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想結婚真不容易,七項禁婚規定團滅了小哥哥小姐姐結婚想法

古今歷史研習社 發佈 2020-03-01T01:05:23+00:00

如今的婚姻生活中,年齡不是問題、輩分不是問題、姓氏不是問題、甚至性別也不是問題。換句話說,再帥的小哥哥,再仙美的小姐姐們你別亂惦記了,說不定,你們就屬於被禁婚範圍。

如今的婚姻生活中,年齡不是問題、輩分不是問題、姓氏不是問題、甚至性別也不是問題。這種想法要是擱在古代,被判刑、被杖責、被拖出去斬的可能性都較大。相比現代寬鬆的婚姻制度,古人的禁婚規定非常嚴格、非常複雜且不容質疑。

古人想要結婚還真不容易,他們得想清楚——哪些情況下是不能結婚的?哪些人不能結婚?換句話說,再帥的小哥哥,再仙美的小姐姐們你別亂惦記了,說不定,你們就屬於被禁婚範圍。若亂結婚的話,挨打、坐牢,被斬三種待遇伺候,也許這是用命兌換的真愛。

真的,搞清楚古代的禁婚規定相當重要。

古代禁婚有哪些規定?

古代婚姻一開始全無禁制(看上眼,就結婚),隨著文化文字體系的逐步產生,到緊制多多經歷了一個漫長的完善、修訂的過程。目前史料中記載可禁婚規定不低於7項,現將主流禁婚制度與大家聊聊:

規定1:同姓不婚

顧名思義,同姓不婚是指同樣姓的男女之間禁止通婚

在周代前後,我們的祖先們按血緣關係居住,尚未分區域分散居住,在一定程度上,同姓基本可以確定為同祖。《魏書》記載:「夏殷不嫌一姓之婚,周制始絕同姓之娶。」翻譯過來就是,西周情況與之前不一樣,已開始制定法律明確了同姓之間不得嫁娶,自此實施同姓不婚的政策。

西周后,大部分朝代對「同姓不婚」的規定執行較為徹底,基本明確了違反這一規定者,輕則受到輿論譴責,重則受到法律懲處。

比如,唐代非常認真,之前朝代在詔書、文件之類材料中提到「同姓不婚」的情況,唐代官府開始設置專用條款禁止同姓結婚,將此事一錘定音,從法律條文看,也蠻嚴格。

《唐律疏議·戶婚》規定,同姓結婚處以兩年徒刑,同姓而又同宗的結婚罪加一等,以奸罪論。此外,也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我們明白一點,唐代對此規定非常完善。

凡曾為同姓緦麻之妻及為舅妻和外甥妻而更相嫁娶者,其夫尊卑有服嫁娶,各徒一年,並離之。又同姓緦麻以上為婚者,以奸論。《唐律疏議·戶婚》

到了宋代,宋代官府在沿用唐代的做法的基礎上,也開始搞點細分創新動作,宋代官府明確:若姓氏相同但核查確認待結婚的兩人並非同一個祖宗的,不在禁婚範圍。可能是官府中有人研究出人類繁殖學的內容,他們意識到,隨著人類的繁衍,同姓不同祖宗的情況較多。於是,與時俱進,進行此次調整。

而在明清,隨著地域擴展,人口眾多,血緣關係越來越複雜,必然出現了同姓都未必是統一血統的情況,明清政府在法律上基本將同宗和同姓進行了區分,但對同宗結婚的處理也較為嚴格。如《大明律》、《大清律例》都有類似的規定:同姓結婚的,各杖六十,並要求禮儀。娶同一個祖宗的女子結婚,各杖一百。清朝末年,1911年出台的《大清民律草案》把禁止同姓為婚改為禁止同宗為婚,在一定程度上又縮小禁婚範圍。

規定2:近親不婚

同姓結婚屬於根據父親姓氏規定的嚴禁婚姻行為。但是,出現畸形孩子的情況不僅在同姓,還在親屬之間也會發生,也就是說異姓直接結婚引發類似情況。

於是,先秦就已明確近親不能結婚,即有禁止父母與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之間發生性關係以及嫁娶的規定。

到了秦代,對近親結婚又有了進一步規定:出現同母異父結婚者,殺!夠殘忍。

在所有朝代中,唯有唐代對近親結婚梳理的夠徹底。換句話說,唐代人民要想結婚,得把自己與對方關係給整清楚,比如姨親、彈侄孫、玄孫……等合計29類人,都是在禁令範圍內。估計這必須專業人士來一一甄別,不然想要談個戀愛,先坐下來討論是否為29類關係中的人員,才可以確定下一步何去何從?

