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不便辦理離婚登記,雙方簽字的離婚協議是否有效?

婚姻與家庭 發佈 2020-03-05T14:12:00+00:00

簽訂協議後沒有辦理離婚登記,不管原因是什麼,不管雙方是否簽字確認,在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之前,該協議均未生效,雙方隨時可以反悔。

作者:黃小星

圖片:攝圖網

來源:婚姻與家庭雜誌(ID:hunyinyujiating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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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夫妻因疫情原因不便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雙方協商制定離婚協議並簽字同意,是否可以作為疫情結束後離婚登記的依據?


黃小星


律師解析:


《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簽訂協議後沒有辦理離婚登記,不管原因是什麼,不管雙方是否簽字確認,在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之前,該協議均未生效,雙方隨時可以反悔。


離婚與否、孩子撫養權和探視權、撫養費問題、財產分配問題等,均以最終辦理離婚登記的最新協議為準。


02


準備離婚的夫妻因新冠肺炎疫情而分居兩地,是否構成夫妻雙方感情破裂?


黃小星


律師解析:


「分居滿兩年」是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種法定情形,法院在審判時會予以考慮。但是,分居必須是基於感情不和的原因。


如果是夫妻兩地工作,或者有一方出外就醫等,都不屬於感情不和引起的,也就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所以,如果僅僅是因疫情被分隔兩地,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情形,不能作為判定是否分居滿兩年的起算點;而疫情開始前夫妻雙方已因感情不和分居的,則屬於因感情不和分居狀態的延續,可以一併計算入分居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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