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法」引發專利大戰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發佈 2020-04-13T12:34:37+00:00

導讀一個是「他們搜狐,我們搜狗,各搜各的」的搜狗,一個是「眾里尋他千百度」的百度,因「輸入法」而展開了一場硝煙瀰漫的發明專利「大戰」,雙方先後在北京、上海多地打起官司,訴訟一個接一個。

導讀

一個是「他們搜狐,我們搜狗,各搜各的」的搜狗,一個是「眾里尋他千百度」的百度,因「輸入法」而展開了一場硝煙瀰漫的發明專利「大戰」,雙方先後在北京、上海多地打起官司,訴訟一個接一個。

3月30日上午10時,搜狗在上海起訴的一起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二審落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高院)對上訴人北京搜狗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搜狗公司)與被上訴人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兩百度公司)、原審被告上海天熙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熙公司)一案進行在線宣判,法院駁回了搜狗公司的全部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搜狗告百度「輸入法」侵權

作為著名的網際網路公司,搜狗公司擁有名為「一種用戶詞參與智能組詞輸入的方法及一種輸入法系統」的發明專利,而兩百度公司則製作發布了百度輸入法。

2015年11月,搜狗公司經公證保全程序購買了一部「一加」牌手機,該手機預裝了百度輸入法軟體,發票開具單位為天熙公司。

同年11月16日,搜狗公司向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兩百度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行為,這其中包括三個「立即停止」,即立即停止製作侵害搜狗公司專利權的百度輸入法,立即停止在自己或者第三方經營的網站或者應用平台上發布侵害搜狗公司專利權的百度輸入法供公眾用戶下載,立即停止將侵害專利權的百度輸入法提供給手機生產廠商讓其預裝在所生產銷售的手機中。

同時,搜狗公司請求判令天熙公司也立即停止許諾銷售、銷售預裝有侵害搜狗公司專利權的百度輸入法的手機。兩百度公司賠償搜狗公司各類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萬元,其中5萬元由天熙公司連帶賠償,訴訟費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擔。

一審訴訟期間,搜狗公司於2016年4月就涉及的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出具《關於4W104282號無效宣告案件的意見陳述書》。2017年3月,搜狗公司提出申請司法鑑定。7月,工業和信息化部軟體與集成電路促進中心智慧財產權司法鑑定所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結論顯示,百度輸入法軟體的部分技術特徵與搜狗公司的相關專利技術特徵不相同也不等同。12月,一審法院組織搜狗公司和兩百度公司代理人及專家輔助人、技術調查官、相關鑑定專家對百度輸入法軟體原始碼進行了勘驗。

經審理,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搜狗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1800元、司法鑑定費用15萬元、鑑定人員出庭費用49044元均由搜狗公司負擔。

對二審證據關聯性不認可

搜狗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結果,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將案件發回重審或改判支持搜狗公司一審針對兩百度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中,搜狗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三份公開出版物作為新證據,分別是《NLP漢語自然語言處理原理與實踐》《機器學習算法原理與編程實踐》《現代生活中的統計學和機率論》,這些證據用以證明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判斷詞頻和機率之間具有相同含義。

兩百度公司對此表示,這些證據搜狗公司在一審中可以提交但未提交,故均不屬於二審新證據。兩百度公司認可三份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但對關聯性不予認可,理由是,首先,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本案中,涉案專利說明書、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出具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足以界定「機率」的定義,不需要結合其他文獻來確定。其次,這三份證據均不是輸入法領域的工具書或教科書,其中兩本書出版日期為2017年,而涉案專利申請日為2008年,故不能用以解釋涉案專利中的「機率」概念。最後,涉案專利說明書對於用戶詞頻和機率有明確的定義,且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將「詞頻」和「機率」作為兩個不同的、並列的因素考慮,與搜狗公司的舉證目的相矛盾。

兩百度公司同時也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公證書,該公證書對兩百度公司進行的反證實驗等相關實驗過程進行了記載,用以證明搜狗公司將輸出結果單一地歸結為「用戶字詞對」的因素是錯誤的。

搜狗公司表示認可兩百度公司所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但對關聯性不予認可,認為無法達到兩百度公司的證明目的。

二審中,上海高院、搜狗公司和兩百度公司對百度輸入法軟體進行了相關測試,天熙公司未向上海高院提交答辯意見及新證據。

圍繞三大爭議焦點激辯

此後,搜狗公司和兩百度公司圍繞三大爭議焦點進行了激烈的辯論。

第一,百度輸入法軟體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範圍?

