠為集散地,最後大多落入歐美和日本的商人和收藏家之手【12】。

羅振玉

皇室收藏的流散只是全國範圍內古物流失的一個縮影。光緒三十二年(1906),羅振玉入都供職於學部,「京師人海,萬方百物所萃,世家舊藏與齊魯晉鄭衛燕秦古物所出者,時於肆中遇之,盡傾俸錢購之」【13】。

羅振玉雖盡力搜求,但較之歐美人之重金購買,終究只是杯水車薪而已。他在筆記中慨嘆:「近歐美人之研究東方學者日增,故中國古物,航載出疆者,亦歲有增益,而我國國學乃日有零落之嘆。無識之商民,又每以國寶售諸外人,以侔一時之利,殊令人嘆惋無已。」【14】在羅振玉看來,古物的命運直接關係到「國學」的前途,古物的意義超越了器物自身的藝術或學術價值,而在現代國家觀念之下被界定為「國寶」。

在20世紀初年的語境中,「古物」這箇舊詞似乎被賦予了某種新的內涵。19世紀以來歐美等國在東方從事的掠奪性的考古活動開始受到國人的關注,而當這類活動蔓延到中國的西北地區時,更是激起了強烈的反響。在相關的報導中,一般都使用「古物」一詞來指稱被發掘和掠奪的古代歷史遺存【15】。

在這一特定的語境中,「古物」一方面指示著所在國家的悠久的歷史,另一方面又暗示著這些國家可悲的現代境遇;「古物」的命運也是國家命運的隱喻:無力自主,任人掠奪和擺布。

如果說清王朝連自身的皇室收藏都無力保護,那麼就更不能奢求它能阻止國內古物的流失了。羅振玉曾向張之洞建議在各省設立博物館,收購出土古物,以供考究【16】;同時制定「古物保存律」,以阻止古物出口【17】。鄧實也提出:「保存古物,不使流之異國,至文獻無征,亦當今之急務也。所願各行省踵而行之耳。」【18】

事實上,清政府也採取過一些措施。按照光緒二十四年(1906)官制改革的規定,民政部負責古物古蹟的保護。民政部為此曾上《保存古物推廣辦法折》,並詳定章程,要求各地督撫飭屬詳查境內古物情形,咨部存案備核。羅振玉所供職的學部對此事態度也頗為積極,曾於「預備立憲分年籌備事宜單」的1909年應辦事項下,開列京師開辦圖書館時附設古物保存會【19】。

然而,這些政策大多流於具文,並未得到有效的實施。在這種情況下,少數有識之士曾試圖憑藉一己之力來收集和保存古物,例如身為封疆大吏和收藏家的端方,就曾於宣統元年(1909)在琉璃廠海王村籌設博物館,展出他自己收藏的金石、書畫和古器。雖然位高權重,但端方仍有力不從心之感,他在給羅振玉的信中說:「近來所得即徑送博物館中,能用資少廉,尚可為博收廣求之助,但此等古物近為外人所爭涎,而吾國又無禁古物出口之法律效力,則區區之願力,蓋難盡達矣。」【20】

不久武昌起義爆發,端方在四川資州被殺,博物館自然也無果而終。頗具諷刺意味的是,端方珍藏的20件商周青銅酒器,在其去世後由其家人經美國人福開森之手,賣給了紐約中央博物館(今紐約大都會博物館)【21】。

儘管晚清士人無力抵擋古物外流的趨勢,然而他們對古物命運的關切,以及在國家觀念下保存古物的努力,仍具有重要意義。正如王正華所指出的,「清末古物保存理想確實橫越政治陣營的壁壘,以『中國』作為國家單位的觀念架構進行古物保存」【22】。

鄧實和羅振玉政治立場大相逕庭,《國粹學報》也是革命派的刊物,然而兩人在保存古物上卻形成了共識。國家觀念具有超越特定的政治認同的抽象性,這一點對理解民國初年保存古物的觀念和實踐非常重要。

民國建立後,在新的官制體系中,由內務部負責「關於保存古物事項」【23】。當時古物流失的情形依然相當嚴重,1912年12月,稅務處曾提請內務部檢送保存古物章程,以便在古物出口時依據章程加以禁阻。然而一年以後,該章程仍未能擬定【24】。直到1914年6月14日,袁世凱才發布《限制古物出口令》,要求內務部與稅務處會商相關辦法,並由稅務處擬定限制古物出口章程【25】。

據時人透露,這還是因為美國亞細亞學會等外國團體,聯名上書袁世凱,建議民國訂立法律,「凡國中美術及歷史攸關之古物,皆定為國有,名曰公產,受國法之保護」,才有這番結果【26】。

美國亞細亞學會書記麥考密克(Fredrick McCormick)對中國古物保護尤為熱心,曾於1908年在北京成立中國古物保存會,得到各國駐華使節和學者的響應。民國以後,麥氏繼續積極推進該項事業,為此與政府高層和媒體來往密切【27】。中國古物的保存卻須依賴外國人的推動,實在具有諷刺意味。時人認為,這是中外古物保存觀念不同的緣故:

蓋外人之保存出於公,公故多陳諸博物院,以廣資學者之研究。中華之保存出於私,私故多藏之內府,僅以供至尊之摩挲,惟其然也,故中華古物保存之久暫恆視帝位命運之久暫為轉移。彼外人者,寧有是慮乎?中華古物之喪失,遠者姑弗論,即如前清咸豐九年之役,英法聯軍逼北京,而圓明園所藏之珍寶,悉為聯軍所掠。光緒庚子之役,八國聯軍陷北京,而有清之精華,與數千年歷史相傳之寶物,又悉為聯軍戰勝之紀念品。國變以後,滿清皇室且不惜以秘藏之瑰寶,轉售外人,至奉天熱河兩行宮之被竊盜者,猶其次也。【28】

外國人視古物為國有,為公產,故能長久妥善地保存於博物館中。博物館是一種永久性的機構,相比之下,皇室之安危卻繫於一姓之興亡,其收藏也隨著王朝的衰落和瓦解而流散。皇室尚不能保存內府收藏,又何怪「販夫走卒之日竊以營利哉」。皇室收藏的自私性格與中國古物的大量流失之間存在著內在的邏輯關聯。

弔詭的是,這種皇室收藏的自私性格並未在清朝滅亡後隨之消滅。《清室優待條件》第七款規定:「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其原有之私產由中華民國特別保護」,這裡雖未明確「私產」的範圍和內容,但從清室的角度看,「宮中所有物品,按照優待條件皆屬私產,並無公產字樣」【29】。

就其字面意義而言,既然未提出與「私產」相對之「公產」,即是默認清室原有之收藏為其「私產」。民國雖有「保護」之責,卻無所有之權,很難將清室古物完全納入民國的古物保存和管理體制中。如上文時人所述,當時清室古物轉售於外人並非秘密,而熱河行宮之失竊更是一度鬧得沸沸揚揚。

1912年12月,熊希齡出任熱河都統,發現熱河行宮內各種古物盜賣嚴重,加之避暑山莊房屋年久失修,古物保存狀況亦堪虞。熊希齡為此連續兩次上呈文給袁世凱,要求整理避暑山莊及其中的古物,並建議將古物裝運到北京,作價賣給民國的博物館收藏。袁世凱批准了熊希齡的建議,於是從1913年5月起清查熱河行宮中古物【30】。

1913年10月,內務部派楊乃賡、趙秋山偕同隨員十餘人,與清室內務府所派文綺、曾廣齡等前往熱河,將宮中古物集中清點,11月18日開始起運,至1914年10月28日運輸結束。前後7批,運輸古物11萬多件。大約同時,1914年1月,內務部又派治格、沈國鈞偕隨員十餘人,與清室內務府所派福子昆等,赴盛京故宮起運古物。從1月23日開始,3月24日便告結束,共6批,運輸古物11萬多件【31】。

熊希齡建議將熱河行宮古物收入博物館陳列,但當時民國政府尚未正式建立博物館,只有設立於先農壇的古物保存所。內務部在1912年10月1日致袁世凱的呈文中稱:「查古物應歸博物館保存,以符名實。但博物館尚未成立以先,所有古物,任其堆置,不免有散失之虞。擬請照司所擬,於京師設立古物保存所一處,另擬詳章,派員經理。」【32】

最晚在1912年底,古物保存所即已設立,但它既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博物館,也不是為陳列清室古物而建,無法容納數量如此龐大的兩處行宮的古物。1913年9月朱啟鈐出任內務總長後,首先面臨的就是這個難題。此時,包括三大殿在內的紫禁城外朝已經收歸民國政府管理。內務部僉事金城建議,仿照法國羅浮宮的先例,將兩處行宮運來的清室古物,在紫禁城前朝建立博物館陳列展示。朱氏欣然採納【33】。

1913年12月24日,內務部下令籌辦古物陳列所,並制定《古物陳列所章程》17條,公布施行。1914年2月4日,古物陳列所成立,10月10日正式對外開放【34】。

對於新生的中華民國來說,將前朝的皇室收藏改造為公共博物館符合普遍的世界潮流,也是現代性的一種標誌。金城和朱啟鈐顯然了解這一點。在共和政體的現代國家的建構過程中,由舊制度下的皇室收藏改造而來的國家博物館,在凝聚民族情感、建構國家歷史和塑造國家認同方面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1793年羅浮宮的開放被視為一個標誌性的事件,它強化了大革命中誕生的共和政體的合法性,鞏固了人們對現代法國的政治認同【35】。

然而,以羅浮宮為榜樣的古物陳列所,與之相比卻存在著先天的不足。古物陳列所以「綜吾國之古物與出品二者而次第集之,用備觀覽」【36】為職志,顯然將自身定位為國家博物館(至少是國家博物館的預備),但古物陳列所所代表的「國家」從某種意義上說卻是不完整的。