這些婚姻禁令中,需要重點提出的「中表婚姻」,這是表兄妹結婚的一種稱謂,也是古代較為常見的婚姻形式,事實上,這樣的結婚形式屢禁不止,因為從血緣關係方面「中表婚姻」親上加親。甚至在唐代、宋代的中表結婚往往傳為佳話,直至清朝明確禁止(違者杖八十,判離)方才作罷。

規定3:禁止與逃亡者為婚

自古就有逃亡者的說法,所謂逃亡者分為「犯罪逃亡者」與「避役逃亡者」兩種情況。

其中,犯罪逃亡者,一旦抓捕,加重其刑責進行懲戒。而避役逃亡者是那些躲避兵役、勞役、徵稅等人,他們脫離本籍,流亡他地,在古代逃亡者被官府認定為不安定因素之一。

官府認為,各種不同身份等級的人,有其應對的職責與義務,如逃兵、逃戶、奴婢逃亡等,這屬於違法行為。所以,要娶逃亡者,這也是違法行為。

秦律規定禁止「娶人亡妻」,娶人逃亡之妻要被處以「黥城旦舂」,在漢代前,這懲處刑律處罰僅次於死刑,屬於無期徒刑。城旦是針對男犯人的刑罰,其意思是築城,改行為建築行業工人,要求搞建築事業服務到死;而舂是針對女犯人的刑罰,其意思是舂米,工作任務較男人輕,刑期同男犯人。除了以上工種也會根據情況進行調配,在此不再贅述。

漢代法律規定:禁止與逃亡者結婚。有以下三種情況,無一例外都要受到嚴懲,一是娶亡人為妻,二是嫁給亡人為妻,三是為亡人做媒。

「娶人妻及亡人以為妻,及為亡人妻,娶及所娶,為媒者,知其情,皆黥以為城旦舂」。引自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亡律》。

到了唐代,逃亡者仍不在少數,法令規定:「婦女犯罪逃亡,有人娶為妻妄,若知其逃亡而娶,流罪以下,並與同科;惟婦人本犯死罪而娶者,流三千里。仍離之。即逃亡婦女無夫,又恩敖得免罪者,不合叢離。其不知情而娶,准律無罪,若無夫,即聽不離。」唐代的規定比較細緻,且能分等分級,並未採取一棒子打死的態度,基於這方面,要給唐代關注大大的贊,細分犯罪情況,區別對待,更加精細化,對後世刑律有較大啟發作用。

規定4:禁止與良賤為婚。

自秦漢起到唐朝,等級森嚴,社會階級情況明顯,在婚姻上體現更為突出。歷朝歷代幾乎類似規定如下:嚴禁良民與賤民結婚,嚴禁貴族與良民結婚、嚴禁身份尊貴者與身份卑賤者結婚。

要說明的是,良民是安分守己的平民百姓,而賤民包括娼妓、戲子、獄卒、奴僕等。

夏商周時期,貴族只能在貴族圈子內混,而奴隸只能奴隸中找到自己的另外一半,他們生下的孩子繼續承擔「官二代」、「奴二代」的身份。

漢律明確禁止主奴婚配,他們認為身份尊貴與身份卑賤的人結婚是一件違反法律的事情。漢律禁止男奴與女主人發生性關係或婚配。一旦發生嚴肅處理,就這樣也沒有阻止那些追求真愛的人們的腳步,據記載在漢朝良賤為婚的事情不在少數。

「奴娶主、主之母及主妻、子以為妻,若與奸,棄市,而耐其女子以為隸妾。其強與奸,除所強。」《二年律令·雜律》。

而在唐朝,對良賤結婚的事情限制更加嚴格。賤民,在唐朝是有嚴格定義的——良民的主體是農民,賤民分為官方賤民和私人賤民,是官府奴婢(官賤)和私人家僕(私賤),賤民被視為私有財產,換句話說,地位都未必比牛重要,那時殺個賤民根本不需要負法律責任的。如果出現賤民與良民之間結婚的情況,怎麼辦?三種情況:

