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搶劫」妻子、自己「綁架」自己、用冰糖騙毒販,這些行為法律怎麼看?

法制日報 發佈 2020-04-25T06:36:17+00:00

法報君今天要分享的三個案例中,主人公「自導自演」秀演技,卻把自己「演」進了新聞,還成為了法學課堂上的奇葩案例。01丈夫持刀戴面具入室「強姦搶劫」妻子小梁夫妻倆都是上班族,閒暇之餘,小梁喜歡上網聊天,其中不乏有異性網友。

俗話說

「人生如戲,全靠演技」,

但是有些戲可不是能隨便演的。

法報君今天要分享的三個案例中,

主人公「自導自演」秀演技,

卻把自己「演」進了新聞,

還成為了法學課堂上的奇葩案例。

01 丈夫持刀戴面具入室「強姦搶劫」妻子

小梁夫妻倆都是上班族,閒暇之餘,小梁喜歡上網聊天,其中不乏有異性網友。一天,她剛好輪休,丈夫趙某則很早就出門上班去了。中午準備休息時,小梁隱約聽到身後傳來細微聲響,回頭後發現,一名頭戴面具的陌生男子手持水果刀對著她。小梁剛準備叫出聲,對方威脅她:「不許喊!不許動!不然就宰了你!」

小梁隱約覺得聲音有一絲熟悉,卻又想不起是誰。還未來得及細想,對方一把將刀抵在她身上,之後麻利地把小梁綁了起來。男子將小梁帶到臥室強行和她發生了關係,還翻出屋裡的現金裝進自己的口袋。走之前,男子兇惡地說:「不許告訴別人,不然有你好看。」

小梁設法掙脫了繩索,哭著拿起手機給丈夫打電話,卻始終打不通,只得獨自到派出所報警。警方隨即展開調查,但令人意外的是,那天翻窗入室「強姦搶劫」小梁的居然就是她的丈夫趙某。原來,趙某擔心妻子出軌,為了讓她對網友「死心」,他決定假扮男網友強姦妻子,藉此讓她「長長記性」。他本以為妻子受到這樣的侮辱和恐嚇會選擇隱瞞,沒想到妻子小梁卻果斷報了警。

本案可歸納為,丈夫自導自演持刀戴面具入室「強姦搶劫」妻子。以下結合案例,具體分析趙某行為的性質。

(1)趙某不構成強姦罪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這起案件屬於婚內強姦的範疇,所謂婚內強姦,是指丈夫違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婚內強姦這一現象在法理上一直存在著爭議。本案中因趙某夫妻的婚姻關係比較穩定,沒有發生破裂,妻子也沒有要求處理趙某,因此不能認定為強姦罪。

(2)趙某不構成搶劫罪

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本案趙某使用暴力所搶的財物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該行為是為提醒妻子見網友有危險,並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故不構成搶劫罪。

本案中,不知情的妻子報案後。小趙因涉嫌強姦被刑事拘留,檢察機關經研究後認為小趙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將其無罪釋放。但這種行為並不值得效仿,針對這件事,警方在事後對他進行了教育批評。無論出發點是怎樣的,蒙面「搶劫強姦」妻子都會造成惡劣的影響,如果因此傷害到妻子的身心健康或者破壞了夫妻感情,更是得不償失。

02 男子自導自演被綁架勒索家人

一天晚上十點,老李夫妻倆接到兒子手機打來的電話,可沒想到電話那頭一個「陌生男人」說:「你兒子在我手裡,準備好30萬元贖金,不然就撕票。」話剛說完對方就掛了電話,夫妻倆再撥過去一直無人接聽,為避免兒子出意外,他們不得不按照綁匪的要求,東拼西湊準備贖金。

在準備贖金的同時,夫妻倆也報了警,警方接到報案後連夜展開行動。期間,綁匪多次來電催促,老李向綁匪哭訴湊來湊去只有3萬元,問贖金能不能少給一點,沒想到綁匪居然同意了,並約定了交易時間和地點。綁匪到約定的地點拿了錢後迅速開車前往銀行存錢。跟蹤的民警確定車內只有綁匪一人後,立即上前將其控制住。

讓人意想不到的是,「綁匪」竟是夫妻倆的兒子李某。被抓時李某還喊道:「等一下,先讓我把錢還了!」原來,李某工作後花錢如流水,入不敷出的他開始在不同的網貸平台上借錢拆東牆補西牆。眼看越補「窟窿」越大,李某靈機一動想了一條「妙計」,自導自演了這場鬧劇。