首先,古物陳列所接收的清室古物並非皇室收藏的主體,紫禁城中的內府收藏依然相對完好地保留在遜位後的清室手裡。如果按照中國的政治傳統,新王朝在建立過程中總要接收或重建前朝的皇室收藏,以證明自己是天命所歸,民國其實並未完全實現其政治目標。其次,即便是古物陳列所接收的熱河奉天兩處行宮的清室古物,也並不歸其所有,而是屬於清室的「私產」。

從古物陳列所的創建過程中即可看出其處於某種尷尬地位。當熊希齡建議將熱河行宮古物賣給民國時,顯然他認為這些古物產權屬於清室。也正因此,熱河奉天兩處行宮古物的清點和搬運,都有清室內務府人員參與。而且,雖然紫禁城外朝部分已被民國政府收歸管理,但當時仍有清室所屬「護軍」四千餘人駐紮,陳列所人員出入門禁要向「管理左右兩翼前鋒八旗護軍營」領用門證,查驗放行。用作古物陳列所籌備處的武英殿西配殿北邊兩間,也是向該護軍營事務處借用的。古物陳列所第一任所長治格,正是原清室護軍都統。故研究者認為,古物陳列所事實上乃是民國政府與清室合作的產物【37】。

古物陳列所成立以後,清室還參與了古物的整理與編目。1917年11月古物陳列所啟動編目工作時,參與其事的就有清室內務府郎中福啟。在當時擬定的《編輯古物總目辦法七條》中,第一條雲,「先由清皇室國務院內務部各派人員到所考查情形,隨即延聘通家,尅期舉辦」;第二條雲,「各物原於遼熱運取到京時,均經內務部清皇室各派專員按冊驗收並加簽注。嗣又經清皇室約請古玩商鑑別估價,此次編目,宜先以據冊核物為入手辦法」;第三條雲,「各物既經核符,隨即逐件審鑒,並將奉熱各處物品匯列總冊,詳註備考,分送清皇室國務院內務部存案」【38】。幾乎在古物編目的每個環節,都有清室的參與。

既然古物屬於清室私產,清室自然就有隨時收回之權。古物陳列所中有「東海珠製成手串一掛」及「鑽石寶劍二具」,就曾先後被清室內務府收回交內庫保存【39】。1925年4月,清室善後委員會在清理清室檔案時,曾發現清室向古物陳列所提取物品的單子,數量不在少數【40】。

或許是因為古物陳列所中的古物產權屬於清室而又歸民國政府管理的灰色狀態,民國政府機關也經常從古物陳列所中提取古物,或據為已有,或「惠贈友人」【41】。內務部曾為此專門發布命令,要求「自大總統以迄各機關一律不得提用」所中古物,可見情形之嚴重【42】。

總之,按照現代博物館的標準,古物陳列所對藏品的保護明顯存在著諸多漏洞,這在很大程度上應歸咎於古物所有者與保存者分離的尷尬狀況。

民國政府從一開始就曾考慮將這些古物收歸民國所有,但所需的費用明顯超出了民國政府的財政能力。1916年9月,國務總理段祺瑞在呈總統黎元洪的文中稱:「文華武英各殿所陳列之古物,均系清室私產,共七十餘萬件,估價約五百餘萬元。分列品類,登記冊簿,本擬由政府備價收歸國有,徒以財政支絀,迄未實行。」【43】

莊士敦和溥儀

後來莊士敦獲得了一份未曾公開過的文件,內容是民國政府就收購熱河奉天兩處行宮古物和清室訂立的協議,按照協議,所有古物,除去清室收回的以外,均由民國政府按估定價格收購。由於財力緊缺,民國政府不能當即支付購買款項,這些古物被當作民國借自清室的債款,直到民國財力允許徹底支付時為止【44】。

民國所代表的「國家」無法覆蓋清室的「私產」,暴露出民國主權的不完整狀態。對於那些將國家認同理所當然地寄託於中華民國的人來說,這是一個難堪的事實。

1925年,顧頡剛回憶起他在1917年遊覽古物陳列所的經歷,對古物陳列所的管理狀況表達了強烈的不滿:「古物是全國公有的古物,本來我們太放任!」「以亡清的皇帝而竟向民國的古物陳列所隨意提取物件,這真是豈有此理!」【45】古物的「國有化」,並未隨著清朝的覆滅和中華民國的建立而自然完成,這是一個錯綜複雜的過程。古物陳列所涉及的只是一小部分,還有更龐大的紫禁城內府收藏前途未卜。

清室內府收藏既為皇帝的「私產」,清室自然有自由處置的權利。事實上,由於清室內務府開支龐大,而《清室優待條件》中規定的應由民國政府撥付的歲用400萬元的經費根本無法兌現,變賣內府古物或將其抵押給銀行以籌措經費,就成為清室維持日常運轉的必由之路【46】,其中相當一部分落入外人之手。例如,清室內務府曾將一批包括宋代官窯在內的歷代名窯瓷器抵押給金城、大陸、鹽業等銀行,後因無力贖回,被英國大衛德爵士收購,成為其收藏中國瓷器的基礎【47】。

清室的行為時常見諸報端,引起輿論的關注【48】。《申報》甚至登出了清室擬拍賣的古物名錄【49】。1922年3月,京滬各報登載了清室為籌措溥儀結婚經費而準備將《四庫全書》售賣於日本的新聞,北京大學沈兼士、錢玄同、周作人等得知後,極為憤慨,聯名發布公開信,呼籲將此事提出於國務會議,派員徹查。信中稱:「查照優待條件,愛新覺羅溥儀本應遷出大內,移居頤和園中,至於禁城宮殿及所藏之圖書古物,皆系歷代相傳國家公共之產。其中如文淵閣《四庫全書》之類,尤為可寶……亟宜一律由我民國政府收回,籌設古物院一所,任人觀覽。」【50】公開信明確提出清室古物是「歷代相傳國家公共之產」,建議民國政府收回。

1922年對於清室來說確實是一個多事之秋。該年6月,第一次直奉戰爭以奉系失敗告終,吳佩孚控制北京,總統徐世昌被迫辭職。徐世昌同情清室,他任總統期間,清室基本上可以高枕無憂。然而,他一下台就傳出了廢除《清室優待條件》的消息。

之前張勳復辟失敗後,參與討伐張勳的馮玉祥就曾經發出通電,要求取消清室優待條件,驅逐溥儀出宮,但並未得到北洋實力派的響應【51】。這次卻不一樣,傳聞吳佩孚入京晉謁黎元洪時,明確主張廢止清室優待條件,以免再出現復辟舉動。黎元洪因事關重大,答以當慎重出之。清室聞此極為恐慌,準備將清室財產變價自立銀行,以資周轉,並將貴重財產轉移至東交民巷使館區保管【52】。

也有消息說,清室收藏之歷代寶物將送往某外國銀行暫時保存。對此,報紙評曰:「該貴族等須知二百餘年薈萃天下之珍奇,雖系清室私產,要為中國之精華,望主持此舉之貴族,尚其十分慎重雲」【53】,雖仍然承認內府收藏為清室私產,但同時指出其為「中國之精華」,語氣間透出警告之意。無論產權歸屬為何,在清室古物對國家至關重要這一點上並無異議。

類似的批評在當時的報紙上隨處可見,引起了溥儀的英國師傅莊士敦的注意。1922年6月,他在給李經邁的信中提及這些「涉及出售宮廷財寶的短評」:「一些針對這類交易的抗議言論說,被處置的物品是國家的財產,皇室沒有權利出賣它們。」莊士敦承認這些輿論給溥儀和清室的名譽造成了損害,他也認為「應該不失時機地將應該屬於中華民族的財產與皇室的個人財產分離開來」【54】。

他在信中沒有透露何時才是恰當的「時機」以及具體應採取何種措施,但是從該年2月起溥儀開始派載澤、朱益藩等人清查內府書畫【55】,很可能是出於莊士敦的建議。莊士敦提醒溥儀,內務府變賣的金銀製品,都是按重量而非其藝術價值來賣,損失很大【56】。

在莊士敦的支持下,溥儀決定清查清室內府的財產,並派李經邁主持此事【57】。也正是從1922年起,溥儀與溥傑、溥佳等人開始將內府所藏古版書籍(大部分是宋版)和歷朝名人字畫(大部分是手卷),分批秘密運往宮外,預備為將來出宮後的生活籌措經費【58】。

從溥儀的行動來看,其實他並沒有區分「中華民族的財產」和「皇室的個人財產」的打算,顯然在他看來,宮中的一切古物都是他的「私產」。內府收藏幾乎喪失了象徵皇室權力的政治內涵,基本上成為純粹經濟意義上的個人財產【59】。

一些同情清室的遺老則對內府收藏有著不同的看法。羅振玉此時也密切關注著清室及其收藏的命運。1922年6月22日,羅振玉在給王國維的信中說:「連日廢止優待,已有消息(尚未披露,求且秘之),中懷萬分作惡,已聞朝中當事,共商對付之法」【60】,心情之焦慮溢於言表。

羅振玉給清室開出的應對方案是由清室自建博物館和圖書館,來保存內府收藏。7月,他托當時已經入宮的金梁向內務府諸大臣說明此意,陳寶琛、耆齡皆贊成,但考慮到清室早晚要遷出宮外(按照《清室優待條件》,清室只是暫居宮禁),「以兩館設都城,不異委之不顧」,所以目下無法實行。

羅振玉向金梁申明,清室自建博物館和圖書館的宗旨在「以開放為保存」,即通過此種形式宣示清室對內府收藏的「主權」。只要由溥儀下諭,在宮中設立兩館籌備處,即可將此事程序化,如果民國政府提出要求,就可以「自行籌備」拒絕。就算清室將來遷出宮外,「兩館已可同遷,主權即定,何施不可」。關鍵在確立清室的「主權」。他懇請金梁「為當道再破析言之」【61】。

