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蒙古族婚俗,元朝時期各民族婚俗有何差異?

史地客棧 發佈 2019-12-23T06:34:45+00:00

元朝是蒙古族建立的少數民族王朝,雖然享國時間不長,但確實曾經所向披靡。蒙古族的文化與漢族有差異,他們的通知方式也不盡相同。那麼元朝時期各民族的婚俗發生了什麼變化嗎?蒙古族婚俗元朝蒙古族婚俗元代婚禮中值得特別注意的首先是居於特殊地位的蒙古人的禮俗。

元朝是蒙古族建立的少數民族王朝,雖然享國時間不長,但確實曾經所向披靡。蒙古族的文化與漢族有差異,他們的通知方式也不盡相同。那麼元朝時期各民族的婚俗發生了什麼變化嗎?

元朝蒙古族婚俗

元代婚禮中值得特別注意的首先是居於特殊地位的蒙古人的禮俗。一直到蒙古汗國建立以後,蒙古人中間還流行搶親的風俗。但同時,議婚的風俗也很普遍。父親可以為兒子向女方求婚,若女方父親同意,就飲布渾察兒(許親酒)。又有不兀勒札兒,譯稱許婚筵席。不兀勒札兒這個詞原意是頸喉,這裡實際上指羊的頸喉,這個部位的骨頭十分堅硬,許婚筵席上吃這個部位的肉,表示定婚不悔。後來沒有許婚筵,就改在結婚時吃不兀勒札兒,表示好合。這個風俗延續至今。議婚要講聘禮,一般是以馬示聘。但是成吉思汗認為,婚姻而論財,殆若商賈矣!他更注重婚姻的社會條件與政治基礎。因而元代時候,蒙古貴族與平民不相通婚;貴族之間彼此嫁娶,稱為忽答,即姻親;此外,安答之間也互相嫁娶,結成安答忽帶,即義兄弟姻親關係。

元代蒙古人實行一夫多妻制。這一方面是因為當時蒙古社會已以男子為中心,同時還存在著濃厚的原始婚姻制度的殘餘,一方面是因為頻繁的戰爭使大量男子喪生而同時又俘獲了大量婦女。當時實行一夫多妻制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為了蒙古人的蕃衍,因而成吉思立法,只要其種類子孫蕃衍,不許有妒忌者。至於一個男子娶多少妻子,則有賴於他供養的能力。所以,愈是顯貴的人,往往妻子愈多,在蒙元時代的文獻中,一個貴族有幾十個妻子的記載是屢見不鮮的。按照當時的風俗,平民也可以娶有多妻。在多妻的情況下,長妻的地位最高。但是,妻以子貴,如果長妻沒有生子,她的地位就可能低於她丈夫的其他生子的妻。嚴禁與已婚之婦私通,犯者處死。

元代蒙古人還實行收繼婚制,也就是父死則妻其從母,兄弟死則收其妻。這種婚制,中國北方許多民族都曾實行,漢文文獻中稱之為蒸母報嫂。蒙古興起時,和它鄰近的女真、党項、畏兀兒等族也有這種習俗。因此,在當時蒙古人的觀念中,這是順理成章的。甚至成吉思汗死後,他的寵妃木哥哈敦就被三子窩闊台娶去。而在窩闊台得到木哥哈敦以前,他的二哥察合台也派人來說:父親遺留下的諸母和美妾之中,把這個木哥哈敦給我!

元朝時期其他民族婚俗

漢族婚俗

至於在元代仍占人口多數的漢族的婚姻禮俗,則基本上沿襲了原有的傳統,但也有若干變化。至元六年三月,中書省戶部議准,今後但為婚姻,議定寫立婚書文約,明白該寫元議聘財錢物,若招召女婿,指定養老或出舍年限,其主婚、保親、媒妁人等畫字依理成親,庶免爭訟。至元八年九月,尚書省禮部呈准施行的婚姻禮制是依據漢兒舊來例並參照朱熹《家禮·婚禮》擬訂的,包括議婚、納采、親迎、婦見舅姑、廟見和婿見婦之父母七項。同時,金代流行一時的拜門,因為蒙古婚聘並自來典故內俱無此陳例,此系女真風俗,而遍行弟去。在漢族的婚俗中,拜門就是婿見婦之父母。女真的拜門別有含義,是男女婚前生子後男子去女子家拜見女方父母,執子婿之禮。

特殊婚俗

元廷對於一些特殊的婚姻問題,也有明確的規定。如對於驅良婚,也就是驅口與良人之間的通婚,元廷明令禁止,違者有罪。良人娶驅,判徒刑二年;良婦嫁驅,則合做驅。如宋時在江淮已成習俗的典妻,元廷認為是薄俗,予以禁止;也禁止嫁賣妻妾。又如指腹為婚,宋金兩代較為多見,而元代的法律則予以禁止。

各民族婚俗的互相影響

元代各民族的婚姻禮制,雖然各從本俗,但彼此之間不可能不發生影響。比較明顯的是漢族中有些人效法蒙古人多妻制,有妻更娶妻,對此,元廷以至元八年正月二十五日為界限,在此以前准已婚為定;在此以後,申明禁止,不過,有妻再娶妾仍被允准。

蒙古的收繼婚制對漢族也有影響。而元廷對此的政策則有一個變化的過程。按至元七年的規定,侄兒不得收繼嬸母。而按至元八年十二月頒布的聖旨,小娘根底,阿嫂根底收者,也就是准許兄收弟媳,弟收兄嫂,即使是小叔收嫂,也被認為難同有妻更娶妻體例。到了至元十二年,兄收弟媳已在實際上受到禁止,犯者刑杖。《元典帝》載有至元十四年刑部所准兄收弟媳刑斷離之例,以後遇有同類案件,即以此例為依據審理。至順元年(1330)九月進一步下敕:諸人非其本俗,敢有弟收其嫂、子收庶母者,坐罪。這諸人,明白指的是漢人、南人。《元史》卷一○三《刑法志》二《戶婚》:諸漢人、南人、父沒子收其庶母,兄沒弟收其嫂者,禁之。

另一方面,蒙古人受到漢族婚姻禮俗的影響,也有不再從本俗的。例如蒙古弘吉剌氏的脫脫尼,年二十六歲時丈夫哈剌不花死了,哈剌不花前妻有二子已成年,尚未娶妻,都想收繼她。脫脫尼以死自誓,二子慚懼謝罪,仍析業而居。對這樣的事,元代官方未予干涉。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