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女子索要好處費未果,趁男子洗澡報警強姦,男子構成強姦嗎?

銅川檢察 發佈 2020-04-26T12:41:13+00:00

【案例】 2018年6月份份一天,孫某微信「搖一搖」時,遇到一個自稱南方婦女陳某,獨自一人來海濱城市旅遊,兩人聊了一會,孫某提出一起吃飯,陳某沒有拒絕,孫某開車接陳某一起吃飯並喝了少量啤酒。

【案例】 2018年6月份份一天,孫某微信「搖一搖」時,遇到一個自稱南方婦女陳某,獨自一人來海濱城市旅遊,兩人聊了一會,孫某提出一起吃飯,陳某沒有拒絕,孫某開車接陳某一起吃飯並喝了少量啤酒。飯後,孫某提出到自已的辦公室坐一會(孫某自已開了一家小公司),兩人喝了一會茶,孫某提出發生性關係的要求,陳某說,大哥你不得意思意思,孫某明白陳某的想法,大方地說,沒有問題,兩人相互猥褻,陳某突然停止,提出先意思意思,孫某同意事後一定意思。陳某說,你先洗澡吧,陳某趁孫某洗澡時報警孫某欲強姦自己。

本案是一起真實案件,案件的證據:一是陳某的陳述兩人相互猥褻,孫某欲強姦自已;二是孫某承認兩人相互猥褻及陳某讓孫某先洗澡的事實;三是孫某否認說過意思意思;四是陳某辯解因自已沒有給錢,陳某不想發生性關係,由於辦公室地處偏僻,陳某路不熟,所以報警。本案的全部證據就這些,那麼對孫某定性強制猥褻或強姦未遂,是否可行呢?以下筆者結合案例,根據刑法及刑訟法相關規定,展開討論,如有不當,敬請指正。

對本案證據的分析

本案中全部為言詞證據,且證據處於一對一的情況,陳某所陳述事實無非就是孫某欲強姦自已,而孫某予以否認,但案件發展過程及雙方所承認的事實來看,開始兩人相互猥褻時,沒有任何強制或脅迫手段,應認定兩人系自願。關鍵在於陳某停止行為,讓孫某洗澡, 是否可以認定為強姦中止?筆者持否定態度,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是否付費的問題,孫某承認,而陳某否認,如果能認定雙方談過費用問題,本案根本不涉及到犯罪的問題,為賣淫嫖娼的違法行為。因此,認定是否談過費用一事,對於孫某是否涉嫌刑事犯罪至關重要。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當案件事實在證明過程中出現不確定的因素時,應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解釋或認定。同理,犯罪事實上存在與否在證據上尚有合理懷疑時,依據有利於被告人原則定罪量刑。在認定犯罪和適用刑罰時應堅持:一是當事實在重罪與輕罪之間存在疑問時,認定輕罪;二是當事實在數罪與一罪之間存在疑問時,裁定為一罪;三是從重情節存在疑問時,應當否認從重處罰;四是無法確定犯罪行為是否超過追訴時效,應認為已經超過追訴時效而不再追訴;五是當被告人的供述與其他言詞證據不一致時,按照就低不就高規則來認定數額。

因此,本案中,根據兩人從聊天到吃飯再到孫某辦公室的一系列行為,雙方在是否談過費用問題上,又各執一詞,應根據存疑時有利於嫌疑人的原則,認定雙方談過費用,雙方為賣淫嫖娼關係

本案中,孫某不構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姦罪是侵犯婦女性的自己決定權的犯罪,其行為手段為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使被害婦女處於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狀態,進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動機被騙不成立強姦罪,當婦女動態被騙的情況下,發生性關係時沒有違背婦女意志,沒有侵犯其性的自決定權,即此時雙方發生性關係是為了達到一定目的,因此,不存在違背婦女意志的可能,當目的不能實現時,再說自己被強姦,有誣告陷害之嫌。

如果拋開雙方關於是否談過費用問題,那麼雙方在猥褻過程中,孫某去洗澡時,可以認定強姦(中止),但本案中,沒有強姦存在的前提,因此,孫某不構成強姦罪

雙方相互猥褻行為,由於沒有證據證明,孫某採取了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的手段行為,在此,仍應否定孫某強制猥褻的成立。

結語:根據以上分析,本案中,孫某不構成犯罪。現實中,類似的案件多發,婦女往往基於不能達到目的,而告發強姦,婦性的性權利應值得保護,但男性的性資源也值得保護,避免婦女一告強姦就抓人的慣性思維。動機被騙時不成立強姦罪。(身邊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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