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變身賣淫地 老闆被判容留賣淫罪

中國吉林網 發佈 2020-03-31T00:49:52+00:00

經審理查明: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張某在通化市二道江區經營某酒吧期間,先後多次向嫖娼人員介紹賣淫女蘇某、陳某、張某,並在其酒吧或提供的日租房等地點從事賣淫違法活動,並從中按比例提成獲利。中國吉林網吉刻APP記者 劉振國 通訊員 高彥辰

一女子為賺錢,竟在自己經營的酒吧內容留女性賣淫!2020年2月21日,二道江區檢察院以張某涉嫌介紹、容留賣淫罪向二道江區法院提起公訴。3月26日二道江區法院通過網際網路開庭的形式,公開審理該起介紹、容留賣淫罪案件。

經審理查明: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張某在通化市二道江區經營某酒吧期間,先後多次向嫖娼人員介紹賣淫女蘇某、陳某、張某,並在其酒吧或提供的日租房等地點從事賣淫違法活動,並從中按比例提成獲利。

公訴人當庭出示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辨認筆錄等多份證據,充分證明案件事實。面對公訴人展示的證據,被告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並坦言稱「本以為做這些事可以快點賺錢,沒想到因為自己的無知,不懂法而身陷囹圄,現在後悔晚矣」,並當庭表示認罪認罰,希望法庭對其從寬處理。

二道江區法院認為,張某的行為已構成介紹、容留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自願認罪認罰,如實供述其罪行,且已經向公安機關退贓完畢,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普法小知識:《刑法》規定,犯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國吉林網 吉刻APP記者 劉振國 通訊員 高彥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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