羅振玉的建議沒有得到清室的積極回應,但他並未因此放棄。1923年5月,王國維奉溥儀之命入直南書房。羅振玉希望利用他和王國維的個人關係來實現他的目標【62】。7月,羅振玉在致王國維的信中稱「方擬草一稿」,由升允審定,再由楊鍾羲、景方昶、王國維等人聯名上奏【63】。

此稿即《陳三事》疏,其中關鍵內容為第二項「移寶藏」,仍主張建皇室博物館和圖書館。不過或許是因為清室面臨的壓力日趨嚴峻,羅振玉也對自己的方案做了調整,為清室古物的安全性起見,不再堅持在宮中建館,而是通過德人衛禮賢,在奧國使館界內尋求館址【64】。羅振玉與王國維在來往信件中反覆商討疏稿,特彆強調「奧館一節,萬不可刪,此要緊關節,刪去則成空曠語矣」【65】。8月,羅振玉還將第二項建館事單獨拎出,由升允直接上奏溥儀,足見他對此事之重視【66】。

在東交民巷外國使館界內建皇室博物館的主張,體現出羅振玉藉助外國勢力來解決清室古物問題的趨向,這在遺老中頗具代表性。

1924年5月,王國維也呈上《籌建皇室博物館奏摺》,建議皇室「開放禁城離宮之一部為皇室博物館,而以內府所藏之古器、書畫陳列其中,使中外人民皆得觀覽,如此則禁城之內,民國所轄地面,既有文淵閣之《四庫全書》,文華、武英諸殿之古器、書畫,皆我皇室之重器,而皇室所轄地面,復有皇室博物館陳列內府之重器,是禁城一隅實為全國古今文化之所萃,即與世界文化有至大之關係,一旦京師有事,萬國皆有保衛之責」【67】。

思路與羅振玉幾乎如出一轍。雖然王國維仍主張在宮內建館,但他也同樣將保存清室古物的希望寄托在外國人身上。有趣的是,王國維一面承認清室古物為「全國古今文化之所萃」,另一方面又將其放置於更為超越的「世界文化」視野之中,以抵抗來自民國一方的國家話語的壓力。

早年主張在奉天行宮建立皇室博物館的金梁,此時也重拾舊議。早在1921年,金梁就提出設立皇室博物館保存清室古物,並「與東西博古學家往還討論」。

1924年初,金梁奉命為內務府大臣,對清室未來多所規劃,其中重要內容之一便是設皇室博物館。他在奏摺中提出,「擬將寶物清理後,即請設皇室博覽館,移置尊藏,任人觀覽,並約東西各國博物館借贈古物,聯絡辦理,中外一家,古物公有,自可絕人干涉」,「自設博物館,連合中西,共同籌辦,非特古物古蹟皆有以自保,一面清理籌款,且有以自養」【68】。

儘管羅振玉、王國維和金梁在其他事務上立場存在分歧,關係並不融洽【69】,但在設立皇室博物館以保存清室古物方面,觀點和思路都極為接近。金梁所謂「中外一家,古物公有」,「連合中西,共同籌辦」,和王國維寄望於「萬國」之保衛一樣,都是在確保清室對古物的所有權的前提下,引入外國勢力來預防來自民國政府的威脅。這既是出於實際力量對比的現實考慮,同時也顯示了遺老和民國在思想上的對立。

與清末張謇、金梁的倡議不同,遺老建立皇室博物館的設想是非常狀態下基於現實考量的策略,目標很明確,就是應對民國政府的干預,保存清室的古物,進而作為復辟的政治資本和象徵資本。雖然未經明言,但在他們看來,清室古物依然保留著皇室收藏的政治內涵和象徵意味,對維繫溥儀的皇帝身份和清室的皇室身份以及推進復辟事業,具有不言自明的重要性【70】。

然而,遺老的努力並未取得理想的效果。首先,清室內務府只關心如何通過變賣和抵押清室古物來籌措經費,以維持自身的地位和利益;再者,溥儀本人也視這些古物為其個人私產,很難理解遺老的良苦用心。1923年8月17日,羅振玉在致王國維的信中說:「化國為家政策即將隨其後,兄移眷入都之事,恐亦可中止矣」【71】,對溥儀整頓宮廷清理財產事不無疑慮。

所謂「化國為家」,實指溥儀視清室事為其家務事,而遺老耿耿於懷的卻是如何復大清之「國」。在溥儀一面,則以為羅振玉倡議設皇室博物館是「另有打算,想把宮裡東西弄到他可以支配的地方去」【72】,羅振玉在給金梁的信中亦云:「弟不應再建言,若強聒不已,或且疑弟為別有懷抱矣」【73】,可見當時即有各種流言。

正如後來羅繼祖所分析的:溥儀「是把名貴書畫當成財寶看待的,祖父上的條陳,正好觸犯他的忌諱」【74】,在對清室古物之性質的看法上,遺老和溥儀之間存在難以彌合的分歧。

1923年,清室古物的售賣仍在繼續,招致的批評也日趨激烈。1923年9月12日,《晨報》在新聞中披露:「昨聞溥儀復擬拍賣一大批古董寶物,以資救濟,日前持典招上海各大洋商來京議價」,記者提醒民國政府阻止此類行為,將清室古物一律封存【75】。

北京大學研究所國學門針對此事在報上發表公函,表示憤慨之情:「據理而言,故宮所有之古物,多系歷代相傳之寶器,國體變更以來,早應由民國收回,公開陳列,決非私家什物得以任意售賣者可比」【76】,提議將此事提交國務會議派員徹底清查,繩以法律,「庶不致以此有限之國寶,填彼無厭之慾望,國家文獻,實利賴之」,態度較一年前更為強硬。

湖北省教育會則直接向職掌古物保護的內務部發去公電,亦稱:「清室之古物,尤為歷代帝室遞嬗相傳之珍秘,並非一代一人所得私有」,一旦散佚,則「立國精神將無從取征」【77】。強調清室古物並非清室私產,而為屬於國家所有的「國寶」,已經成為輿論普遍的共識。

來自各方的批評不僅針對清室,更指向民國政府的不作為。國會中也出現了質問政府的聲音。1924年3月,眾議院議員李燮陽就清室盜賣古物向政府提出質問,指出1923年10月12日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規定,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應由國家立法並執行,據此政府應向清室提取所有古物,交內務部派專員保存,或發交古物陳列所【78】。

內務部對此不敢怠慢,將李燮陽質問書抄送提署兩翼及清室內務府,提請注意此事,並附內務部咨文,聲明「清室現存之古物古籍,非經本部核准,不得隨意售賣」。然而李燮陽對此並不滿意,他指出此咨文不過為一紙空文,事實上仍承認清室對古物古籍的所有權,對其發售盜賣並無約束力,正當方法是依據憲法,「迅速向清室將所有古物古籍悉數提出保存之處」【79】。

其實,《中華民國憲法》有關古物保護的條款只是抽象的原則,並未具體涉及清室,而在《清室優待條件》依然有效的情況下,民國政府從法理上無法將清室古物收回,內務部也沒有這種權力。

針對李燮陽的再次質問,內務部回覆說:「清室內務府對於本部前咨迄未見復,本部以職掌攸關,現正根據憲法,擬訂古籍古物古蹟保護法,以期厘定頒布,所有全國古籍古物古蹟,無論何人所有,自非經內務部核准,概不得售賣移運,以資保存。」【80】

1916年10月,內務部曾頒布《保護古物暫行辦法》,規定國內一切古籍古物,不得轉售外人,但並未禁止國內的古物買賣【81】。這次內務部決定製定更嚴格的規章,以阻止清室內務府任何售賣古物的行為。然而,無論對清室售賣古物採取何種嚴格的限制措施,內務部依然承認清室對古物的所有權。

從清室的角度看,古物售賣須經內務部核准,畢竟十分不便。溥儀為此曾召集御前會議,商定裁減經費至每年50萬元。「此時清室拍賣古物,須經民國內務部核准,手續不易,故必須節減經費。」【82】

另一方面,清室託人遊說吳佩孚,試圖藉助實力人物解決問題。吳佩孚隨後讓總理孫寶琦通融辦理,在閣議上提出討論,眾人自然不敢有異議,「遂由院通知軍警機關取消禁令,並照會清室內務府,從此清室又可自由拍賣矣」。與此同時,清室也加快了抵押和變賣古物的步伐,將十二大編鐘及金器數百件抵押給中國實業銀行和大陸銀行【83】。不久,清室內務府又將清朝歷代皇后之金冊金寶抵押給這兩家銀行【84】。

吳佩孚的舉動引起了總統曹錕的不滿。曹錕於是派馮玉祥、程克、顏惠慶、聶憲藩等10人為清室古物專員,並請清室遴選10人會同辦理。4月5日在程克宅中開保存國有古物討論會,討論清室古物應屬國有或私有之範圍。

會議決定:「凡系我國歷代相傳之物,皆應屬於國有,其無歷史可言之金銀寶不等物件,則可作為私有。屬於國有者,即由保管人員議定保管條例,呈由政府批准頒布,即日實行。其屬於私有者,則准其自由變賣。」【85】輿論盛傳此10人將赴清宮點查古物,引起清室恐慌【86】。金梁、鄭孝胥等與宗室王公商量應對辦法,考慮請趙爾巽出面斡旋【87】。

很難說曹錕此舉是出於保存古物的公心,更可能是與吳佩孚的矛盾所致,後來此事也就不了了之。不過,保存國有古物討論會首次以官方形式,明確了清室收藏中國有與私有的範圍,為溥儀出宮後清宮物品的處置奠定了基本原則和框架。

與此同時,1924年4月至5月間,民國政府還以退職總長張國淦的名義與清室秘密交涉,提出由民國方面全部收購古物陳列所和內府所藏古物。具體方案是:將民國從前借陳三殿之物(即古物陳列所中古物)作價500萬元,再由清室將關涉文化之物讓歸民國,亦作價500萬元,共計1000萬元,將來由英美退出庚子賠款中撥付。但須由民國經理,清室每年但能撥用息金,不能將全價交與清室。清室內務府與之反覆磋商,持而未決,羅振玉則極力反對,以為有損清室尊嚴和利益【88】。

