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獲「李小龍」商標授權,那還算是「真功夫」嗎?

華聲在線 發佈 2019-12-30T09:50:43+00:00

江德斌 近日真功夫被李小龍的女兒李香凝告上了法院。雙方的糾紛出在了真功夫的形象商標上。這個類似卡通人物的形象,很容易讓人聯想到已逝的功夫巨星李小龍。甚至不少人將李小龍默認為了真功夫的形象代言人。不過,真功夫和李小龍的形象沒有任何授權關係。

江德斌

近日真功夫被李小龍的女兒李香凝告上了法院。雙方的糾紛出在了真功夫的形象商標上。這個類似卡通人物的形象,很容易讓人聯想到已逝的功夫巨星李小龍。甚至不少人將李小龍默認為了真功夫的形象代言人。不過,真功夫和李小龍的形象沒有任何授權關係。按照李香凝的說法,真功夫這樣的涉嫌侵權的行為已長達15年之久,其參考明星的代言費,決定向真功夫索賠2.1億元!真功夫公開回應表示,案件剛由法院立案,將積極研究案情、準備應訴。(12月26日《每日經濟新聞》)

僅從表觀上看,真功夫的形象商標與李小龍的形象一致,人物形態、著裝、動作都神似,簡直就是按照李小龍的招牌動作翻刻的,很容易令人聯想起李小龍。而且,從眾多網友的反饋信息來看,絕大部分人都認為真功夫形象商標的卡通人物,就是李小龍,並以為其獲得了合法授權。可見,該商標在設計和使用的過程中,都與李小龍的形象有很大關係,正是「蹭」了李小龍招牌動作,才使得真功夫的商標獨具一格,在市場競爭中脫穎而出。

李小龍是著名的華人功夫巨星,其創作的一系列功夫角色、招牌動作,已經深入人心,成為很多人效仿的榜樣,連一些明星都在模仿李小龍的招牌動作,最典型如周星馳,曾經在多部電影里致敬李小龍,並被業內人士稱為李小龍的最佳模仿者。當然了,電影致敬和商標侵權是兩回事,前者是對李小龍藝術形象的崇拜和尊敬,後者乃是利用李小龍招牌動作做為賺錢工具,不可同日而語。

由於李小龍已經去世,目前在美國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李小龍的形象、姓名等商標專利均專屬於李小龍公司、基金會和李香凝母女。而真功夫在註冊商標和使用卡通形象時,均未與李小龍形象權利所有人接洽,乃是擅自使用,這就構成了實質性的侵權行為,李香凝發起維權訴訟,亦是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至於該商標侵權糾紛案如何判定,僅憑口舌之爭無濟於事,需要看雙方出示的證據,以及司法機構的認定。

此類卡通形象商標侵權糾紛案件非常複雜,因其不是直接引用肖像,而是將其設計為卡通形象,又註冊使用了多年,不太容易裁決。之前喬丹商標侵權案就與此類似,亦是明星肖像權與卡通形象商標權、人名與商標名稱之爭,儘管絕大部分消費者都認同喬丹商標形象就是球星喬丹,但該侵權案還是歷經波折,中途喬丹體育主動撤銷了3個防禦性商標。直至今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結喬丹公司商標爭議案,判決其商標並未損害喬丹肖像權。

可見,真功夫商標侵權案也將經歷漫長的訴訟,由雙方展開激烈的訴訟辯論,拿出自己的證據,而最終裁決結果也未必如李小龍粉絲和李香凝的願望,很可能是步喬丹商標侵權案的後塵。類似卡通形象商標侵權糾紛一再發生,乃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說明卡通形象的商標價值愈發凸顯,名人明星在保護肖像權的時候,也要早做防備,及早將卡通形象註冊,以防被他人搶占註冊。

同時,我國商標法律對名人明星卡通形象的認定,存在一定的疏漏,沒有將其納入版權範圍,給搶注商標者留下可乘之機,亦令卡通形象所有人的權益受損,很難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因此,基於卡通形象的商業價值獲得市場認可,侵權糾紛案件頻發的事實,商標法也需與時俱進,適時進行修訂,將其納入保護範圍,以減少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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