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海:執行到位的民間借貸利息將被徵稅

寧波日報 發佈 2020-05-26T07:33:53+00:00

寧海縣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民間借貸因隨意性大、流動性強、具有隱蔽性等特點,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職業放貸、集資詐騙等刑事犯罪出現交叉或轉化,極易誘發社會問題。

本報訊(記者董小芳 通訊員鄭珊珊 李偉萍)執行到位16萬元,納稅1萬餘元。日前,寧海縣法院在一起民間借貸案件中,首次對利息部分依法劃轉相應款項至稅務部門指定的相應帳戶。

「近年來,民間借貸類執行案件數量猛增。僅2019年,我院就受理民間借貸糾紛執行案件2171件,占全年執行案件的26.93%。」寧海縣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民間借貸因隨意性大、流動性強、具有隱蔽性等特點,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職業放貸、集資詐騙等刑事犯罪出現交叉或轉化,極易誘發社會問題。「而且,長期以來,民間借貸游離於正規金融借貸之外,對其監管相對薄弱,從而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國家稅款的流失。」

為進一步規範民間借貸行為,日前,寧海縣法院與縣檢察院、縣稅務局聯合出台《關於加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利息收入稅收征管協作的意見》,對民間借貸案件利息收入稅收征管。這意味著以後在寧海法院執行到位的民間借貸案件,申請執行人利息收入部分將依法繳納稅費。《意見》對稅收的徵收範圍、稅收協作、監督形式及信息交換等工作作了詳細規定,並明確對申請執行人為職業放貸人的、申請執行人獲得的利息收入數額較大的、申請執行人曾因實施虛假訴訟行為被採取司法強制措施或者被刑事立案的等4類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予以重點關注。根據規定,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法院執行部門認為案件符合協助徵收稅費類型和範圍的,需將案件相關情況通報寧海縣稅務局;稅務部門在接到通報後3天內計算納稅人應繳稅費金額,並出具《關於協助徵收稅費的函》交付法院;法院在通知當事人後,依法劃轉相應款項至稅務部門指定的相應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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