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讓校園暴力事件成為常態

吳建寶律師 發佈 2019-12-19T08:30:01+00:00

「小學時,一個大個子男生向我收保護費,平時我給他了,那天我不想給他,最後他搶了錢還打了我。回家媽媽發現了帶我找老師,老師說「那麼多小朋友,怎麼只打你啊。」 媽媽立即扇了老師一耳光,說「辦公室這麼多人,為什麼我只打你?」然後辦理了轉學。

「小學時,一個大個子男生向我收保護費,平時我給他了,那天我不想給他,最後他搶了錢還打了我。回家媽媽發現了帶我找老師,老師說「那麼多小朋友,怎麼只打你啊。」 媽媽立即扇了老師一耳光,說「辦公室這麼多人,為什麼我只打你?」然後辦理了轉學。媽媽說,有人欺負你,你一定要還回去」看完這個故事讓我比較觸動。

校園欺凌事件時有發生,之所以高發,有學者說在一些地方教育部門和學校在處理時,採取內部處理方式,有的甚至在涉事學生家長出面擺平的情況下不了了之,也就助長了欺凌者的氣焰。校園霸凌大體分成 3 類:身體暴力、言語暴力、冷漠排斥。

校園暴力可能涉及的罪名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搶劫、強姦、猥褻兒童等。但主要集中在尋釁滋事、聚眾鬥毆、故意傷害等。

尋釁滋事案例:

  被告人劉某、鄔某、賈某夥同杜某、趙某、武某、胡某某無故對被害人小麗進行毆打,後因部分作案視頻被上傳至網際網路而引發了公眾普遍關注,導致案發。三被告人經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後主動投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案發後,三被告人及部分未成年同案人通過經濟賠償、賠禮道歉等形式獲得被害人小麗諒解,

  由於自首,取得諒解,結合三被告人各自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被告人劉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被告人鄔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被告人賈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聚眾鬥毆案例:

  歐某、陳某與柴某素有矛盾。歐某與柴某相約在公園打架。歐某、陳某糾集羅某、黎某等10餘人,準備了砍刀、鐵棍、口罩、麵粉等工具,到公園聚合,柴某也糾集了鄭某、余某等9人,準備了鐵棍、木棍、竹棍等工具。當晚,雙方人員從互罵發展到相互追打,並用刀砍、棍打對人員。鬥毆中,陳某、馮某、黃某全身多處被刀砍傷,經鑑定為輕傷一級,歐某和程某也多處被棍棒打傷,傷情經鑑定為輕微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歐某、柴某、陳某、鄭某等21人夥同他人持械聚眾鬥毆,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鬥毆罪。本案因柴某、歐某、陳某分別召集、組織、策劃引發聚眾鬥毆,柴某、歐某、陳某在本起共同犯罪中,為首要分子,其他被告人均因他人召集積極參與聚眾鬥毆,認定為積極參加者。法院最終判決歐某、陳某一年七個月,柴某一年九個月,其他積極參加鬥毆的馮某等五名成年人和一名未成年人被判處一年五個月至三年二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法庭綜合相關因素,最終判處緩刑。

  10名參與鬥毆的學生和其他6名未成年人,有的是出於哥們義氣出手相助,有的是礙於情面被迫答應。法庭上他們有的表示是因為愛湊熱鬧、不懂事才參與鬥毆,對自己犯下的罪行深感後悔,表示今後絕不再觸犯刑律,渴望能重返學校繼續讀書,或回到社會,重新做人,希望法庭從輕或減輕處罰,或判處緩刑。

對未成年學生的刑事處罰有哪些特殊規定

1、關於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問題

《刑法》第17條第一、二款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故意殺人,傷害致人重傷或者,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在年齡上劃分負刑事責任的階段,既有警示有暴力傾向的在校學生,一旦達到一定辨別是非的能力就要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同時照顧未成年生理和心理特點。

2、關於未年人的刑罰問題

《刑法》第17條第三、四款規定,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4周歲不予刑事責任的,責令他的家長或其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時也可由政府收容教養。《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裡的死刑包括死緩。這種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寬容從輕的規定,體現國家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校園暴力承擔的責任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決定,如果屬於殺人的那麼即使還未成年也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但是會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是校園暴力的主體已經滿了18歲就根據正常的情況進行計算,不會有區別。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原因還是一時的衝動,法律意識的淡薄。請孩子們一定要保持冷靜的頭腦,以暴制暴的方式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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