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公司能否以減少工作為由降低員工薪資?

職場 發佈 2020-05-06T18:00:26+00:00

在疫情防控期間,有的企業出現生產經營困難,是否可以降低員工薪資標準?可以通過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但應當事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除非有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規章制度的規定,員工的勞動報酬與其業績掛鈎,而員工業績又與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直接相關,則企業可以按照勞動合

  在疫情防控期間,有的企業出現生產經營困難,是否可以降低員工薪資標準?都市熱報新聞律師團成員、重慶瑞正律師事務所主任金生平律師進行了解答。

  企業不能隨意降低員工的工資標準。受疫情影響出現經營困難的企業,首先應當穩定就業,不能輕易裁員。可以通過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但應當事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除非有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規章制度的規定,員工的勞動報酬與其業績掛鈎,而員工業績又與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直接相關,則企業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規章制度規定,降低員工的薪資標準。

  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及時足額向勞動者發放工資,否則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勞動者以企業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而解除勞動合同,則企業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的相關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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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唐中明

  審核:羅再芳

  值班:羅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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