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用量該如何把握?古今中藥劑量換算,數學不好也能看懂

奇妙的本草 發佈 2020-03-19T06:59:52+00:00

據陳女士回憶,因為患有風濕,朋友便送她一些龍鬚草,說是堅持服用可以治病,陳女士對此堅信不疑。17日晚上,她用一個茶杯裝了半杯草沖了一杯水,像喝茶般,把杯里的草汁一飲而盡。

因為中草藥中毒的案例,其實在生活中並不少見。

據陳女士回憶,因為患有風濕,朋友便送她一些龍鬚草,說是堅持服用可以治病,陳女士對此堅信不疑。

17日晚上,她用一個茶杯裝了半杯草沖了一杯水,像喝茶般,把杯里的草汁一飲而盡。可是沒一會兒工夫,陳女士就開始上吐下瀉,可她當時還在麻將桌上「戰鬥」正酣,想要挺過去繼續「搓」,但腹痛加劇,實在難以忍受,於是才撥打急救電話,等醫生來時,她又吐了一回。

急救醫生診斷為藥物中毒,馬上把陳女士送到醫院治療。

無獨有偶,年近50歲的李先生也遇到了類似的情況。

陳先生自身腰骨問題嚴重,一周前經一名土醫生開方,服用馬錢子。土醫生告知,服藥後即刻入睡,不可亂動。

然而,一天晚上,陳先生打破常規,把馬錢子連同酵素一起服用。到了次日凌晨1點時許,他出現了肌肉痙攣、躁動、抽搐等症狀。家屬急忙撥打急救電話。醫生趕到家中後,對患者進行初步檢查,認為是馬錢子中毒,而且是與酵素同服造成不良反應的加劇,現場進行對應治療後,症狀有所緩解。隨後,送到醫院進行留觀。

可見,中藥雖有一定好處,但是用法不對,用量不正確也會對身體造成一定的影響。

網絡上有越來越多的民間偏方治療疑難雜症,不僅用藥方法無從考究,用量上也各不相同。然而很少有人關注到,就連正規醫院出具的藥方,也存在著一些不規範行為,特別是中藥用量方面。

其實中醫行業在用藥材量上存在著3個問題

1.中藥用量規定的不規範、不統一

市面上,大多中藥藥方來源於《中華本草》、《中藥學》、《中國藥典》,仔細對照藥方會發現,三本藥典在用量上均存在著差異。

如墨早蓮這味藥,主要用於涼血止血,在《中國藥典》中規定為6-12g,《中華本草》中規定為9-30g,《中藥學》規定為10-15g,三部藥典的下限和上限差異均較大。


2.用量規定範圍和臨床的實際應用相差甚遠

國家頒布的《中國藥典》在中藥用量規定範圍上,存在與臨床有一定差異的情況,這也是很多臨床用藥的困擾。

如醫師範麗霞對10762張處方中的50味藥進行對比,發現臨床用量與《中國藥典》規定的用量只有26%是相符的,可見臨床與典籍之間差異較大。

3.用量規定範圍中的中間差值非常懸殊

《中國藥典》對中藥用量範圍的上限與下限差值也存在著不統一現象,雖然這與現代科技發展迅速有著不可或缺的關係,但如此權威的藥典對於中醫實踐有著深遠影響,可見中藥藥方的精準性還需要深入研究。

如黃芪9-30g,淡竹葉6-9g,大黃3-30g等,中間差值較大,用量上存在著很大的波動空間。

以上3種情況,也造就了很多人不願意看中醫,更相信西醫的情況。可是中醫博大精深,遠比現實生活中接觸的功能更強大。但作為患者的我們,如何規避中藥副作用,在食用用法上就有所講究。

中藥正確服用方法

一、服藥時間

中藥的服藥時間根據病情而定,有些腸胃功能不好的人也有所講究。

1.空腹

峻下逐水藥、攻擊導瀉藥、驅蟲藥等都比較適合空腹服用,它們在空腹的時候更容易發揮藥效。

2.飯前服

滋補健體的藥就比較適合飯前服用,這有利於藥物快速吸收,從而達到最佳效果。

3.飯後服

對腸胃有刺激的中藥則需要飯後服用,飯後服的目的是讓此類藥物與食物同時消化,以此減少對腸胃的刺激。

4.睡前服

安神藥、緩下劑等就適合睡前服用,以便藥物可以在睡後發揮藥效,更加符合人體生理規律。

二、服藥次數

通常中藥都是每日一劑,一劑大約是兩三碗用量,分開服用不太刺激腸胃。對於重症患者而言,則需要4小時服用一次,一日六次,鞏固藥效。

三、正確的服藥劑量

中藥以一劑為量,均是煎煮2-3次後的用量,一次為150ml左右,也就是一小碗。

對於小孩來說,藥劑要適當減少:1歲以內為成年人五分之一的量;1-3歲為成年人四分之一量;4-7歲為成年人三分之一量;8-10歲為成年人一半量;10歲以上則可以按成年人劑量服用。

古今中藥劑量換算表:


與古代不同,現代採用公制,以近似值作為換算,例如:1兩(16位制)=30g,1錢=3g,1分=0.3g,1厘=0.03g。中醫文化博大精深,中藥固本回元的功能從古至今淵源流傳,根據以上中藥服用方法,相信很多人已經有了清晰概念。下次再服用中藥,不要再出錯了。

參考資料:

[1]黃璐明;楊洪軍;唐仕歡;黃璐琦;周超凡.中藥用量標準研究的思路與方法[J].中醫雜誌,2009(07):76-79.

[2]王曉梅.怎樣正確服用中藥[J].家庭醫學:下半月,2012(7):56-56.

[3]江波.正確服用中藥[J].老年人,2001(09):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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