此事後來亦無下文,但從中可見,民國政府仍承認清室古物為其私產,即使收回也只能通過收購的形式。

總體而言,民元以來,面對清室拍賣或抵押古物的行為,民國政府反應遲鈍,措施乏力,究其原因,約有三端。

首先,由於《清室優待條件》規定清室私產受民國保護,民國政府缺少直接干預清室行為的法理依據,又無財力回購清室古物,只能在事發時採取間接迂迴的臨時措施,以應付輿論的壓力。儘管民國方面(包括李燮陽等議員)也一直有廢止《清室優待條件》的呼聲,但終究未能實行【89】。

其次,在這樣的大環境下,具體負責古物保護事務的內務部缺少阻止清室行為的足夠動力和實質性權力。1916年,內務部曾制定《保存古物暫行辦法》,但這只是臨時性的部門規章,不具備法律效力,有勸無誡,形同虛設。1920年,時任總統府顧問的葉恭綽呈請總統徐世昌,請速擬保存古物法規,提交國會審議公布。徐將呈文下發內務總長田文烈,田表示將詳細核擬保存古物法規草案,但亦無下文【90】。

這些只是針對一般古物而言,尚且如此虛應故事,遑論更加棘手的清室古物。事實上,在總統內閣如走馬燈般輪換的民初政壇,內務部也不可能認真對待清室古物問題。只是由於1924年春夏間清室售賣古物情形愈演愈烈,內務部在各方壓力下,才正式啟動古籍古物古蹟保存法的擬定工作。

出乎意料的是,當1924年7月該法草案公布時,卻遭致了北京大學研究所國學門考古學會的強烈批評。因為草案中稱所有全國古籍古物古蹟,無論何人所有,非經內務部核准,概不得售賣移運,被該會指為「越權壟斷」。

考古學會認為,古物之保存,教育部應承受主要職權。內務部保存古物不善,其下屬古物陳列所管理漏洞甚多,早已喪失保管古物之資格,「內務部非保管古物之機關,該部所擬保存法草案根本上無存在之價值」【91】。古物保護本為內務部分內之事,如今卻遭受否定性的質疑,說明其公信力已大打折扣。

第三,民國政壇派系林立,互相掣肘,給清室提供了轉圜的空間。從1924年春夏間民國政府對清室採取的措施來看,顯然其中牽涉多種力量,相互間不僅缺乏配合,反而彼此拆台。從歷史上看,北洋系與清室關係錯綜複雜,同情者大有人在,清室也利用北洋系內部的派系矛盾,左右逢源,謀求生存的空間。清室近支王公經常向北洋實力派人物張作霖、吳佩孚等贈送古物,聯絡感情,在各派之間維持平衡【92】。

據時人披露,1924年9月第二次直奉戰爭爆發前,清室對於雙方要人均有古物饋贈【93】。這事實上成了清室古物流失的另一條渠道。

清室古物作為國家歷史和文化的象徵意義已被普遍接受,與之形成對比的是民國政府在清室古物問題上的軟弱無力。看來依賴現存的政治體制已經無法完成清室古物「國有化」的任務,最終只能通過非常規手段來推動問題的解決。

清室古物之所以被認為是「國寶」,屬於國家所有,一個重要的前提和依據是這些古物乃「歷代相傳之寶器」,「歷代帝室遞嬗相傳之珍秘」,並非清朝一姓所能占有。即使內務部承認清室在法理上擁有對這些古物的所有權,但也強調它們「萃歷代之晶瑩,實吾華之國粹」【94】。

換言之,這些古物的歷史遠遠超出清朝統治的二百多年,它們理應屬於一個整體性的連綿不絕的「中國」,而非某個具體王朝。

從歷史上看,中國的皇室收藏確實具有極強的承繼性,趨向於一元的發展,每一個新王朝都以接收或重建前朝的皇室收藏為確立自身統治合法性的重要手段【95】。

有趣的是,在現代國家話語興起之後,這一王朝前後更替和循環的歷史卻被民國的支持者用來構造以國家為單位的連續性敘事,從而將現代國家對王朝歷史的占有和挪用合法化了。正如單士元後來所說:「中國歷史上歷代王朝均有收藏文物之傳統。一個王朝滅亡後,新的王朝則取其收藏為本朝所有,清之於明亦循其例。所以清宮中歷代宮廷傳世之寶,均應視為國家所有。」【96】占有古物即意味著占有連續性的歷史,並將這一歷史整合到現代國家的宏大敘事中去【97】。

然而,遺老在這個問題上明確反對民國政府的觀點。羅振玉後來在他的回憶錄《集蓼編》中說:

燕都自明季甲申之變,宮中文物一時都盡。我朝治平垂三百年,以康乾之隆盛,復為搜聚天府之藏,遂駕明季而上之。海桑以後,宮禁稍疏,間有一二為宵小竊出者。不逞之徒遂謂禁御所藏乃歷代流傳,非一姓所有。【98】

據羅繼祖的回憶,這裡的「不逞之徒」指民國當局和當時代表學術界的馬衡、沈兼士等人【99】。王國維也持同樣的主張。

1924年8月9日,北京大學研究所國學門考古學會在《北京大學日刊》上發布《保存大宮山古蹟宣言》,宣稱「亡清遺孽,既擅將歷代相傳之古器物據為已有;甚且押售外人,罔恤議論。近更有強占官產,毀壞大宮山古蹟一事。」王國維閱後極為不滿,致書考古學會負責人沈兼士、馬衡,表示「不勝駭異」。王國維在信中針對「亡清遺孽擅將歷代相傳之古器物據為已有」一語,稱「此語尤為弟所不解」。

他認為明代學術至為荒陋,內府無收藏可言,且已為李自成軍搜括殆盡,並引吳偉業詩為證,「是本朝入關以後未嘗得明代之寶器也」,「今日內府之所藏,皆本朝二百餘年之所搜集」,完全為皇室之私產,毫無疑義。此事對王國維刺激極大,致使其怒而辭去北京大學研究所國學門導師職務,並要求《國學季刊》停止排印其論文【100】。

羅、王認為清朝皇室收藏完全是其自身搜集,與明朝並無承繼關係,並不符合事實。李宗侗後來反駁說,清室文物「固然一部分由清代諸帝所收集,但是至少其中的一部分是經由宋、元、明而傳到清代的」,「我們若細研究,不只明宮遺留下若干古物,就是北南宋的寶藏亦轉由元而明而至清宮」【101】。

清朝皇室的宏富收藏固然在很大程度上拜乾隆所賜,但直接從明朝內府接收下來的亦不在少數,其中包括兩宋帝王帝後像、明官窯瓷器、明皇室及宮廷畫家的作品、明內府玉璧、玉琮等禮器,以及宋黃居寀《山鷓棘雀圖》這樣的名作,對此今人已有詳細考證【102】,兩者之間的承繼關係毋庸置疑。

問題的關鍵並不在這裡,羅、王的觀點顯然出於一種策略性的考慮,是對民國一方國家話語的應激性反應。在王朝循環史觀中,接收前朝皇室收藏對確立今朝的統治合法性具有重要意義,然而弔詭的是,遺老為了維護清室的利益,卻不惜將清朝從這一王朝循環史觀中剝離出來。這裡顯示出遺老政治認同的困境:當歷史被現代國家話語所壟斷時,遺老只能把孤零零的大清朝作為自己的安身立命之所【103】。

但是,遺老在清室古物的處置上並沒有討價還價的資本。1924年4月5日,馮玉祥等人召開保存國有古物討論會,確定了劃分清宮物品的原則,「凡系我國歷代相傳之物,皆應屬於國有,其無歷史可言之金銀寶不等物件,則可作為私有」。物品的歷史性被作為判定其為國家所有的標準,最能體現現代國家話語對線性歷史的內在要求。而從另一個角度看,「古物」概念本身就預設了物品的歷史性這一前提。

1924年11月初,馮玉祥發動北京政變,曹錕被迫辭去總統職務。4日,以黃郛為首的攝政內閣召開國務會議,決定修改清室優待條件,要求溥儀立刻移出宮禁。5日下午,北京警衛總司令鹿鍾麟、警察總監張璧及國民代表李煜瀛等人共同執行該項命令,溥儀當即遷出紫禁城。修改後的清室優待條件第五條規定:「清室私產歸清室完全享有,民國政府當為特別保護,其一切公產應歸民國政府所有。」【104】

這裡並沒有明確劃分公產和私產的標準,但答案看上去已經不言自明,歷史性原則已經被普遍接受。11月6日,李煜瀛在接受《順天時報》記者提問時回答說:「公私產之區別極為明白,決無混亂之虞,公產者如宮城、建築物,及歷代之至寶,其他各種即屬私產。」【105】

《社會日報》主筆林白水在時評中亦云:「至各種寶物,何者應歸溥儀,何者應歸民國,則純以有無歷史的價值,及與文化有無關係為標準。大抵小件珠寶金銀皮貨綢緞之類,皆可劃歸溥儀。而大件重器,及與歷史文化有關之金石書畫等等,則無非數千年國寶所流傳,與愛新覺羅全無關係,斷難據為私有者也。」【106】即使對清室表示同情的《順天時報》,也承認「可以為民族或國家歷史的乃至文化的資料之物為公產」在理論上是成立的【107】。

以物品有無歷史價值來區分公產私產只是提供了一個基本的原則,具體到物品本身有時並不容易判定。即如金銀珠寶是否無歷史之可言就存有爭議,《北京益世報》的說法是:「凡屬歷代相傳之古物,無論金銀玉石以及字畫書籍等物,均為民國保管,其他行常物品,並一切桌椅床凳零星雜物,概作溥儀之私產,均已劃分清楚」,將金銀等也納入「歷代相傳之古物」中【108】。

