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朋友用鉛筆戳傷同伴,為何幼兒園擔責一半?

北方法制報 發佈 2019-12-29T12:33:18+00:00

小強(化名)在海南省臨高縣某村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教室玩耍時,不慎用鉛筆戳傷小明(化名)的右眼,導致小明八級傷殘。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因幼兒園監管失職引發的民事糾紛作出判決,事發幼兒園和小強的監護人應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各賠7萬餘元。


  小強(化名)在海南省臨高縣某村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教室玩耍時,不慎用鉛筆戳傷小明(化名)的右眼,導致小明八級傷殘。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因幼兒園監管失職引發的民事糾紛作出判決,事發幼兒園和小強的監護人應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各賠7萬餘元。


  據了解,幼兒園系林某開辦,2017年11月21日下午第一節課上課前,小強在教室里玩耍時不慎用鉛筆戳到小明的右眼,導致小明右眼受傷。第二天上午,小明在鎮衛生院治療,因未見好轉下午轉到臨高縣醫院繼續治療,小強的母親王某支付了1300元醫療費。同年11月23日,小明轉到省醫院住院治療,同年12月1日出院,共住院8天,住院醫療費11140.14元。


  因治療效果不佳,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6月13日期間,小明先後3次前往廣州的眼科醫院住院治療,醫療費23925.44元。小明住院期間,該幼兒園園長林某支付22700元。不久後,小明的父母將小強及其父母、幼兒園等告上法庭。經鑑定,小明右眼評定為八級傷殘,後續治療費約需7200元。


  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小強用鉛筆戳傷小明眼睛,小強作為傷害行為的實施者應承擔責任,因小強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故應由小強的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未盡到教育、管理、保護職責,對小明所受損傷應承擔責任。根據各方的過錯程度,小強的監護人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幼兒園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小明的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4萬餘元,扣除已支付部分,海南二中院判決小強的監護人賠償小明7萬餘元,幼兒園賠償小明7萬餘元。


事發幼兒園為何要擔責


  據海南二中院主審法官介紹,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本案發生在小明、小強在幼兒園學習、生活期間,幼兒園對小明、小強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首先,小強用鉛筆戳傷小明眼睛雖事發突然,但事故發生時小明、小強均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事物的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較弱,幼兒園的注意及防止義務應較大齡兒童有所加重,應負有監控幼兒學生危險行為並及時制止的職責。其次,事故發生後,該幼兒園並沒有及時通知小明、小強的家長,雙方家長分別於事發當日下午5點左右、次日早上才得知,故該幼兒園在履行合理管理職責中存在過錯,且其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因此,該幼兒園對於小明所受損傷應承擔責任。


法官提醒

鉛筆雖是學習用品,但鉛筆的尖銳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應注意到該安全隱患,加強教育監管和日常安全保障工作,做好監控幼兒學生的危險行為並及時制止,以避免此類事故發生。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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