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控部門改革前兆?專家建議納入公務員系統並賦予行政權

第一財經 發佈 2020-02-28T13:28:47+00:00

27日,在廣州醫科大學疫情防控專場新聞通氣會上,國家衛健委高級別專家組組長、國家呼吸系統疾病臨床醫學研究中心主任鍾南山表示,「我們CDC的地位太低了,這是一個技術部門。CDC的特殊地位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要一級一級上報。它應該有一定的行政權。」

鍾南山院士直言疾控中心(CDC)地位太低後,有專家建議應把疾控中心納入到政府公務員系統,並賦予其相應權力。

27日,在廣州醫科大學疫情防控專場新聞通氣會上,國家衛健委高級別專家組組長、國家呼吸系統疾病臨床醫學研究中心主任鍾南山表示,「我們CDC的地位太低了,這是一個技術部門。CDC的特殊地位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要一級一級上報。它應該有一定的行政權。」

在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後,社會各界對於疫情的公布時間、反應效率等問題多有爭論,並一度將矛頭指向相關疾控部門。

我國各級疾控中心該如何履行上報職能?疫情信息是否可由各級疾控中心直接公布?

上海創奇健康發展研究院創始人和執行理事長蔡江南對第一財經表示,在此次疫情當中,關於疫情信息直報、疫情情況的公布問題,疾控中心實際上都無法做決策。比如各省市關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一級響應等,疾控中心也都沒有宣布的權力。因此,儘管硬體、系統都建好了,但最後都無法發揮應有作用,其實是因為沒有給它賦予他相關權力。

官方資料顯示,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作為國家衛健委的直屬單位,其主要職責是開展疾病預防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組織制定國家公共衛生技術方案和指南,開展傳染病、慢性病、職業病、地方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監測及國民健康狀況監測與評價等工作。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各級疾控中心職能早有設置。

首先,疾控中心的報告單位是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章第三十三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主動收集、分析、調查、核實傳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類、乙類傳染病疫情報告或者發現傳染病爆發、流行時,應當立即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同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其次,向社會公布傳染病信息的決定權並不在疾控中心,這也符合上述《傳染病防治法》中的相關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傳染病發生、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出傳染病預警,根據情況予以公布。

「我們專家組在新聞媒體上表示人傳人是1月20日。CDC向地方政府上報後由地方政府決定如何處置,應該有一定的行政權。如果以後不是這樣的話,以後可能還會出現這樣嚴重的情況。」 鍾南山說。

再次,各級疾控中心作為一個「事業單位」,其作為科學顧問及指導的作用可能要更大。

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總理、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李克強赴中國疾控中心考察疫情防控科研攻關情況時表示,疾控系統要爭分奪秒查明病毒源頭和傳播致病機理,抓緊疫苗研製,為不斷完善診療方案提供技術支撐,及時解疑釋惑,提高公眾自我防護意識和能力。

如何解決疾控中心「沒有足夠重視」的問題?蔡江南認為,「應該把疾控中心納入到政府公務員系統,不應僅僅作為一個事業單位。如今疾控中心由於編制不一樣,其要將信息首先匯報給衛健委,那最終就沒有權力來宣布相關疫情信息。」

國外其他國家疾控部門是一個什麼狀態?以美國為例,其美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部門獨立於政府部門。也就是說,新發疾病識別將被臨床醫生和臨床實驗室人員報告給地方政府部門或美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在美國公共衛生體系當中,其政府人員的收入要比其他的一般公務員收入要高,這是考慮如醫療衛生等政府部門也要和市場來競爭,該部門公務員收入就不能和市場上其他企業一致。」蔡江南說。

最關鍵的是,涉公共衛生如疾控等部門的行政權力一定要劃分好。蔡江南進一步表示,「公共衛生專業領域如果讓地方政府來決定,那就會綜合社會穩定、經濟等各因素來考量。但如果將來我們專業權力劃分得很好的話,那麼疫情就只需要考慮對生命健康的影響,或者在適當溝通下做出更優決定。」

2月19日,《中國疾控控制中心周報》上刊登了一篇題為《一個強有力的公共衛生系統對健康和經濟進步至關重要》的英文文章,該文作者費和平(Tom Frieden)曾經擔任美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主任、紐約市衛生局局長。

費和平在文中表示,中國的公共衛生系統在 SARS 之後變得更加有力。 我們這些從事全球公共衛生工作的人希望,就像 SARS 促使中國增強中國疾控中心的職能、增加投入一樣,當前應對新冠肺炎(COVID-19)的努力將推動中國公共衛生能力實現再一次指數級的飛躍。

與同期刊發的其他幾篇純英文文章不同的是,該文同時附有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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