搜狗公司認為,自己是「一種用戶詞參與智能組詞輸入的方法及一種輸入法系統」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該專利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是「一種建立用戶多元庫的方法」,百度輸入法軟體具有相同的技術特徵。一審法院還錯誤解釋了專利權利要求中「具有相鄰關係的用戶字詞對」的技術特徵,搜狗公司提供的實驗測試結果顯示,百度輸入法軟體不只存儲了整詞,也存儲了二元詞對,並在組詞過程中調用了二元詞對。

至於「所述用戶字詞對在所述用戶輸入時相鄰出現的機率」這句話的理解,搜狗公司認為機率是可能性,在觀察次數充分大的情況下,可以把頻次作為機率。所以,從詞出現的可能性角度來說,「詞頻」和「機率」屬於等同的技術特徵。

兩百度公司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百度輸入法軟體存儲的是整詞,不存儲有相鄰關係的用戶字詞對,不存在用戶多元庫,其是一種建立用戶詞庫的方法。

專利中所述的機率指的是用戶二元庫中存儲用戶字詞對在用戶輸入時相鄰出現的機率,並且該機率的計算方式是T(A,B)/SUMBI,而不是泛指所有機率。百度輸入法軟體僅統計了用戶詞被輸入的次數,沒有統計用戶詞出現的機率。「詞頻」與「機率」屬於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技術手段。

第二,一審法院的舉證責任分配是否合理?

搜狗公司認為,其在庭上的實驗測試結果表明,百度輸入法軟體不只存儲了整詞,也存儲了二元詞對,並在組詞中調用了二元詞對,所以搜狗公司已經從百度輸入法軟體的操作現象和功能上證明了百度輸入法軟體實現了涉案專利所實現的技術效果,舉證責任應當轉移至兩百度公司。現在,兩百度公司沒有提交證據證明百度輸入法軟體採用了不同於涉案專利保護的技術方案去實現專利所要實現的技術效果,應當承擔不利法律後果。

兩百度公司認為,其針對搜狗公司的每一個實驗都有反駁和實驗,也提供了驗證實驗和原始碼以證實百度輸入法軟體沒有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範圍,已經盡己所能舉出了所有證據,搜狗公司的主張不能成立。

第三,一審法院是否妨礙了搜狗公司舉證質證權利?

搜狗公司認為,一審中,兩百度公司以涉及技術秘密為由要求不公開審理,法院不經審查該主張是否成立,便徑直按照兩百度公司要求,在訴訟過程中,僅限搜狗公司代理人當庭閱看兩百度公司提供的證據、反駁實驗及具體反駁理由,不允許搜狗公司員工以及技術人員閱讀《百度輸入法用戶庫實現方式及抗辯理由說明》等,以致搜狗公司難以完全理解兩百度公司提供的證據、反證實驗及具體反駁理由。

在對百度輸入法軟體程序原始碼進行勘驗時,一審法院只允許搜狗公司委託的律師事務所員工以委託訴訟代理人或者專家輔助人身份在短時間內觀看被上訴人的演示,不允許搜狗公司員工(以專家輔助人身份)觀看演示,嚴重損害了搜狗公司對證據的質證權利和針對性地對兩百度公司主張進行反駁的權利。

此外,一審法院只按照兩百度公司事前提供的《關於現場勘驗方案的說明》進行片面勘驗,限制了搜狗公司獲知兩百度公司提供證據的權利。

兩百度公司則認為,其相關抗辯意見及說明包含百度輸入法軟體的設計理念及實現方式,一審法院已給予搜狗公司足夠的時間和機會對相關材料進行閱看,對相關證據進行質證。

同時,原始碼勘驗是在法官、技術調查官、鑑定專家及搜狗公司、兩百度公司均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百度輸入法軟體原始碼涉及兩百度公司的核心商業秘密,一審法院認為不應直接披露給搜狗公司,但一審法院給予搜狗公司足夠的時間對百度輸入法軟體的實現方式進行閱看和研究,搜狗公司完全有機會和時間對百度輸入法軟體原始碼勘驗發表質證意見,所以,搜狗公司相關質證權利受到損害的主張不能成立。