情況1:若主人為奴娶良人女為妻者,主人處徒一年半,女家尊長徒一年,婚姻判離。

情況2:如若奴自行娶良人女為妻,主人知情者處杖一百,婚姻斷離。

情況3、以奴婢冒充良人嫁娶良人為夫婦者,徒二年

以上即為嚴防死守,避免等級關係串味。

宋代也有明確的禁止良賤為婚的規定,貌似比大唐更嚴格一些,但是也出現一個新的情況,即有令不行:民間嫁娶更加注重錢財多少,逐漸對良賤結婚的情況關心不多。宋代的女兒多絕對不是福氣,生在大宋,女兒多可能會因為陪嫁妝破產的。比如蘇澈不得不賣掉房子,換成嫁妝才把女兒給嫁出去。這種厚嫁的風氣在現在仍有,比如江蘇省南通的一些農村,女兒出嫁大擺筵席,嫁妝豐厚,他們的觀點與宋朝厚嫁觀基本相同,認為嫁妝是女子可以獨立處理的財產,厚嫁才能穩定婚姻關係。

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也是資本主義萌芽階段的一種變相做法。

元明清時期,元朝入住中原以後,吸收了漢朝文化,對良賤不婚又進行補充,賤民心裡苦,真真的,為什麼想結個婚太難了。明朝的賤民主要有奴婢、樂戶和僱工人,較唐朝增加了樂戶和僱工人兩類人群。明律規定樂戶不得與平民通婚。

為了維護良民的純正血統,法律決不允許良賤通婚。實際上良民也不算說明高層人員,還有純正血統,這也是亮瞎了我們今人之眼了,不過在當時,估計沒有人敢於反抗這樣的規定。

規定5:禁止族際結婚

據民族文化研究發現,在文化心理上,族際通婚是與民族相互之間的關係狀況緊緊聯繫在一起的,是整體民族相互關係的晴雨表。但是在宋代,種族之間嚴禁通婚。宋代當時的情況比較緊張,北方民族騷擾不斷,政權有遼金夏等這些少數民族,虎視眈眈,官府對通婚這件事有些擔心,擔心被其他民族給融合,所以,宋代的婚姻制度上加上這一條,漢族內部都講究通婚要求,與少數民族通婚,純屬做夢,這是宋朝特有的婚姻制度。此後和之前均無類似規定。

實際上,宋朝官府過於擔心了,只有我大漢民族融合別人,其他任何民族都無法融合漢族,這是民族特有的統一文化特性決定的。

規定6:禁止收繼婚。

蒙古人結婚概念中,如果哥哥沒有了,弟弟就接收了嫂子作為媳婦,這就是蒙古人特有的收繼婚。元朝前期,蒙古人也改不了這個習慣,但是經不住漢文化的誘惑和侵蝕,對這些習慣也開始轉變,逐步不再幹這些秀秀的事情。如果發生收繼婚的情況,男杖一百七,婦杖九十七,離婚。

《大元通制》載:諸兄收弟婦者,杖一百七,婦九十七,離之。雖出首,仍坐。主婚笞五十七,行媒三十七。諸居父母喪,奸收庶母者,各杖一百七,離之,有官者除名。諸漢人、南人,父沒子收其庶母,兄沒弟收其嫂者,禁之。諸姑表兄弟嫂叔不相收,收者以奸論。

到了明代,明確認為蒙古小蠻子這些行為就是亂七八糟的亂倫行為,必須要嚴厲禁止,從規定上就能看出其決心。《明律·婚姻門娶親屬妻妾條》記載:「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各斬。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婦者,各絞,妾者減二等。」換句話說,你要想這樣干,就拿命來換。清代與明基本相似,這裡不再贅述。

規定7:居喪不婚

「除喪而後婚,禮也」。古人注重禮儀,在父母喪期,丈夫喪期,帝王喪期,一般是不允許結婚的。父母喪期禁止結婚的條令,始於春秋,後來逐漸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禁婚條文。

唐元明三代,官府將父母喪期嫁娶的行為列為十惡,一般定為三年內不得婚嫁,如果違反此規定,徒三年,判離婚。例外情況也有,如父輩為國犧牲(捐軀),而後代子孫在家貧且無依無靠的情況下,可以在居喪期間嫁娶。明代官府對喪期嫁娶違規者調整為杖一百,適當放鬆了要求。

