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北魏漢化婚姻制度,青出於藍勝於藍,無意中挽救了平民婚姻

國內erp專題 發佈 2020-03-04T13:53:30+00:00

三國期間婚娶沒有門第等級,晉代門閥制度萌芽卻由此產生東漢末年的三國時期,社會上還沒有形成門閥,漢民族婚姻門第之見還不是那麼嚴重,無論是國家制度上還是民間,婚娶時並不強制要求男女雙方門當戶對,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有門第高低之見,但很多情況下,門第之間的差距並不影響婚姻的進行,曹操、孫權


三國期間婚娶沒有門第等級,晉代門閥制度萌芽卻由此產生

東漢末年的三國時期,社會上還沒有形成門閥,漢民族婚姻門第之見還不是那麼嚴重,無論是國家制度上還是民間,婚娶時並不強制要求男女雙方門當戶對,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有門第高低之見,但很多情況下,門第之間的差距並不影響婚姻的進行,曹操、孫權和劉備以及他們的下一代所立的皇后都不是名門望族。


魏文帝曹丕將九品中正制納入了法律的範圍,作為朝廷選官制度,通過家世、道德、才能三個條件確定一個人能否當官,能當多大的官,而且將家世作為婚娶條件排在第一位。如此一來,自然而然將一個人在出生之時,就與其他人有了身份高低貴賤的區別。

因為九品中正制的實行,本已經失勢的士族捲土重來,再次有機會參與選官,開始通過婚姻來固化其社會以地位,特別是晉統一全國後,這種風氣迅速發展,表現在帝王的婚配和大臣娶妻都講究對方的門第。於是門閥等級內婚制形成並發展起來。而且愈演愈烈,越來越嚴重。

嚴重到什麼程度呢,一般的讀者可能無法想像。晉武帝司馬炎想把女兒嫁給衛瓘的兒子衛宣,但卻遭到衛瓘的拒絕,理由是衛家門第高,為士族後代,而司馬家門第太低,所以義正言辭地拒絕了。可見門閥的勢力和影響力有多大,連皇帝都不放在眼裡。


那麼同時代或東晉之後,鮮卑民族的婚姻制度又是如何呢?

胡族婚姻自古有門第高低之見麼?

這個時期的鮮卑等胡族有沒有這種門第之見呢?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有人說這些遊牧民族在沒有入主中原之前,生活收入的來源,除了放牧之外就是戰爭掠奪,掠奪的戰利品就包括了女人。在分配戰利品時,君王可以從戰俘中挑選女人入宮,也會把這些女戰俘賞給有戰功的人,而且保留同姓結婚、近親結婚、搶婚,未婚先私通等不好的婚娶習俗。


《後漢書·烏桓鮮卑傳》述鮮卑人婚俗:

「婚姻先髡頭,以季春月大會於饒樂水上,飲燕畢,然後配合。」

可以了解到鮮卑男女是在每年三月的部落大會上,可以自由結合,婚前的大會是一次盛大的酒宴。這種習慣一直延續到魏晉時期,基本上也不在乎對方是什麼門第。

至少鮮卑民族在入駐中原之前,婚娶是不講究門第高低。

一直到北魏在建國之初,他們的婚姻習俗還是遵循原始的遺風,與其他部落間的通婚一般在上層統治者之間進行,如:拓拔珪的慕容皇后這燕惠愍皇帝慕容寶的四女兒。太武帝的赫連皇后為赫連屈丐的女,這種婚姻多為政治婚姻。


在北魏內部的拓跋鮮卑婦女,她們的婚配對象也基本以本部族子弟和其他少數民族為主,看中是對方是否孔武有力,別的方面沒有那麼多的講究,也還沒有門第高低的概念。

而隨著社會的發展,北魏皇帝對漢文化的興趣,開始進行自我漢化,婚娶制度也在慢慢地發生演變。



拓拔鮮卑進了中原建立了北魏政權後,隨著政治的需要,拓拔魏的歷代皇帝開漢化本民族的制度和文化,其初心是為了實現與當地漢民族融合,同時也為了得到當地漢士族的支持,拓拔鮮卑與漢民族的交往越來越頻繁,拓拔鮮卑以自己強大的軍事和政治力量為基礎,開始與漢族子女為主要通婚對像,招娶大族女子為皇后,此時也沒有明顯看中門第高低。


從所選后妃記載其家世的資料來看,最多只能說門閥等級內婚制在北魏開始處於萌芽狀態了。景穆後郁久閭氏是河東王毗的妹子,是因為有才華才選入宮中;文成帝的馮皇后,其父為「秦、雍二州刺史,西城郡公」,但她的入選卻是因為父親「因某事被牽連」才入的宮,屬於罪犯家庭。

從部分大臣當時的上疏和皇帝的詔書也可以反應出這一史實,高允在高宗即位不久就上疏談到婚姻相關的問題說:

「自古以來,選擇結婚的對象,都應該選擇有德行義理的門第,賢惠的女子」

然後,再引入漢民族婚禮如何去做,緊接著批評眾王子所選的嬪妃,不是年齡差別太大,就是從帶罪家庭入選,不成體統。建議推行漢民族門閥等級內婚制度。


一方面也同時說明漢族士族官僚要求強化門第婚姻這一陋習,藉此維護自己高人一等的社會地位。拓跋貴族也樂意接受了漢族士族的這種婚姻觀念 ,嫁女擇婿都講究門第,如此一來,漢族高門子弟便成為最佳的選擇對象 。