終審判決61頁3萬餘字

3月30日上午,合議庭進行了二審宣判。據悉,該案判決書長達61頁共計31000餘字,法院對三大爭議焦點進行了詳細說理。

首先,上海高院認為,如果主題名稱僅是對全部技術特徵所構成的技術方案的概括,而不是技術特徵的限定,那麼它對權利要求的限定作用一般限於確定專利技術方案所適用的技術領域。技術領域由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權利要求和說明書即可明確。本案中,搜狗公司專利用戶多元庫與百度輸入法軟體用戶詞庫的技術領域相同。

此外,搜狗公司專利對自造詞中的二元關係作了區分,並在此基礎上實現了發明效果。因此「具有相鄰關係的用戶字詞對」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字或詞的組合;二是字或詞之間具有相鄰關係,即誰與誰相鄰。而百度輸入法採用整詞的存儲方式,並沒有獲取相鄰關係的用戶字詞對。

對於機率,搜狗公司專利的機率受用戶輸入二元詞對的總次數影響,而從現有的勘驗和相關實驗結果看,百度輸入法軟體的詞頻並不受用戶輸入用戶詞總次數的影響。搜狗公司的相關專利權利要求和說明書明確區分了「詞頻」和「機率」的不同表述,因此「詞頻」和「機率」具有不同含義,屬於不同的技術手段,不構成等同的技術特徵,綜上,百度輸入法軟體並未落入搜狗公司專利權保護範圍。

其次,上海高院認為,計算機軟體專利權人指控被控侵權軟體侵犯了涉案專利權,應當對該軟體相關技術特徵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承擔舉證責任。但鑒於在計算機軟體專利侵權案件中,被控侵權軟體實現某種技術效果及功能的過程通常為終端用戶所不可見,故需結合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現象與方法流程的對應關係等合理分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一般而言,計算機軟體專利權人應至少在現象上證明被控侵權軟體具備了涉案專利限定的全部功能,被控侵權的基本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在原告完成上述初步舉證責任的情況下,舉證責任應當轉移至被告。被告需舉證證明雖然實現了同樣的技術功能和效果,但其採用了有別於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

本案中,搜狗公司提出了相關實驗以證明百度輸入法軟體在組詞過程中存儲並調用了二元詞對,而兩百度公司進行了一系列反證實驗,證明其採用的是「隱式自造詞」的技術方案,將兩次直接上屏的詞拼接成一個整詞進行存儲,不存在具有相鄰關係的用戶字詞對,也未統計並存儲用戶字詞對在用戶輸入時相鄰出現的機率。且兩百度公司亦向一審法院提交了被控百度輸入法軟體原始碼進行勘驗。因此,在搜狗公司進行相關實驗後,兩百度公司已經盡到了相應的舉證責任,一審法院對於搜狗公司和兩百度公司的舉證責任分配並無不當,搜狗公司關於舉證責任分配不合理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最後,上海高院認為,本案涉及百度輸入法軟體用戶詞庫的實現方式,一審法院根據兩百度公司的申請,對百度輸入法軟體技術事實查明部分不公開審理並無不當。

法院認為,兩百度公司的相關抗辯意見和說明屬於當事人的意見陳述,在這些相關說明中,包含了百度輸入法軟體的設計理念及實現方式,一審法院已給予搜狗公司足夠的時間和機會對相關材料進行閱看。

另外,上海高院向參與一審原始碼勘驗的相關鑑定專家核實,在一審法院的主持下,搜狗公司和兩百度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及專家輔助人、技術調查官、相關鑑定專家對百度輸入法軟體原始碼進行了查驗,搜狗公司有充足的時間對百度輸入法軟體原始碼進行閱看。所以搜狗公司關於勘驗片面且限制了搜狗公司獲知兩百度公司提供證據的權利,損害搜狗公司對證據的質證權利和針對性地對兩百度公司主張進行反駁的權利的相關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上海高院認為搜狗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予以駁回。(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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