這個問題直接影響到清宮物品的點收。1924年11月7日,攝政內閣決定組織成立清室善後委員會,會同清室近支人員協同清理清室公產和私產【109】。14日公布了《辦理清室善後委員會組織條例》。17日,在委員會的監視下,清宮中所存銀兩被發還給清室,但銀兩中的元寶上鐫有福祿壽喜字樣,系當時清帝用作犒賞之用者,被認為「富有歷史價值」,於是決定留出數顆作為將來陳列展覽之用【110】。

可見,物品的歷史性並無絕對的標準,須放置在具體語境中來考察。甚或可以說,「歷史性」本身就是一種被賦予和闡釋出的意義【111】。

清室善後委員會名義上雖由民國政府方面和清室近支人員共同組成,但事實上在具體判定公產私產時,還是民國方面說了算,因而看似困難的問題在實際操作中可從權處理,解決起來並非難事【112】。

不過,也有同情清室者發出疑問:即使清室收藏中與歷史和文化有關之古物為公產,那麼清室或溥儀本人是否就無權擁有它們?《順天時報》在社論中就提出:「然不許清室所持關於一切政治經濟學術之物件及一切美術品,未免過酷。何則?雖屬個人,亦無不能私有此等之理故也。」【113】莊士敦後來在他的書中也對民國政府沒收清室財產的行為提出了抗議:「似乎,這塊土地上的皇帝和他的祖先們不能以個人的資格收集藝術品。」【114】

從民國政府的立場出發,溥儀當然不是普通的個人。溥儀出宮,攝政內閣第一步便是接收印璽【115】。

1924年12月,清室方面由耆英、寶璽等私人出面斡旋,要求從宮中取回若干過冬物品,清室善後委員會同意放行,「但不許攜帶有關文化、歷史物品,如朝冠、龍袞具有帝制性質,違反國體者,尤在禁止之列」【116】。

顯然,即使在溥儀出宮後,民國方面對其先前的皇帝身份仍抱有足夠的警惕,任何與之相關的古物都受到特別的看護和保管。而更為激進的觀點則認為溥儀根本不應該擁有任何私產,因為他所有的產業都是以皇帝身份取得或繼承的,「這些產業,是以帝王的名義取得的,與占據中國的疆土同。自革命以後,統治權既已公諸全國,中國的疆土,既已同時交出,以同樣『清帝名義』所取得的產業,當然同時交出。准諸『王者無私』的話,則以前清室所占據的產業,皆系公產,而非私產。」【117】

皇權的自私性和普遍性互為表里,但在這裡,皇權的普遍性卻成為否定溥儀的個人權利的理由,這對於將所有清室收藏視為其個人財產的溥儀當然是一個絕大的諷刺。

從另一方面來看,當清室古物因為其歷史和文化價值而被判定為屬於國有時,就意味著只有「國家」才有資格擁有它們。這個「國家」雖然是一種觀念和話語,或一種象徵性的修辭,但卻具有強大的力量。任何個人、機關和政治實體(包括民國政府在內)都不能聲稱擁有這些「國寶」,必須建立一個新的獨立的機構——故宮博物院——來容納和保存它們。

溥儀出宮後,清室古物的命運成為「最足引起一般人注意者」,諸如政府部門搬運古物之類的謠言一時甚囂塵上【118】。清室古物既屬於「國寶」,如何妥善保存,就成為一個重要問題。具體而言,「應由何人點收,何人保存,其標準與方法皆不可不從速規定。總之處理全國之公物,其手續必力求公開,而參加之人,尤不宜失之過狹。」【119】公開性與公共性成為社會輿論對清室古物處置工作的要求。

攝政內閣顯然也極為重視此事。在成立正式的清室善後委員會之前,11月6日先成立了清室古物接收委員會,民國政府方面派出4人,清室方面派出2人,另請李煜瀛為委員長,當晚即開始對清宮物品進行點驗。

然而對委員會的人員構成,輿論並不滿意,因為非政府方面只有李煜瀛一人,「於公開之旨,相去仍遠」,「處理全國之公物,非多得各界參與,不足以昭慎重而示坦白,況其所處理者為最貴重而易遺失之物耶」【120】,對政府方面的介入尤為敏感。

後來,攝政內閣在組織正式的清室善後委員會時調整了姿態,對委員會成員不用委派或任命而改為「聘請」,意在突出委員會本身的獨立與公正色彩。11月8日內閣發布的通電中稱:「至於清室財產,業經奉令由國務院聘請公正耆紳會同清室近支人員共組一委員會,將所有物件分別公私妥為處置」【121】,措辭極為慎重。

李煜瀛後來回憶說,馮玉祥、黃郛請他出任善後委員會委員長,由政府明令發表,「吾允擔任,但須多容納幾分社會及公開性質,不作為官辦。遂決定委員長與委員不用任命而用聘請,並多延覽學者、專家,為學術公開張本」【122】,攝政內閣姿態的調整當即出於李煜瀛的建議。

1924年11月20日,李煜瀛正式就任清室善後委員會委員長職。其他委員共14人,分別是:汪精衛(易培基代)、蔡元培(蔣夢麟代)、鹿鍾麟、張璧、范源濂、俞同奎、陳垣、沈兼士、葛文濬、紹英、載潤、耆齡、寶熙、羅振玉。紹英以下為清室代表。

民國方面,范源濂、葛文濬為政治色彩較淡的教育界人士,鹿鍾麟、張璧是參與執行溥儀出宮任務的警衛總司令和警察總監,前者也是國民軍方面的代表,蔣夢麟、俞同奎、陳垣、沈兼士均為北大教授,易培基為攝政內閣的教育總長,同時也是國民黨人。李煜瀛則身兼北大教授和國民黨人雙重身份。此外還聘有監察員、事務員和顧問若干人【123】。

從名單上看,以教育文化界人士為主,似多為「公正耆紳」,但從善後委員會的實際運作來看,卻不脫派系色彩。清室成員後來從未參與委員會事務,真正起主導作用的是國民黨人和北大教員,兩者亦有重合(如委員長李煜瀛),實際上當時參與其事的北大教員在政治上亦多傾向於國民黨【124】。任職於內務部的委員會顧問吳瀛甚至被當作北洋系而受到排擠【125】。

馮玉祥發動的北京政變本來就是在南方國民黨人的協助下實行的,這場政變後亦被稱為「中央革命」或「首都革命」,而攝政內閣成員也具有強烈的國民黨色彩【126】。國民黨人掌握善後委員會的領導權並不奇怪。需要在這裡進一步分梳的是北京大學與清室善後委員會的關係。

如前所述,北大對清室古物一直相當關切,特別是1922年2月北大研究所國學門成立後,多次在報刊上發布公函,指斥清室售賣古物破壞古蹟的行為以及內務部保管古物之不善。

當時在北大法文系任教的李宗侗回憶說,他自1923年以來就經常與研究所國學門來往,與研究所主任沈兼士常常談起歐美保存古物的辦法,以及故宮文物應當公開的主張,並因此成為研究所的委員【127】。

國學門成立時即設置考古學研究室,1923年5月在該研究室下設立了古物古蹟調查會,次年5月改稱為考古學會。考古學會成員中,馬衡、沈兼士、李宗侗、徐炳昶、李煜瀛、陳垣、董作賓、莊尚嚴等人,均參與了清室善後委員會的工作。

考古學會從事古器物的搜集、整理和研究,並在李宗侗的建議下,成立了古物陳列室,實為一小型的博物館。從學術研究的角度看,考古學會希望故宮開放,參與整理清宮古物和檔案文獻,正是情理中事,不難理解其成員如此熱心於清室善後委員會事務【128】。

或許正是因為北大考古學會的這層關係以及李煜瀛的北大教授身份,溥儀甫出宮就傳出北大準備接收清室古物的流言。為此北大在《晨報》上專門發布啟事予以駁斥:「查接收清室古物一事,何等重大,豈一二機關可得私有,所謂『北大準備接收』及『盡歸北大』等語全非事實。」【129】值得深思的並不是清室善後委員會事實上的派系色彩,而是為何各方如此強調(至少在表面上)整理清室古物工作之獨立與公共的必要性。

其中不僅包括參與該項工作之人員構成,還涉及由哪個機關或機構來接收或保存這些古物。1924年11月7日攝政內閣發布命令,責成善後委員會妥慎保管清室公產,「俟全部結束即將宮禁一律開放,備充國立圖書館、博物館等項之用」【130】,但並未說明由何種機關來負責博物館圖書館的籌備。

內務部認為,「清室古物,與歷史文化美術有極大關係,本部有保存古物之責,理應接收」,提出由其擬定籌辦博物館章程【131】。教育總長易培基表示反對,他的看法是:「清宮之古物,此後歸入民國,將由何機關辦理,實為一大問題。內務部與教育部孰應管理,皆可不論,惟附屬於一機關中,殊覺不妥。予意擬成立一國立圖書館國立博物館以保管之,地址即設在清宮中。」【132】

易培基提議成立獨立的國立博物館和圖書館,而不是像古物陳列所那樣隸屬於內務部。清室善後委員會貫徹了這一主張,「委員會從事清理故宮全部財產,意在公諸國人,並設立永久性機構,如圖書館,博物館和工廠等,分別予以保管和利用,故在清理期間,即另行組織各種籌備機關,分別著手籌辦,以期儘快完成」【133】。

委員會提出設立永久性的獨立機構來保存清室古物,不僅僅是為了滿足一般社會輿論對清室古物整理工作之公開和公正的期望,同時也是基於現實政治的考慮。在時局動盪不安的北京,此舉可以避免各派政治力量的干擾。

1924年11月5日,溥儀出宮的當天,胡適就在給攝政內閣外交總長王正廷的信中說:「清宮故物應由民國正式接收,仿日本保存古物的辦法,由國家宣告為『國寶』,永遠保存,切不可任軍人政客趁火打劫」【134】,即已有見及此。

