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女方替男方償還信用卡被認定為民間借貸

央視社會與法 發佈 2020-05-23T13:47:48+00:00

被告房某某辯稱,原、被告雙方系男女朋友關係,在戀愛期間雙方互有經濟往來,李某替其償還信用卡不應認定為借貸關係,應屬於戀愛期間的感情消費。戀愛期間,男女之間的資金往來,有可能是共同消費,有可能是贈與,也有可能是借貸。

【案情】

原告李某與被告房某某系男女朋友關係。在戀愛期間,應被告房某某要求,原告李某替被告房某某償還了信用卡14800元。此後,房某某向李某償還了4800元,但剩餘10000元一直未予償還。兩人分手後,李某多次通過微信、簡訊向房某某催討償還10000元,但房某某均以暫時沒錢為由,拖欠不還。為此,原告李某訴至法院,請求被告房某某償還借款10000元。


【爭議】

被告房某某辯稱,原、被告雙方系男女朋友關係,在戀愛期間雙方互有經濟往來,李某替其償還信用卡不應認定為借貸關係,應屬於戀愛期間的感情消費。戀愛期,被告房某某也通過微信、支付寶等向原告李某轉過帳,也為購買禮物,外出旅遊等花費了不少。照理,原告李某是否也應當返還。

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戀愛期,男女雙方之間的資金往來如何定性,李某替房某某償還信用卡是否構成民間借貸。

【裁判】

上述案件,經法院審理,最終判決由被告房某某償還原告李某欠款10000元。

【釋法】

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會形成一種特殊的社會關係,這種關係包含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法律對戀愛期男女之間形成的人身關係不予保護,如同居關係;但對基於此形成的財產關係是予以保護的,如同居關係析產、婚約財產返還等。但是,戀愛期間與婚續期間的財產關係有著本質的區別,缺乏法定的財產制度保障。戀愛期間,男女之間的資金往來,有可能是共同消費,有可能是贈與,也有可能是借貸。

首先,男女雙方在戀愛期會有大量的資金用於共同消費,如請客吃飯、看電影、外出遊玩、購買生活用品等。這種戀人間的正常消費,你來我往的各種支出,屬於共同消費,不屬於不當得利,即使一方在平時消費時支出的較多,分手後原則上也不能再要求另一方返還。如被告房某某所主張的,戀愛期所花費旅遊費等,屬於共同消費。

其次,為了增進雙方的感情,戀愛期的男女雙方往往存在相互轉帳的情形,這種支出一般視為贈與,一旦實際履行,原則上不允許撤銷。如戀人之間長期、連續、瑣碎的額度不大的資金往來,一些有特殊含義的數額,如「520」、「1314」等,法律上可以視為一般贈與。對於戀愛期贈與的錢款,除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最後,戀人之間的資金往來要認定為民間借貸,需具備兩個要件:即借貸合意和款項支付。借貸合意就是雙方對於資金往來有借款的意思表示,這種表示可以為明示,也可以為默認。款項支付則要看轉帳記錄等憑證,確定資金已經實際支付。考慮到戀愛期,男女雙方的特殊關係,一方出具的借條或欠條可能存在未實際支付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6條,此種情形下法院會根據借貸金額、款項交付、出借人的支付能力、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借貸雙方之間的關係等,綜合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真實發生。男女一方僅憑轉帳記錄作為證據,是無法機械套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認定,如出借人無法舉證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意,一般會被認定借貸關係不成立。因為,根據證據規則,戀愛期男女一方主張借貸關係成立的,舉證責任主要在原告。原告所舉證據需足以讓人相信,借貸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如借貸事實真偽不明,待證的借貸關係應認定為不成立。司法實踐中,如男女雙方的資金往來,有明確的借條或者轉帳時備註了「借款」的;或者雖無書面借條,但借款關係的產生系一方主動向另一方提起並承諾還款的;又或者雙方在分手協議中,對曾經的轉帳約定了還款的,一般可以被認定借貸關係。戀愛期,男女一方僅憑轉帳記錄主張權利的,很難被認定為借貸關係。

綜上,上述案例中,被告房某某與李某之間存在明顯的借貸合意,原告李某也確實替被告房某某償還了信用卡。一則李某是應房某某要求替其償還信用卡,且此後房某某向李某償還了4800元;二則在李某向房某某催討償還剩餘欠款10000元時,房某某隻以暫時沒錢為由未予償還,其並未否認雙方之間的借貸關係。因此,李某與房某某雖屬戀愛關係,但上述欠款的產生系房某某主動向李某提起,雙方存在借貸合意,且房某某有還款的意思表示,應認定為民間借貸。

承辦法官提醒,戀愛期男女雙方的資金往來缺乏法定的財產制度保障,男女之間的大額轉帳需謹慎,最好形成書面協議或留存其他證據,避免分手後產生難以理清的債務糾紛。

(來源:湖南高院)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