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患有性功能障礙,妻子能起訴離婚嗎?

超哥講法 發佈 2020-04-04T21:20:41+00:00

一、以丈夫患有性功能障礙為理由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准離婚案例1:石女士與邵先生於2018年2月相識,同年10月27日結婚。婚後,石女士發現,邵先生患有性功能障礙,遂於2019年5月向法院起訴離婚。

一、以丈夫患有性功能障礙為理由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准離婚

案例1:石女士與邵先生於2018年2月相識,同年10月27日結婚。婚後,石女士發現,邵先生患有性功能障礙,遂於2019年5月向法院起訴離婚。邵先生答辯,他沒有隱瞞性功能障礙,在結婚那段時間,因為身體和精神過度勞累,造成夫妻性生活不和諧。找醫生調理後,已恢復正常。他與原告現在只是有一些矛盾,以後會加強溝通。

法院認為,石女士未提交邵先生患有性功能障礙的證據,雙方的夫妻感情並未達到徹底破裂的程度,石女士要求離婚的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案例2:舒女士與陳先生結婚後,發現陳先生無法進行正常的性生活。在舒女士追問之下,陳先生坦白,他婚前到醫院檢查時,已發現患有性功能障礙,且可能終生無法生育。舒女士大怒,認為陳先生欺騙了自己。於是訴至法院,要求與陳先生離婚。

法院認為,陳先生雖然患有性功能障礙,但其現仍在治療過程中。是否屬於久治不愈的情況,沒有證據證明。夫妻之間感情尚未破裂,因此不准離婚。


案例3:金女士與倪先生均系再婚,於2018年9月經人介紹相識,同年底結婚。婚後金女士發現倪先生患有性功能障礙,產生矛盾。金女士認為雙方沒有建立起夫妻感情,沒有和好可能,於2019年3月起訴離婚。

法院認為,原、被告均系再婚,雖經人介紹相識戀愛,但雙方婚姻基礎還比較牢固。被告雖然患有性功能疾病,但經治療後不影響夫妻生活,婚後雙方並無太大的矛盾。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但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確己破裂的有效證據。故不准離婚。



二、與丈夫長時間分居,法院准許離婚

案例4:張女士與李先生在2012年7月經人介紹相識建立戀愛關係,同年9月17日登記結婚,同年9月25日舉行結婚儀式後共同生活。婚後共同生活期間,張女士發現李先生患有男性疾病但不積極治療,產生矛盾,在2012年10月26日離家與李先生分居生活。2013年7月8日,李女士提起訴訟,要求離婚。

法院認為,張女士與李先生婚前感情一般,婚後共同生活短暫,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結婚時間不長便已分居,且自分居後久未聯絡,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判決解除婚姻關係。



三、超哥說法


(一)婚姻是什麼

美國心理學家斯騰伯格提出,婚姻由激情、親密和承諾這三個基本成分組成。激情是婚姻中的性慾成分,是情緒上的著迷;親密是指在婚姻關係中能夠引起的溫暖體驗;承諾指維持關係的決定期許或擔保。


毫無疑問,三個成分都具備的婚姻是最幸福和圓滿的,但也是罕見的。缺少激情,還有親密和承諾,同樣可以經營出甜蜜的愛情和婚姻。因此,配偶負氣離家出走,丈夫切不可不管不問,應該儘快將妻子追回。要知道,患病或許會讓妻子心涼,但不管不問的冷漠肯定會讓妻子心死。心都死了,又如何能維持婚姻呢!


其實,維持和經營婚姻,最重要的是坦誠相見。如果婚前欺騙對方,可能贏得了對方一時的歡心,也可能領取了一紙婚書。但紙終究包不住火,欺騙只能引來更深的矛盾,給雙方留下刻骨的傷痕。要用細心、熱心、耐心和愛心,去經營婚姻,就像經營事業一樣。生活中有不順,婚姻中也難免有坎坷,這不可怕,可怕的是雙方沒有了繼續生活的信念。


對於男性而言,患有性功能障礙是痛苦的,也是難以啟齒的。但是,不能因此對配偶隱瞞和欺騙。應在取得配偶支持的情況下,及時就醫。治療好了疾病,就可能挽回配偶的心;治不好疾病,也向配偶表明了不斷治療以挽救婚姻的決心,此時法官亦不會判決離婚。



(二)女性怎麼辦

婚姻不一定是愛情的墳墓,但缺少激情可能就是婚姻的墳墓。沒有激情的婚姻,就好像壞了電池的手機,即使勉強開機,也持續不了多久。夫妻之間沒有性生活,彼此之間就沒有了親密感,婚姻可能就會出問題。


對於女性來說,最好的策略是防患於未然,雙方在婚前做一個全面的婚檢。在全面了解對方身體狀況的情況下,決定是否結婚,才是一個安全方案。


一旦結婚,想要再恢復單身就困難得多。是否結婚自己就能決定,但是,結婚後再離婚就屬於夫妻雙方兩個人的事情,甚至是兩個家庭的事情,糾纏著彩禮、房產和子女。萬一在婚後發現丈夫患有性功能障礙,女方貿然起訴離婚,必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此時,要想離婚,就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感情破裂的要求。一方面,女方應當注意收集各種證據,包括男方患有性功能障礙的證據,如醫院檢查單,治療記錄等;男方婚前故意隱瞞病史的證據;男方患有的疾病無法得到根治的證據。另一方面,在條件允許時,女方可以搬離男方家庭,長時間的分居生活便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最好證明


黑夜再漫長,太陽也會從東方冉冉升起。



(三)問題

司法實踐中,一方患有性功能障礙,另一方因此起訴離婚的情形,比較常見。從現有判決看,如果單純以一方患有性功能障礙為由起訴離婚,基本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可問題是,它確實會極大地影響夫妻關係質量。有人也會對此非常在意,它也會影響到生育和繼承等問題。


在你看來,法院這種處理方法對嗎?應該判決離婚嗎?


案例索引:

1.石某與邵某離婚糾紛案:(2019)豫1626民初2175號一審民事判決書

2.舒某與陳某離婚糾紛案:(2016)豫15民終2470號二審判決書

3.金某與倪某離婚糾紛案:(2019)鄂0703民初330號一審民事判決書

3.張某某與李某某離婚糾紛案:(2014)臨民一終字第14號二審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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