果然,攝政內閣只維持了不到一個月的時間,1924年11月24日即宣告總辭職,段祺瑞隨即入主北京就任臨時執政,民國政府依然在北洋系的控制之下。清室近支王公和遺老也開始謀劃恢復優待條件,奪回失去的古物。

有報紙稱:「自臨時政府成立,外間對於清室古物,不無與政治問題相混之嫌」,有鑒於此,北大等國立八校聯席會議代表於12月5日赴吉兆胡同謁見段祺瑞,並遞公函,要求政府注意清室古物問題,特別指出:「此古物保存問題,雖起於清室移宮之後,然系歷史文化之關係問題,絕與政治問題無涉,故清室待遇之善後,為一問題,歷代古物之保存公開,又為一問題。二者界限,必須劃清,分別處置,無庸相混。」【135】

將古物保存問題與政治問題相切割,強調整理清室古物事業的文化性質,顯然是為了防止臨時政府和清室的介入。

面對時局的紛擾,建立獨立的博物館日益成為清室善後委員會的當務之急。1925年7月,委員會委員俞同奎在《現代評論》上撰文,指出「我們務必於極短的期間內成立圖書館博物館」,「圖書館博物館的基礎日固,漸漸可以離遠政治的影響,而獨立存在」。他說:

以目前的情景,委員會系產生於前內閣,總算受政府的委託,去接收清宮;這是政治的事情,能隨政治狀況而變更的。若我們將圖書館博物館建設起來,那是社會的事業,就容易獨立存在,無論政治有何變動,究不能變更社會的事業。我們的工作,當以民眾的意願為歸,為清室效力固可笑,即為政府效力,也還認錯了主人。我們必得供獻出三百餘年皇帝的寶藏,為全社會所公有共享;這方含有真的革命意味,方才對得起民國政府,方才對得起清室,方才對得起委員會本身。【136】

將博物館定位為獨立和公開的、服務於民眾的社會文化事業,使其遠離政治的影響,同時又指出如此「方含有真的革命意味」,這期間透露出的文化與政治之間微妙的錯綜意味深長。

事實上,無論是在當時人眼中還是在後來人的記述中,毫無疑問,溥儀出宮和故宮博物院的成立都是極具政治性的事件。從國民黨人的角度看,它消除了民國主權的不完整狀態,確實稱得上一場革命。溥儀出宮次日,攝政內閣通知北京市民一律懸掛國旗一日以示慶祝【137】。

故宮博物院的正式成立則有意選在1925年10月10日國慶節,開幕式上黃郛發言:「今日開院為雙十節,此後是日為國慶與博物院之兩層紀念,如有破壞博物院者,即為破壞民國之佳節,吾人宜共保衛之。」【138】李宗侗則將溥儀出宮的11月5日視為意義不亞於10月10日的紀念日,「雙十節這天是清室讓出政權的日期,而十一月初五日是清室將文物的所有權歸還給民國」【139】。

這些具有強烈政治象徵意義的行為和話語,都表明清室古物的處置和保存不可能僅僅是一項文化事業。

回到當時的歷史語境中,清室善後委員會及其支持者對「政治」的有意趨避,將建立博物館定位為文化事業,帶有策略性的考慮。在國民黨人和同情國民黨者占多數的情況下,他們刻意強調清室古物整理事業和故宮博物院的革命性質,也在意料之中。

兩者並不矛盾,這裡面值得分析的是他們所訴諸的國家話語和民國政府之間的縫隙。在這裡,「民國」事實上變成了一個抽象的政治符號,高於北洋政府這一特定政權,也超越了國民黨及其同情者、北洋政府、清室近支王公及遺老三種勢力間的力量博弈(即時人所謂的「政治」)。這些清室古物被判定屬於「民國」,就排除了任何特定的政治實體索取和占有它們的可能【140】。

從另外一個角度看,現代國家話語和博物館這一現代機構,擁有某些共通的機制:從誕生起便宣布自己將會永世長存的永久性,獨立和超越於任何特定的政治認同的抽象性,為全體國民所共享的公共性。或者不如說,後者是從前者那裡借用了它的魔力。在半個多世紀的時間裡,清室古物被掠奪、盜賣和抵押,或者被皇帝隨意地賞賜、饋贈或秘密地移運到別處【141】。

當留存在清宮內府中的古物躲過了這些劫難,從清室的「私產」轉變為故宮博物院的藏品時,它們似乎獲得了一個永久和安全的藏身之處,它們的意義和身份也穩定和凝固下來:它們是「國寶」,是一個現代國家悠久歷史和燦爛文化的象徵,可以永遠地放在那裡世代供人瞻仰。

小結

晚清以降,由於西方列強的進入和王朝體制的衰落,清王朝的皇室收藏開始流失,原本秘不示人的內府古物進入到士人和公眾的視野中,並和新興的現代國家觀念結合起來。當時雖有將皇室收藏改建為現代博物館的提議,但並未受到清政府的重視。

1912年2月12日,民國參議院通過並宣布了《清室優待條件》,這是民國創建時一份具有條約意義和效力的重要協定,受到當時各方的普遍認可,清室古物作為清室「原有之私產」的地位亦被各方默認。

然而,清室內務府為維持自身運轉抵押和售賣古物,逐漸受到輿論的關注和批評,而古物被視為「一國文化之先導」【142】的觀念則日益深入人心。1917年張勳復辟之後,開始出現廢止《清室優待條件》的呼聲,與此同時,輿論對清室抵押和售賣古物之行為的披露也日漸增多,批評與質疑的聲音不絕於耳。

特別是在1922年以後,兩者都達到了相當猛烈的程度。清室古物應該作為現代中國的「國寶」得到永久和妥善的保存,成為越來越多人的共識。

1924年11月馮玉祥發動北京政變,攝政內閣修改《清室優待條件》,次年故宮博物院建立,清室古物最終成為國立博物館中的藏品。

意味深長的是,恢復清室古物的文化屬性,確立其作為國家文化遺產之地位的努力,仍須藉助政治革命的力量才得以成功。這從一個側面揭示,王朝體制崩潰後皇室的物質遺存,在觀念和制度兩個層面上,被納入和整合到現代國家架構中的複雜過程。

注釋:

【1】楊仁愷:《國寶沉浮錄》,上海人民美術出版社1991年版,第49—54頁。

【2】張謇:《上南皮相國請京師建設帝國博覽館議》,張謇研究中心、南通市圖書館、江蘇古籍出版社編:《張謇全集》第4卷,江蘇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272—273頁;金梁:《道咸同光四朝佚聞》,台北,廣文書局1978年版,第54頁。

【3】光緒三十一年(1905)十一月至次年(1906)六月,戴鴻慈、端方等五大臣受命出國考察憲政,回國後上奏:「各國導民善法,擬請次第舉辦。曰圖書館,曰博物院,曰萬牲園,曰公園。」朝廷諭下學部、巡警部知之,表示認可。參見魏開肇、趙蕙蓉輯《清實錄北京史資料輯要》,紫禁城出版社1990年版,第582頁。清政府將博物館建設納入其新政之中,看重的是其教育民眾(「導民」)的社會功能,並未考慮皇室收藏與博物館的關係。

【4】James Hevia,"Looting Beijing: 1860, 1900," in Lydia H. Liu(ed.), Tokens of Exchange: The Problem of Translation inGlobal Circulations(Durham: Duke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 193—203.

【5】王韜游羅浮宮,稱其「棟宇巍峨,樓閣壯麗,殊耀外觀」。參見王韜等《漫遊隨錄·環遊地球新錄·西洋雜誌·歐遊雜錄》,嶽麓書社1985年版,第84頁。

【6】薛福成認為設博物院是西人「養民之術」之一。參見薛福成《出使英法比義四國日記》,嶽麓書社1985年版,第589頁。

【7】郭嵩燾:《倫敦與巴黎日記》,嶽麓書社1984年版,第631—632頁。

【8】康有為:《歐洲十一國遊記》,康有為等:《歐洲十一國遊記·新大陸遊記及其他·癸卯旅行記·歸潛記》,嶽麓書社1985年版,第214、219—220頁。

【9】戴鴻慈:《出使九國日記》,湖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10頁。

【10】Cheng-hua Wang, "The Qing Imperial Collection Circa 1905—25: National Humiliation Heritage Preservation and Exhibition Culture," in Wu Hung(ed.), Reinventing the Past: Archaism and Antiquarianism in Chinese Art and Visual Culture(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10), pp. 324—325.