本案可歸納為,兒子為還網貸「自己綁架自己」向父母索要「贖金」,威脅父母不給錢就「撕票」。以下結合案例,具體分析李某行為的性質。

(1)李某不構成綁架罪

綁架罪,是指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健康、生命權利及公私財產所有權利。而李某自己綁架自己自然不屬於綁架「他人」,並不存在著某人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等法益受到侵害的問題,因而不構成綁架罪。

(2)李某不構成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中的受害人主要基於錯誤認識而自願做出處分財產決定。本案中,老李夫婦並非出於「自願」,而是出於對被綁架者被侵害的恐懼而被迫交付自己的財產。因而李某的行為並不能成立詐騙罪。

(3)李某構成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索公私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罪的客觀方面一般表現為以威脅和要挾的方法,向公私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強索財物的行為。李某謊稱自己被綁架,虛構自己處於危險境地,以此要挾父母索取錢財為己所用的行為已經侵犯到其父母的財產權利,因而構成敲詐勒索罪。

「溝通是最好的橋樑。」家庭關係中,子女與父母如果溝通不暢,或拒絕溝通,往往會釀成悲劇。本案中的李某對金錢和物質有極強的虛榮心,拆東牆補西牆最終無力償還網貸,父母和他缺乏良好的溝通,並未發現他的異樣。法律意識淡薄的他自導自演一場鬧劇藉此要錢,這樣的做法不僅讓父母心寒齒冷,還可能讓自己身陷囹圄。

03 男子用冰糖冒充毒品賣給毒販

韓某退休後盤下來一家雜貨店,平日裡就和妻子看店打發時間。這天,韓某接到了一通陌生人打進店裡的電話,稱想購買一斤冰毒,價錢好商量。接電話的韓某以為是惡作劇,說自己不賣毒品,然後掛斷了電話。

之後韓某經常接到類似的電話,原來是出獄不久的沙某決定重操舊業販賣毒品,卻不小心弄錯了號碼。韓某拒絕時,沙某以為對方過於謹慎,之後便多次打來電話表示「誠意」。韓某的朋友鄭某知曉此事後,勸韓某說:「可以用冰糖冒充冰毒,能賺不少錢!買賣毒品本身就是犯法的,對方肯定不敢報警!再說咱們賣的也不是毒品。」韓某覺得鄭某說的有理,於是沙某再次打來電話時他半推半就地答應了對方的請求。

隨後,韓某從自家貨架上拿了一包500克的冰糖冒充冰毒,以8萬元的價格賣給了駕車千里來取貨的沙某。沙某在運「毒」回家的路上被警方查獲,同時,其家中也發現了此前購買的毒品。最後,韓某和沙某均被警方刑拘。

本案可歸納為,毒販買毒品打錯賣家電話,假賣家用冰糖冒充毒品騙毒販8萬元。以下結合案例,具體分析韓某和沙某行為的性質。

(1)韓某構成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中,韓某明知其售賣的並非是冰毒而是冰糖,卻隱瞞事實真相,騙取了沙某8萬元現金,主觀上存在故意,已經構成詐騙罪。

(2)沙某涉嫌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未遂)

本案中,雖然沙某購買到的並不是真正的毒品,但他並不知道是假毒品,本身他也是以販賣為目的去購買的毒品並運輸的,應當以販賣、運輸毒品罪(未遂)定罪處罰。但是對於這種行為,學術上也有不同的觀點,有學者認為這種行為應該不構成犯罪,因為沒有切實的社會危害性。此外,在沙某家中搜出了毒品,如果有證據證明這些毒品用於販賣,沙某對於這部分毒品也應評價為販賣毒品未遂。

本案中,沒有販毒故意的韓某因一時的貪念,想要「黑吃黑」卻為自己招來了牢獄之災,而毒販沙某雖然買到的是冰糖,也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毒品沾不得,貪心也起不得,法律的紅線誰都碰不得。

自作聰明,小心聰明反被聰明誤。

戲癮大發,當心戲台坍塌人被抓。

法槌之下不容污穢,

公堂之上不可兒戲,

有些「戲」不能演,

有的「線」不能碰。

(文中案件均有原形,文中人物為化名,為了便於分析對原案件有關情節進行了增刪。)

感謝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連蕊律師為本文提供的專業支持!

來源:法制日報(作者:劉欣 劉紫薇)

編輯:席鋒宇 張博 岳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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