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被拖欠,農民工咋維權?支招:保留證據且通過正確途徑

光明網 發佈 2020-05-11T09:26:22+00:00

5月1日起,《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開始實施,這項政策主要是為了保障農民工的工資權益,避免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發生。

5月1日起,《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開始實施,這項政策主要是為了保障農民工的工資權益,避免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發生。連日來,本報記者前往我市多家法院,找尋已經結案且有代表性的農民工欠薪維權案例,希望以此方式給維權中的勞動者一些提醒,想要討回薪酬一定要保留證據,且通過正確的途徑。

案例一:欠薪多年故意不還構成犯罪

馮某、趙某、基某自2015年起在被告人張某某擔任法定代表人並實際控制的公司工作,公司至2016年11月10日拖欠3人工資共計86859元,張某某向3人出具欠條。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馮某等3人先後通過銀行轉帳或以物折抵收到工資總計18243元,其他款項未按期支付。後馮某等3人向蘭州新區西岔園區綜合執法局投訴,執法局於2018年12月13日向張某某送達了《蘭州新區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其支付拖欠工資,但其仍拖欠68616元拒不支付。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張某某最終將拖欠工資全部支付完畢。另查明,2016年11月至2018年,張某某個人銀行帳戶有多筆資金流轉,同時有多次取現。

蘭州新區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某有坦白情節,在案發後積極籌措資金,且在案件提起公訴前,支付全部拖欠工資。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免予刑事處罰。

案例二:「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與「額外保障」不是選擇題

李某於2018年6月與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由月薪加年薪兩部分組成,其中月薪於每月月初發放,年薪於工作滿一年後即可發放。李某工作期間一直勤勤懇懇,甲公司也按月向其支付月薪。2019年7月,入職一年零一個月的李某提出辭職,並要求甲公司按照約定發放年薪,卻遭到了拒絕,李某遂向西固法院提起訴訟。法官向甲公司的訴訟代理人詢問拒絕發放年薪的原因,對方給出的解釋是甲公司已經「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原來,甲公司是一家建築公司,員工長時間在室外作業,出於「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考慮,規定每年的1、2月為冬休期,所有員工不用上班,公司照舊按月支付月薪。李某雖然入職時間已滿一年,但因為其享受了公司對員工權益的「額外保障」,實際工作時間只有11個月,不符合領取年薪條件,所以公司拒不發放年薪的決定並無不當。

法院認為,本案中,李某與甲公司的勞動關係存續時間應認定為一年零一個月。此外,為勞動者提供安全的生產條件和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甲公司不能以李某享受了公司的「額外保障」為由單方扣除勞動時間,進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

據此,西固法院判決認定原告李某在甲公司工作已滿一年,被告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一次性支付李某一年的年薪。判決做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三:討薪有理切莫行為失當

徐某在何某承包的項目工地上打工,主要負責運輸建設材料。自2019年下半年起,何某便經常拖欠工人工資。徐某多次討要工資,但均被何某以各種理由拒絕。徐某一氣之下,在工作時私自將運貨的長城牌貨車開走,藏至別處。貨車登記在另一名員工張某名下,張某以車輛所有權人的身份多次向徐某索要車輛遭到拒絕,遂向西固法院提起訴訟。

既然張某已經表明自己才是車輛所有權人,為什麼徐某還是拒不歸還呢?辦案法官找到被告徐某了解緣由:原來,張某與徐某雖同在何某處打工,但張某與何某之間有姻親關係,徐某認為他與何某是「一伙人」,所以才拒絕歸還車輛。本案中,何某拖欠被告徐某工資的事實與徐某扣留張某車輛的事實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被告徐某沒有理由以自己工資被拖欠為由擅自扣押別人的車輛。

最終,西固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將扣留車輛返還原告。同時,法官告知被告,可以通過另行提起訴訟的方式追討被拖欠的工資。

溫馨

提醒

遭遇欠薪該怎麼做?

一、留證據

即證明自己和單位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包括招聘簡章、招聘記錄、勞動合同、職工名冊、考勤記錄、上崗證、工作證(牌)、出入證、飯票、加班記錄、押金收據、工資欠條、同事證言等。

二、拿到證據後這樣做

1、撥打12333、12348、12351。被拖欠工資時,可以撥打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的熱線12333、司法部門的熱線12348、工會組織的熱線12351,諮詢法律政策,獲得維權幫助。

2、申請調解。如所在單位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可申請調解。

3、找工會。可前往工會幫扶中心、工會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工會可直接出面同用人單位協商解決,或協調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解決欠薪問題;需要訴訟時,工會還會提供專業法律援助。

4、申請仲裁。農民工還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出書面申請。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打官司。農民工還可通過訴訟途徑解決欠薪問題。分三種情況:針對勞動糾紛案件,經勞動仲裁後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經仲裁後都服從,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執行的,農民工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屬於勞務欠款類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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