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夜間失足掉進入戶門旁的採光井中,造成雙下肢截癱,在京打工的孫師傅將物業公司告上法院,索賠醫療費等546萬餘元。新京報記者今日(5月9日)從朝陽法院獲悉,法院一審判決,認定物業公司承擔80%的責任,賠償孫師傅150餘萬元。目前,雙方均表示上訴。
事發時救援現場。
事發後採光井現場。
孫師傅此前租住在酒仙橋一小區。他起訴稱,2018年5月28日晚上11點12分,他途經小區內入戶門旁,一腳踏空,墜入近5米高的採光井裡。經診斷,孫師傅脊髓損傷,造成雙下肢截癱,屬一級傷殘。其朋友今日(5月9日)告訴新京報記者,孫師傅目前仍在老家休養,無法工作。
孫師傅認為,小區物業單位未盡到對小區公共區域的管理維護義務,也沒有對採光井進行必要的標識明示,導致他意外掉入採光井內。因此,物業公司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
事發後新京報記者到現場探訪,發現該小區道路進入一條石板路,走兩級台階進入單元樓門。緊鄰單元門右側是事發採光井,兩側牆壁均有「嚴禁踩踏、防止墜落」的紅色警示標語,但字體較小、字跡脫落較模糊。事發後採光井被遮蓋。
庭審中,物業公司辯稱,事發採光井是開發商所建設施,上方有「嚴禁踩踏、防止墜落」的標識,物業公司不存在過錯。此外,物業公司認為孫師傅深夜進入小區,推測其不走單元門,而是跳窗進入樓內,踩踏採光井跌落受傷是其自己疏忽所致。
經審理,法院認為,採光井屬於物業管理的範圍,應當盡到管理、維護的義務,對採光井的潛在危險盡到提示、警示義務。從現場看,採光井緊鄰樓門,又與前門地面大致齊平,且周圍無防護措施,警示標識不明顯。
根據被告陳述,採光井是雙層加膠玻璃,理應具備一定承重能力,但本案中,原告踩踏到採光井上即破碎。被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盡到相應管理義務,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綜上,朝陽法院作出上述判決。目前,原被告均表示上訴。
來源:新京報
編輯:馬轉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