帝王居喪期間不得婚嫁,各朝代差異較大,有規定三日、二十七日、百日等情況,以當時的詔書為準。

當然除了以上七種主要情況,也有祖父輩被囚禁期間,也不得婚娶等要求,言下之意,你家長輩在監獄生死未卜,你在家嘻嘻哈哈結婚,此為不孝,違反人倫。明朝就規定,規定「凡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孫嫁娶者,杖八十,為妾者減二等。」

看到這,大家一定在想,到底是什麼原因讓官府如此重視禁止結婚制度呢?除了近親結婚的危害,還有其他的原因嗎?


為什麼要有諸多禁婚規定呢?

我們發現在古代禁止結婚的規定中,有差異也有共性,有社會原因,也有政治原因和經濟原因,也與當時的倫理道德和風俗習慣緊密相關。至少有四點原因使得官府重視禁婚制度。

第一,政治聯姻的原因。古人婚姻除了繁衍種族的因素外,往往也是一種政治聯姻,同姓不婚是通過聯姻維繫了他姓之間的關係,也避免了內部爭鬥。政治聯姻也造成了很多女子的悲劇,這也是時代局限的產物,在當時即便是皇家女子也無法自由選擇戀愛。

第二,子孫繁衍的原因。子孫的繁衍是古人結婚最主要原因。所謂「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其為個體婚姻重任,而在國家,人口是最主要生產力,只有不斷要求人民造人,造優質品種,才能形成國力。優生優育擺在歷代統治者的統治字典中。雖然古人無法了解到基因、細胞等科學名詞,但是他們仍然意識到一個問題:同姓結婚、近親結婚帶來了後代畸形。《國語· 晉語》:「同姓不婚,懼不殖也」。基於此,制定了同姓不婚、同宗不婚、近親不婚等相關禁婚制度,避免子孫繁衍出現問題。

第三,倫理方面的原因。不管是古代,還是現代,倫理問題是我們傳統文化中不可能迴避的一個領域,不管怎麼說,婚姻不是兩個人的問題,是兩個家庭(古人叫做家族),古代人罵人帶髒字的就屬於婚姻方面,他們認為要是違背倫理結婚,就是禽獸。

第四,等級制度要求。等級管理貫穿了中國古代社會婚姻生活的各個層面,不同等級不允許通婚,基本上維護了等級觀念,制約了人們的婚姻行為。這就是為什麼出現良賤不結婚的規定產生的根本原因,出現混搭後衝擊等級階層,影響著當時官府的統治。


結語

了解古人的禁婚制度,您是否明白,在古代結婚比現在要難辦多了,就此准婚門檻就有那麼多規定,為什麼古人煞費苦心做這些事?無外乎要維護等級制度,維護倫理,強化政治聯姻和保證子孫繁衍。所謂存在即為合理,這些禁婚制度,對古代婚姻和社會發展起到了一定穩定作用,對我們當今有現實借鑑意義。比如,古人提倡的門當戶對,在當今可以看成能力、價值觀等相近,兩個家庭的價值觀相似,不然婚後往往會因為價值觀不同、教育理念不同發生各式矛盾。

看菜點菜,見山點歌。今人看古人,認為那些規定和行為簡直弱爆了,規定太多,還活不活了。但是,在批判古代婚姻制度落後的同時,我們也看到了現代結婚的准入制度寬鬆帶來一系列問題產生。

看到古代這些禁婚制度,我想說的是,不容易得到的,更讓人珍惜!反之亦然,太容易得到的,很少會被珍惜。大家覺得呢?

-END-


字數:5300個字

閱讀時間:輕度閱讀5分鐘,重度閱讀15分鐘-30分鐘

作者為江蘇省作家協會會員,簡書版權簽約作者,簡書優秀歷史作者,講師。作為業餘歷史愛好者,文中內容定有紕漏,希望得到大家的批評指正。


參考資料:

《宋代婚姻法規研究》,黃晉君,山東師範大學。

《唐律疏議·戶婚》

《古代中國禁婚關係範圍及其理論依據探討》,陳秀平 陳繼雄。

《大明律》

《大清律例》

《大元通制》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