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站因擠壓致死旅客家屬索賠被駁回,一紙判決對漠視規則的行為給予否定評價

銅川檢察 發佈 2020-05-13T10:58:08+00:00

2017年3月26日,兩原告楊某某、侯某某之子楊某持票乘坐G7248次列車到達南京南站。列車值乘司機發現有人躍下站台,立即採取緊急制動措施並鳴笛示警,數據顯示,列車速度急速下降。

來源: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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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2017年3月26日,兩原告楊某某、侯某某之子楊某持票乘坐G7248次列車到達南京南站。15時43分許,在楊某不持當日當次車票的情況下,躍下22站台並橫向穿越鐵軌。站台值班的車站工作人員發現後向楊某大聲示警。列車值乘司機發現有人躍下站台,立即採取緊急制動措施並鳴笛示警,數據顯示,列車速度急速下降。當楊某身體攀上21站台邊緣之際,被D3026次列車向前拖拽擠壓於車體與站台邊緣之間導致死亡。二原告訴至南京鐵路運輸法院,以列車司機沒有及時採取緊急處置措施,鐵路未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的義務為由,要求被告承擔80%的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楊某在站台滯留時沒有任何異常舉動,也未向鐵路工作人員求助,其躍下站台,事發突然,並無前兆。站台值班人員在發現有人橫穿線路後,奔跑過去並進行喝止。本案情況屬突發事件,無法預見並提前阻止。在地面有警示標識、站台有廣播提示、站台側面有提示、站台有人值班的情況下,車站已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與警示的義務。


在發現楊某穿越軌道的第一時間,列車及時採取了剎車(緊急制動)措施。事故發生後,南京南站及時聯繫「120」急救中心、南京南站派出所及消防部門,從事故處理經過來看,被告已盡其所能,所採取的應急救助措施並無不當。


楊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受過高等教育,具備預測損害發生和防範控制損害結果的能力,其只要遵守相關規則,就不致發生本次事故。楊某未經許可、不顧警示擅自闖入危險區域,事實上對自身生命健康受到損害是一種漠視和放任。綜上,南京鐵路運輸法院駁回兩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話法官


公號小編採訪了本案的主審法官于震


一個年輕生命的慘死逝去令人扼腕痛息。造成其父母老年喪子、其家庭悲傷境遇令人同情,但賠償的責任方是否構成侵權需要法律進行嚴格界定及證據支持,不能以情感或結果責任主義為導向。面對「死者為大」「多少給點人道性賠償」的人情與社會規則的衝突,我們沒有「和稀泥」式的判決,而是駁回了原告的賠償請求。這一判決明確了一個行為導向:法治社會之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規則是一種約束,也是一種保護,「不逾矩」應當是每個人「從心所欲」的前提。這個判決,也向社會傳遞一個明確的信號:法律不讓守法者為「小惡」買單,任何人違反社會規則、因自身過錯造成的不利後果只能由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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