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侵權!直播中翻唱歌曲或播放他人音樂

中國經濟網 發佈 2020-04-26T03:33:20+00:00

來源:紅網原標題:直播「想唱就唱」,版權規範何時等來最佳答案在不少人的觀念里,直播中翻唱歌曲或者播放他人背景音樂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但事實上,這樣的行為已然涉嫌侵權。

來源:紅網

原標題:直播「想唱就唱」,版權規範何時等來最佳答案

在不少人的觀念里,直播中翻唱歌曲或者播放他人背景音樂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但事實上,這樣的行為已然涉嫌侵權。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侵害智慧財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確定損害賠償的指導意見及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下稱《指導意見》)正式發布,對賠償標準做出規定。(4月25日 《經濟日報》)

《指導意見》明確,被告未經許可將涉案音樂作品非免費現場表演,根據主播人員的知名度,直播間在線觀看人數、點讚及打賞量,平台知名度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每首音樂作品將賠償不少於3000元。這意味著,倘若網絡主播、直播平台不遵此規定,將面臨著訴訟賠償的風險,給自身經營帶來損失。

據報導,此前已有多家網絡平台和主播,因未經許可播放或演唱歌曲被判賠。然而在各大平台,未得授權「想唱就唱」的情況仍層出不窮。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歌曲等音樂作品享有著作權,受法律保護。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他人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均屬於侵權行為。北京高院上述規定,則是對《著作權法》侵權賠償條款的細化,將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法定賠償自由裁量權的隨意性,有效提高案件審判質效。

必須認識到,從網絡平台敗訴,到《指導意見》出台,規範直播活動中音樂版權勢在必行。網絡主播不是純粹免費地表演,其有的隸屬於演藝公司或經紀公司,有的以此為業,通過表演或唱歌獲得打賞報酬,因而具備商業屬性。規定未經許可播放或演唱歌曲侵權,體現補償為主、懲罰為輔的侵權損害司法認定機制,是對作品權利人的一種保護。

在網絡直播野蠻生長的初期,音樂版權問題未獲重視尚可諒解,如今直播已形成完整產業,且規模龐大、收益不菲。從長遠看,上述標準發布將倒逼主播與直播平台更加注重智慧財產權,通過購買版權等形式獲得授權,而這也能進一步激勵作者創作,促使原創作品問世。

有法可依、有據可循,無疑是為音樂版權之爭賦予維權利器,但在複雜的現實情況下,要說權利人從此高枕而臥,版權規範迎來變局,未免言之過早。從主播角度,如若判罰金額遠低於打賞收益,會否明知違法,仍規避版權滿足用戶對熱門歌曲的需求?當前法律賠償的力度是否足夠?就平台而言,如何引導主播人員向歌曲的創作者支付版權費?有無針對性的舉措,以規避違規侵權、減少訴訟糾紛?對於權利人,當與侵權者力量懸殊時,何以切實地捍衛權益,得到符合預期的結果?無可否認,音樂版權問題尚未等來最佳答案,相關規則仍需不斷調整、動態更新,持續降低維權成本和對侵權行為的容忍度,以有效手段維護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孔德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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