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般如何確定夫妻雙方對子女撫養費的負擔

浙江史律師 發佈 2020-03-28T13:35:52+00:00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但撫養費的實際給付,以其具有負擔能力為前提。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但撫養費的實際給付,以其具有負擔能力為前提。

一、離婚時,撫養費數額的確定

子女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具體的數額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一般地,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撫養費給付的期限

1、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滿十八周歲為止。

2、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3、已滿十八周歲但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有義務負擔子女必要的撫養費至其可以獨立生活。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

三、撫養費給付方式

1、撫養費一般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2、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

3、若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擔心另一方不能按時足額給付撫養費,而另一方擔心直接撫養一方自用或亂用撫養費,雙方可對扶養協議進行公證,並將撫養費提存至公證機關,由公證機關監督和以提存的撫養費代為給付,使雙方放心。

四、離婚後,撫養費的變更

1、離婚後,子女可以要求父或母

增加撫養費的給付,但應當舉證證明下列要件事實:(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或者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原因,致子女的實際需要超過原定數額,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2)父或母有給付能力。

2、離婚後,父或母一方也可以請求減少、中止給付子女撫養費,但應當舉證證明本人的生活境遇發生變化,已經沒有實際給付能力。法院可以判決中止或者適當減少,但是,其一旦恢復甚至超過原有的撫養能力,子女仍有權要求回復至原定的撫養費數額,甚至要求增加撫養費。這種情況一般包括:(1)給付方的收入明顯減少,雖經努力仍維持在較低的水平;(2)給付方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定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又有撫養能力;(3)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造、或被強制戒毒等等,失去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不過,在恢復人身自由後有經濟來源的,則應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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