隨著北魏封建化的深入,尤其是魏孝文帝倡導的說漢話、穿漢服等措施,使民族之間的心理差距縮小,其他的漢族士人也不再視拓跋鮮卑為「夷狄」 ,紛紛願意和拓跋貴族攀結親家。

而這一舉措所產生的連鎖反應,則是這些漢族高門第利用聯姻手段,與北魏皇家、貴族結成利益共同體,不惜用生重金作為陪嫁之禮,或以重金為聘禮。

趙翼《二十二史劄記》財婚條云:「魏齊之時,婚嫁多以財幣相尚。蓋其始高門與卑族為婚,利其所有,財賄紛遺。其後遂成風俗,凡婚嫁無不以財幣為事,爭多競少,恬不為怪也。」

本來比較淳樸的鮮卑部落之風在這些漢士族、地主的影響下,婚娶重財的現像開始蔓延,並演變成一種風俗,奢侈成風。歷史上把這種婚姻現象稱之為「財婚」。

北朝顏之推《顏氏家訓·治家篇》說:


「婚姻素對,靖侯成規。近世嫁娶,遂有賣女納財,買婦輸絹,比量父祖,計較錙銖,責多還少,市井無異。或猥婿在門,或傲婦擅室,貪榮求利,反招羞恥,可不慎與!」

不僅描述了婚娶論財的醜態,也說明了財婚對家庭的惡劣影響,這種以金錢為基礎的婚姻給社會帶來的危害太大了。因為當時社會普遍都是小農經濟,這種經濟性質很不穩定,容易造成財富分配不均和不足,父母在為兒女婚娶時要陪嫁和聘金而勞碌奔波。

很多人因為貧窮而娶不到老婆,也有的人為了嫁女而變賣家產。而官員為兒女的彩禮或嫁妝貪污索賄,婚姻已經成為社會極為不穩定的重要因素。

對此,魏孝文帝在漢化的過程中,會採取什麼樣的措施呢?


魏孝文帝如何徹底漢化婚姻制度?

在魏孝文帝之前,鮮卑拓跋部在什翼犍統治時頒布法律,對古老的氏族公社中遺留下來的男女之間的自由關係加以禁止。

《魏書·刑罰志》載建國二年(338年)令「男女不以禮交皆死」。所謂「男女不以禮交」,可能就包括「嫁娶皆先私通」乃至男子婚前「略將女去」一類傳統習俗。違禁的男女將被處以死刑,可見什翼犍消滅男女關係之中的各種舊俗,措施相當嚴厲。


在北魏政權建立之後,自上而下將婚姻制度和習慣向漢民族靠攏。由於歷史的局限,北魏帝王把漢文化中婚姻制度精華和糟粕都一起吸收了過來。在北魏的幾代帝王漢化過程中,孝文帝的對鮮卑婚的漢化最為徹底。特別是遷都洛陽以後,更是大幅度加速了漢化的進程。

太和二年(478年),針對社會上奢侈的婚俗影響正常的婚姻問題,孝文帝下詔禁止婚娶過程中索取高額的彩禮和好好嫁妝,

「婚娉過禮,則嫁娶有失時之弊」,規定「著之律令,永為定準。犯者以違制論」。

這一次所頒布的詔令同時涉及推行等級內婚、禁止婚姻聘禮過重、同姓為婚等鮮卑人的婚姻習俗。把這些規定升級到法律的層面。

客觀評價,孝文帝漢化婚姻制度歷史作用

魏孝文對婚姻制度的漢化和改革,一方面剔除了鮮卑民族婚姻制度客觀存在的陋習,在法律上支持民閥等級內婚制,同時明確規定

「今制皇族、師傅、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與百工、伎巧、卑姓為婚,犯者加罪」。

此制度實行,鮮卑貴族也開始形成門閥。從此,只有門當戶對的胡漢兩族才可以進行通婚。拓跋宏緊接著以身作則,納了幾位漢族高門士族的女兒為妃,同讓他的六位弟弟娶漢人四大家族的女兒為妻。

皇族帶頭與漢族通婚,榜樣作用自然非常顯著。

其他鮮卑人也紛紛效法,胡漢民族融合就得到徹底實現。當然,是作為少數民族的鮮卑,像鹽一樣無聲無息溶化在漢民族的水中。


孝文帝本意也只是通過婚姻來維護拓拔貴族高貴的地位,下詔禁止婚姻聘禮過重,雖不能根除奢侈的婚俗,但在一定程度上緩解這一時期的社會矛盾,也引起同期其他君王的認同,也紛紛發詔對奢侈婚俗給以禁止。很多庶族不再因為沒錢而結不起婚。

只是孝文帝一直沒明白,造成奢侈婚俗的罪惡根源,正是自己大力推行的「門閥等級內婚制」。「門閥等級內婚制」無論是對鮮卑民族,還是漢民族以及整個社會,所帶來的傷害是無法估算的。

所以說北魏的「門閥等級內婚制」比起婚制有過之而無不及,真乃「青出於藍而勝於藍」。唯一值得稱讚的是他下詔禁止「奢侈的婚俗」,也無意中挽救了當時平民的婚姻。


參考資料:《魏書》

《東晉門閥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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