【11】狄平子:《庚子紀事》,阿英編:《庚子事變文學集》下冊,中華書局1959年版,第1001—1002頁。

【12】王冶秋:《琉璃廠史話》,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63年版,第43—44頁。

【13】甘孺(羅繼祖):《永豐鄉人行年錄》,江蘇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67頁。

【14】羅振玉:《俑廬日札》,《國粹學報》第50期,1909年2月,「美術篇」,第6頁(文頁)。

【15】前者如《萬國公報》第171冊(1903年4月)上登載的《古物沉埋》,第173冊(1903年6月)登載的《考求古物會》;後者如《東方雜誌》第6卷第9期(1909年10月)「雜俎」欄《報余擷新》中「法人搜獲甘肅古物」、「日人搜獲新疆古物」諸條,以及第7卷第4期(1910年6月)「雜俎」欄《續報余擷新》中「俄人搜獲蒙古古物」、「日人搜獲滿韓古物」、「英人搜獲中國古物」諸條。

【16】羅振玉:《集蓼編》,黃愛梅編選:《雪堂自述》,江蘇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1頁。

【17】羅振玉:《俑廬日札》,《國粹學報》第50期,1909年2月,「美術篇」,第8頁(文頁)。

【18】鄧實:《愛國隨筆·金石保存一》,《國粹學報》第52期,1909年4月,「叢談」,第9頁(文頁)。

【19】關曉紅:《晚清學部研究》,廣東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477頁。

【20】甘孺(羅繼祖):《永豐老人行年錄》,第40頁。關於端方籌設博物館的思路和實踐,參見賴鈺勻《端方的金石收藏與晚清展示文化》,「社會·經濟·觀念史視野中的古代中國國際青年學術會議暨第二屆清華青年史學論壇」論文,北京,2010年。

【21】福開森:《匋齋舊藏古酒器考》,《學衡》第51期,1926年3月,第2頁(文頁)。

【22】王正華:《羅振玉的收藏與出版:「器物」、「器物學」在民國初年的成立》,台北《美術史研究集刊》第31期,2011年9月,第286頁。

【23】《臨時大總統為內務部官制草案提請議決咨》(1912年6月20日),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彙編》第3輯,「政治」(1),江蘇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32頁。

【24】《稅務處致內務部公函》(1913年12月27日),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彙編》第3輯,「文化」,江蘇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85—186頁。

【25】《大總統發布限制古物出口令》(1914年6月14日),《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彙編》第3輯,「文化」,第185頁。

【26】《古物保存記》,《公言》第1卷第1期,1914年10月20日,第4頁(文頁)。

【27】《馬克密君保存中國古物辦法之函件》,《東方雜誌》第11卷第6號,1914年12月1日,「內外時報」,第16—18頁。

【28】《古物保存記》,《公言》第1卷第1期,1914年10月20日,第6頁(文頁)。

【29】中國歷史檔案館:《溥儀出宮後圖謀恢復優待條件史料》,《歷史檔案》2000年第1期,第76頁。

【30】肖建生:《熊希齡與熱河行宮盜寶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協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編:《湘西文史資料》第30輯,「熊希齡資料專輯」,1993年印行,第83—84頁。

【31】姜舜源:《古物陳列所成立前後》,《紫禁城》1988年第5期,第47—48頁。

【32】《內務部為籌設古物保存所致大總統呈》(1912年10月1日),《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彙編》第3輯,「文化」,第268頁。

【33】陳為:《從古物陳列所到國立博古院——中國的第一座國家博物館》,《中國博物館》2009年第4期,第87頁。

【34】關於古物保存所及其與古物陳列所的承繼關係,參見杭春曉《民初繪畫資源的開放:古物陳列所的成立與民初中國畫》,《中國美術館》2005年第9期,第81—83頁。

【35】Andrew McClellan, Inventing the Louvre: Art, Politics, and the Origins of the Modern Museum in Eighteenth-Century Paris(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9), pp. 7—9.

【36】《內務部公布古物陳列所章程 保存古物協進會章程令》(1913年12月24日),《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彙編》第3輯,「文化」,第269頁。

【37】姜舜源:《古物陳列所成立前後》,《紫禁城》1988年第5期,第48頁。

【38】《古物陳列所二十年經過紀略》,北平古物陳列所編:《古物陳列所二十周年紀念專刊》,北平古物陳列所1934年鉛印本,第8—9頁。

【39】《內廷收回寶珠》,《晨鐘報》,1918年5月8日,第6版;《內廷收藏寶物》,《晨鐘報》,1918年5月31日,第6版。又據後來擔任古物陳列所所長的周肇祥記述:「盛京熱河運來各物,因治格為所長,御書御容御寶衣物書畫屢被清室提回,為數不少。余在盛京所見太宗血衣真珠朝珠皆在提回之列。」見周肇祥《古物陳列所記略》,北平《國學叢刊》第4冊,1941年10月,第62頁。

【40】顧頡剛:《古物陳列所書畫憶錄(並序)》,《現代評論》第1卷第19期,1925年4月18日,第13頁。

【41】《國務院秘書廳為「惠贈」友人提取古物陳列所古物清單》(1918年9月—1919年8月),《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彙編》第3輯,「文化」,第220頁。

【42】《古物陳列所1914-1927年大事記》,故宮博物院藏《古物陳列所檔案·行政類》第39卷,轉引自段勇《古物陳列所的興衰及其歷史地位述評》,《故宮博物院院刊》2004年第5期,第28頁。

【43】《議員馬小進對古物所提之質問案》,天津《大公報》,1924年5月2日,第3版。

【44】[英]莊士敦著,陳時偉等譯:《紫禁城的黃昏》,求實出版社1989年版,第241頁。

【45】顧頡剛:《古物陳列所書畫憶錄(並序)》,《現代評論》第1卷第19期,1925年4月18日,第13頁。

【46】溥儀:《我的前半生》,中華書局1977年版,第127頁。

【47】「國立故宮博物院」七十星霜編輯委員會:《故宮七十星霜》,台北,「商務印書館」1995年版,第9頁。

【48】《清室拍賣字畫》,《晨鐘報》,1918年4月15日,第3版;《清室大售古玩》,《申報》,1921年12月31日,第10版。

【49】《清室出售古物續志》,《申報》,1922年1月3日,第10版。

【50】《為清室盜賣四庫全書敬告國人速起交涉啟》,《北京大學日刊》第1005號,1922年4月20日,第3版。

【51】馮玉祥:《我的生活》,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55頁。

【52】《清室優待條件有將取銷說》,《申報》,1922年6月28日,第10版;勞祖德整理:《鄭孝胥日記》第4冊,1922年6月28日,中華書局1993年版,第1911頁。

【53】《清宮珍寶入外府》,《申報》,1922年6月13日,第11版。

【54】莊士敦:《紫禁城的黃昏》,第233—234頁。

【55】王慶祥:《朱益藩與溥儀交往要事簡記》,江西省蓮花縣政協文史辦編:《末代帝師朱益藩》,海洋出版社1993年版,第30頁。

【56】溥儀:《我的前半生》,第128頁。

【57】溥儀:《我的前半生》,第157頁。

【58】溥佳:《1924年溥儀出宮前後瑣記》,全國政協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編:《文史資料選輯》第35輯,文史資料出版社1963年版,第249頁;溥儀:《我的前半生》,第143頁。

【59】石守謙:《清室收藏的現代轉化——兼論其與中國美術史研究發展之關係》,台北《故宮學術季刊》第23卷第1期,2005年秋季號,第11頁。

【60】《羅振玉致王國維》(1922年6月22日),政協長春市委員會文史和學習委員會編:《羅振玉王國維往來書信》,東方出版社2000年版,第534頁。

【61】《羅振玉致王國維》(1922年7月26日),《羅振玉王國維往來書信》,第540—541頁。

【62】[美]周明之:《近代中國的文化危機:清遺民的精神世界》,山東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185頁。

【63】《羅振玉致王國維》(1923年7月25日前後),《羅振玉王國維往來書信》,第576頁。

【64】羅繼祖:《庭聞憶略》,《蜉寄留痕》,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81頁。

【65】《羅振玉致王國維》(1923年7月27日),《羅振玉王國維往來書信》,第577頁。

【66】《羅振玉致王國維》(1923年8月16日),《羅振玉王國維往來書信》,第580頁。

【67】袁英光、劉寅生編著:《王國維年譜長編》,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01頁。

【68】《金梁奏請「密圖恢復」五折》(1924年),吳瀛:《故宮五年記》,上海書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113頁。

【69】羅振玉《陳三事》疏中第三項為「杜邪謀」,「即據當日有請自削尊號可以去危就安及賄選議員可得維持優待經費為說,其中有為鄭、金所主張」(羅繼祖:《庭聞憶略》,《蜉寄留痕》,第81頁),金即指「金梁」。金梁曾建議溥儀放棄皇帝尊號,以示大公無私,樹立溥儀個人的道德形象,然後再徐圖恢復,羅振玉對此表示反對。他曾對鄭孝胥表示,當務之急「以保現有地位為第一,千萬和平省事」,並「與言日

(按:即金梁)之種種不妥,勸渠加以忠告」。參見《羅振玉王國維往來書信》,第601頁。

【70】1918年2月,張勳復辟後不久,陳寶琛在宮中組織了一次錢選《觀鵝圖》的觀賞題跋活動,遺老參加者甚多,用意在以此確認清室的皇室身份。參見洪再新《皇家門分的確認與再確認——清宮至偽滿皇宮收藏錢選〈觀鵝圖〉始末》,《故宮博物院院刊》2004年第3期,第120—126頁。

【71】《羅振玉致王國維》(1923年8月16日),《羅振玉王國維往來書信》,第581頁。

【72】溥儀:《我的前半生》,第189頁。

【73】《羅振玉致王國維》(1922年7月26日),《羅振玉王國維往來書信》,第541頁。

【74】羅繼祖:《庭聞憶略》,《蜉寄留痕》,第161頁。

【75】《溥儀大拍賣古董》,《晨報》,1923年9月12日,第3版。

【76】《北大請禁清室盜賣古物》,《申報》,1923年9月26日,第7版。

【77】《湖北省教育會為制止清室出售古物致內務部電》(1923年11月12日),《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彙編》第3輯,「文化」,第222—223頁。

【78】《李燮陽質問清室盜賣古物》,《申報》,1924年3月15日,第7版;郭衛編:《中華民國憲法史料》,台北,文海出版社1973年版,第42頁。

【79】《李燮陽再質問清室古物》,《申報》,1924年4月16日,第7版。

【80】《內部阻清室盜賣古物》,《申報》,1924年4月21日,第4版。

【81】《保存古物暫行辦法》(1916年),《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彙編》第3輯,「文化」,第198頁。

