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一女子鍾某梅一大早和姐妹
去海邊趕海挖海螺
正挖得興起時突然漲潮
鍾某梅不幸溺水死亡
事後,其家屬覺得是附近海域
進行抽砂作業造成的漲潮
認為此舉使鍾某梅被海水淹沒導致溺亡
於是將河道整治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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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出海口挖螺溺水死亡
據了解,2019年4月24日早上6時許,鍾某梅與陳某鳳、陳某榮、孫某來、陳某交共五人在昌化鎮昌化港口南邊昌化江出海口處挖螺。
8點半左右,海水突然出現不規律潮汐變化,迅速漲潮,大約1分鐘漲潮2次,潮高70cm至100cm,將鍾某梅等五人淹沒,陳某鳳、陳某榮、孫某來、陳某交等四人被附近其他挖螺人所救,鍾某梅未能獲救溺水死亡。
家屬將河道整治公司告上法庭
鍾某梅的家屬在查看氣象證明、河道整治公司作業船舶排水視頻、事發現場視頻、倖存者視頻等資料後,其家屬認為鍾某梅系因河道整治公司的船舶在附近海域進行抽砂作業造成的漲潮使鍾某梅被海水淹沒導致溺亡,河道整治公司作業時未通知附近挖螺的漁民而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於是,鍾某梅的家屬將海南河道綜合整治工程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請求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76萬餘元的賠償款。
一審法院駁回起訴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鍾某梅溺亡當天,「長鱷2號」「昌化江3號」(原名為「貴港福盛3585」)、「吸盤4」三艘船舶錨泊在事發地點附近。
但法院認為,涉案船隻「長鱷2號」「昌化江3號」「吸盤4」的所有人均非河道整治公司,鍾某梅家屬也未能證明河道整治公司與他人共同或分別實施了侵權行為導致鍾某梅溺亡事故的發生。故一審法院駁回了鍾某梅家屬的起訴。
省高院撤銷一審裁定 重新審理
鍾某梅家屬不服一審裁定,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省高院認為,將河道整治公司列為被告,並列明了該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基本信息,河道整治公司作為一審被告是明確的,一審裁定以河道整治公司不是本案適格被告為由,駁回鍾某梅家屬的起訴確有不當,應予糾正,其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來源:南國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