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冪訴冪吻茶飲店侵權案判決結果:勝訴 獲賠一萬元

福建閩南網 發佈 2020-03-12T07:06:35+00:00

楊冪認為,作為公眾人物,個人肖像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冪吻茶飲店的行為已嚴重侵害其肖像權,故訴至法院。

2018年5月8日陝西省西安市新城區冪吻茶飲品店(簡稱冪吻茶飲店)與河北省秦皇島市速騰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簡稱速騰公司)簽訂了技術轉讓合同,加盟了該公司的「冪吻茶」飲品項目,在該公司的授意下,冪吻茶飲店使用了知名演員楊冪的肖像、姓名的圖片、照片等作為廣告,為其自身及其「冪吻茶」品牌產品進行商業廣告宣傳。楊冪的工作人員發現後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楊冪認為,作為公眾人物,個人肖像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冪吻茶飲店的行為已嚴重侵害其肖像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冪吻茶飲店:立即停止所有侵害楊冪肖像權的行為;向楊冪道歉聲明;支付侵權物質損害賠償金50萬元、精神損害撫恤金5萬元;公證費3020元。冪吻茶飲店辯稱,其使用楊冪的肖像來自速騰公司,該公司表示邀請楊冪為代言人;收到傳票當日把店裡的圖片已撤,並向楊冪書面道歉,希望協商解決。

陝西省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冪吻茶飲店在其店內使用楊冪肖像,構成侵權。因冪吻茶飲店已停止侵權,且向原告書面道歉,原告的部分訴請已實現;原告要求賠償損失,應予支持,考慮到原告具有一定的社會知名度、冪吻茶飲店使用原告肖像數量、用途、時間等情節,酌定損失額1萬元。鑒於冪吻茶飲店使用肖像不存在侮辱、誹謗、醜化等行為,故對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支持。原告為主張權利支出的公證費3020元應由侵權人負擔。遂於2019年9月24日判決,冪吻茶飲店賠償原告損失1萬元及公證費3020元,共計13020元,駁回原告其餘訴訟請求。宣判後,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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