【82】溥儀漸知稼穡艱難清室經費每年以五十萬元為限》,《晨報》,1924年4月22日,第6版。

【83】《清室又可拍賣古物矣不必得內務部核准》,《晨報》,1924年5月2日,第6版。

【84】《清室又進行第二批古物押款》,《晨報》,1924年5月12日,第6版。

【85】《清室古物仍難自由變賣 與歷史有關係之古物應歸國有》,《晨報》,1924年5月6日,第6版。

【86】《清室將因古物而生內訌》,《晨報》,1924年5月8日,第6版。

【87】勞祖德整理:《鄭孝胥日記》第4冊,1924年5月13、23日,第1999、2001頁。

【88】羅繼祖:《涉世瑣記》,《蜉寄留痕》,第198頁。《永豐老人行年錄》將此事繫於1923年《陳三事》疏下,並作一談,誤。又見羅振玉與王國維1924年4月28日至5月5日書信,《羅振玉王國維往來書信》,第617—620頁;勞祖德整理:《鄭孝胥日記》第4冊,1924年5月15、20日,第1999、2000頁。

【89】關於清室優待條件的訂立、維持與變遷,參見胡平生《民國初期的復辟派》,台北,台灣學生書局1985年版,第382—388頁。

【90】《總統府顧問葉恭綽致大總統條陳》,《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彙編》第3輯,「文化」,第578—579頁;《內務總長田文烈致大總統呈》(1920年3月),《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彙編》第3輯,「文化」,第584頁。

【91】《研究所國學門考古學會對於內務部古籍古物暨古蹟保存法草案意見書》,《北京大學日刊》第1512號,1924年7月26日,第2版。此文為顧頡剛所作,參見《顧頡剛日記》第1卷,中華書局2011年版,第510頁。

【92】如1919年下半年,清室開始與張作霖聯繫。載灃從內務府中選出兩件古物饋贈張作霖,並派專差直接送到奉天。1922年吳佩孚在洛陽做壽,溥儀派鄭孝胥帶厚禮前去拜賀。參見溥儀《我的前半生》,第118、120頁。又據溥佳回憶,載濤平素即喜歡與民國要人來往,「每當內戰結束更換新的政權時,總是送往迎來酬酢不絕,彼此之間的關係搞得相當不錯」。參見溥佳《1924年溥儀出宮前後瑣記》,《文史資料選輯》第35輯,第247頁。

【93】政之:《溥儀出京與日本》,《國聞周報》第2卷第7期,1925年3月1日,「社評」,第2頁。

【94】《內部阻清室盜賣古物》,《申報》,1924年4月21日,第4版。

【95】[美]埃利奧特(J. S. Elliott)著,潘利俠、劉繼月譯:《中國皇家收藏傳奇》,當代中國出版社2007年版,第16頁。

【96】單士元:《庭訓瑣記——我與初創時期的故宮博物院》,北京市政協文史資料委員會編:《文苑擷英》,北京出版社2000年版,第8頁。

【97】正如杜贊奇(Prasenjit Duara)所指出的,線性歷史是前現代國家將自身轉變為民族國家的主要模式。參見[美]杜贊奇著、王憲明等譯《從民族國家拯救歷史》,江蘇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7頁。

【98】羅振玉:《集蓼編》,《雪堂自述》,第49頁。

【99】羅繼祖:《庭聞憶略》,《蜉寄留痕》,第83頁。

【100】《致沈兼士馬衡》(1924年),劉寅生、袁英光編:《王國維全集·書信》,中華書局1984年版,第405頁。

【101】李宗侗:《故宮博物院回憶錄》,《李宗侗自傳》,中華書局2010年版,第145頁。

【102】張臨生:《國立故宮博物院收藏源流史略》,台北《故宮學術季刊》第13卷第3期,1996年春季號,第5—11頁。此文對清朝皇室收藏的形成及源流做了具體而精細的描述。

【103】清遺老的政治認同是一個極其複雜的問題,無法在這裡詳細展開,相關論述可參見林志宏《民國乃敵國也:政治文化轉型下的清遺民》(台北,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版)及周明之《近代中國的文化危機:清遺老的精神世界》。

【104】《攝政內閣公布「修正清室優待條件」文》(1924年11月5日),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彙編》第3輯,「政治」(2),江蘇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4頁。

【105】《清帝遷出皇宮之理由李石曾氏談話》,《順天時報》,1924年11月6日,第7版。

【106】林白水:《對廢帝的善後》,《社會日報》,1924年11月7日,「時評」,第2版。

【107】《清室寶物公私產之分界及其保管方法》,《順天時報》,1924年11月11日,「社論」,第2版。

【108】《清宮遺物之處分》,《北京益世報》,1924年11月9日,第7版。

【109】《大總統發布清室宮禁充作博物館令》(1924年11月7日),《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彙編》第3輯,「文化」,第292—293頁。

【110】鹿鍾麟:《驅逐溥儀出宮始末》,天津市政協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編:《天津文史資料選輯》第4輯,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11頁。1932年,故宮博物院準備拍賣一部分金器,稱「所以拍賣,因其無關文化也」,《世界日報》對此提出質問:「故宮金器,大抵皆有歷史關係,乃得謂其無關文化耶?」見《故宮古物應加保護 決不應任意拍賣》,《世界日報》,1932年9月2日,「社評」,第3版。

【111】另外一個可以說明問題的例子是後來故宮博物院對藥材、茶葉、綢緞等物品的處理,它們都是各地呈送皇室的貢品。1932年,故宮博物院呈准國民政府將這些貢品全部拍賣,顯然在故宮博物院看來,這些物品並無歷史和文化價值。當時故宮博物院圖書館職員李濂鏜曾表示反對,指出綢緞圖案為「已往五百年創製者之心血,所關實偉」。參見傅振倫《故宮博物院掌故拾零》,《傅振倫文錄類選》,學苑出版社1984年版,第835—836頁。

【112】那志良:《撫今憶往話國寶——故宮五十年》,香港,里仁書局1984年版,第18頁。

【113】《清室寶物公私產之分界及其保管方法》,《順天時報》,1924年11月11日,「社論」,第2版。

【114】莊士敦:《紫禁城的黃昏》,第253頁。

【115】吳瀛:《故宮盜寶案真相》,華藝出版社2008年版,第9頁。

【116】吳瀛:《故宮五年記》,第36頁。

【117】《溥儀的私產問題——致〈現代評論〉記者》,《現代評論》第1卷第9期,1925年2月7日,「通信」,第18頁。

【118】朔一:《清帝出宮與優待條件的修改》,《東方雜誌》第21卷第22號,1924年11月25日,「時事述評」,第5頁。

【119】《溥儀昨日遷出皇宮》,《晨報》,1924年11月6日,第2版。

【120】《皇宮昨日開始點驗 李煜瀛為接收委員長》,《晨報》,1924年11月7日,第2版。

【121】吳瀛:《故宮五年記》,第14頁。

【122】李煜瀛:《故宮博物院記略》,《故宮周刊》第2期,1929年10月19日,第1版。

【123】莊嚴:《前生造定故宮緣》,紫禁城出版社2006年版,第31—32頁。

【124】索予明在《乾坤回首亦塵埃——復辟文證析述完結篇》中稱:「溥儀出宮後,政府籌組了『辦理清室善後委員會』,參與的人多為國民黨人,和接近國民黨的社會知名人士」。見《漆園外摭——故宮文物雜談》上冊,台北,「國立故宮博物院」2000年版,第425頁。吳瀛也指出,善後委員會「以北大為中堅,在最初的時期,高級一些的,都是北大的高級教職員」。見《故宮盜寶案真相》,第69頁。除四位委員外,還有以顧問身份參與其事的馬衡、袁同禮、徐炳昶、李宗侗、顧頡剛、黃文弼,四位事務員董作賓、魏建功、莊尚嚴、潘傳霖也都是北大畢業的學生。國民黨方面,還有吳稚暉、張繼兩位監察員。參見莊嚴《前生造定故宮緣》,第31頁。

【125】吳瀛:《故宮盜寶案真相》,第73—74頁。

【126】關於北京政變與國民黨人的關係,參見劉曼容《孫中山「中央革命」計劃與馮玉祥北京政變》,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編:《中華民國史研究三十年(1972-2002)》下卷,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年版。

【127】李宗侗:《北大教書與辦猛進雜誌》,《李宗侗自傳》,第219—224頁。

【128】陳以愛:《中國現代學術研究機構的興起——以北大研究所國學門為中心的探討》,江西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93—95、110—111、226頁。關於北京大學研究所國學門與故宮博物院的關係,參見吳十洲《紫禁城的黎明》,文物出版社1998年版,第127—133頁。

【129】《國立北京大學啟事》,《晨報》,1924年11月9日,第2版。

【130】《大總統發布清室宮禁充作博物館令》(1924年11月7日),《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彙編》第3輯,「文化」,第293頁。

【131】《財政整理委員會就接收清室財產事致內務部禮俗司函》(1924年11月15日),《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彙編》第3輯,「文化」,第293頁。

【132】《易培基所談之保存皇宮古物辦法》,《晨報》,1924年11月16日,第3版。

【133】)鹿鍾麟:《驅逐溥儀出宮始末》,《天津文史資料選輯》第4輯,第120頁。

【134】《胡適致王正廷(稿)》(1924年11月5日),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中華民國史研究室編:《胡適來往書信選》上冊,中華書局1979年版,第268—269頁。

【135】《國立八校請政府注意清宮古物》,《晨報》,1924年12月8日,第3版。

【136】俞同奎:《對於清室善後委員會的希望》,《現代評論》第2卷第32期,1925年7月18日,第12頁。

【137】吳瀛:《故宮五年記》,第5頁。

【138】吳瀛:《故宮五年記》,第60頁。

【139】李宗侗:《故宮博物院回憶錄》,《李宗侗自傳》,第145頁。

【140】關於故宮博物院創立過程所顯示的國族主義內涵,參見石守謙《清室收藏的現代轉化——兼論其與中國美術史研究發展之關係》,台北《故宮學術季刊》第23卷第1期,2005年秋季號,第11—12頁。

【141】關於清室古物流失的總體情況,參見《故宮七十星霜》,第6—13頁。

【142】《內務部為調查古物列表報部致各省長都統咨》(1916年10月),《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彙編》第3輯,「文化」,第199頁。

來源:《近代史研究》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