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的法定情形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辦理離婚需要的手續
我國的離婚制度分為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協議離婚是最快捷的離婚方式,在雙方自願離婚的情況下,帶上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原件與具備法律效力的離婚協議書到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三、如何認定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重婚:1、與配偶登記結婚後,與他人又登記結婚;
2、與配偶登記結婚的,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居住(此處「與他人同居」要求持續一段時間,僅一兩次的出軌不構成與他人同居,即使捉姦在床,證據確鑿,法院也難以判決離婚)。
四、家暴如何賠償
被家暴一方可在提起離婚訴訟時一併提起離婚損害賠償,但單獨提起離婚賠償之訴的,法院不予受理。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一方存在家暴行為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施暴方予以賠償。即意味著在分割財產時施暴方面臨這少分財產的判決。
五、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這個條款基本等於虛設,因為證明難度太高。不僅要證明兩個人不在同一屋檐下居住,而且要證明是因為感情不合,而非其他原因,比如工作地點原因導致分居。
實踐中一般需要雙方有分居協議,才能夠讓法院採信。
另外,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列舉了14種法院可以判決離婚的情形,請注意,是可以,而不是必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