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高空拋物,從你我做起

二三里資訊杭州 發佈 2020-05-26T08:45:00+00:00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2010年5月29日傍晚,黃某正和母親行經某小區的11棟樓和12棟樓之間,忽然被天上掉下來的硯台砸傷頭部。半小時後,當地派出所和刑偵大隊的警察趕到現場,並立即對現場進行勘查。勘查結果顯示:11棟樓和12棟樓都沒有牆體剝落問題,兩棟樓的住戶也沒有發現異常情況,換句話說,連警察也無法確定到底是誰幹的。黃母見警察無法解決此類糾紛,就把兩棟樓的12位住戶告上法庭,要求12人對黃某的醫療費等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這是典型的拋擲物、墜落物致人損害,更普遍的叫法是「高空拋物」。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據此,法院認定:綜合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照片、司法鑑定報告,從兩棟樓上墜落或者拋擲的硯台砸傷黃某,導致黃某顱腦損傷;公安機關勘查、調查後也無法明確具體加害人;所以12位住戶作為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應當給予補償。最終,因為無法提出有力的抗辯,12位住戶只好分擔黃某的醫藥費等損失。雖然12位住戶在一審和二審中都質疑黃某要求己方承擔責任的正當理由:沒有證據表明,硯台是被拋擲或自由墜落的,不應當適用第八十七條。即使是硯台砸傷黃某,我們12位住戶和這件事沒有關係,我們好端端地住在自己家裡,為什麼要付黃某的醫藥費。

事實上,基於此質疑,12位住戶能夠提出的有力抗辯不多。因為12位住戶本就不承擔侵權責任,只是被要求分擔損失,他們無法和普通侵權人一樣,就損害事實、因果關係、損害後果和免責事由舉證,從而減輕、免除或者不承擔侵權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使用「補償」二字,表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屬於公平責任。何為公平責任?這要先從損害說起。如果是隕石砸傷黃某,正常人都會認為這是意外,黃某怪不著別人,只能獨自承擔醫藥費。但如果法律明文規定,12位住戶拿著隕石故意砸傷黃某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且12位住戶也確實這麼做了,那麼黃某可以請求12位住戶承擔醫藥費。此時,「12位住戶拿著隕石故意砸傷黃某」就是歸責事由,它的存在使得醫藥費的承擔者從黃某變成了12位住戶,而醫藥費的承擔者如何變化則取決於法律規定的歸責事由。最典型的歸責事由就是主觀故意,比如因為12位住戶故意砸傷黃某,所以醫藥費的承擔者變成了12位住戶。而在公平責任的場合,沒有比較典型的歸責事由,比如本案中12位住戶不可能故意砸傷黃某,所以醫藥費的承擔者仍然是黃某,沒有發生變化。可是,立法者認為,為「填補被侵權人的損失,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合理分散損失,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維護社會秩序」,所以在第八十七條中規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分擔損失。如此一來,本案中的12位住戶似乎無論如何都要分擔醫藥費了。好在第八十七條還規定有免責事由,即行為人只要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就可以不用分擔損失。

針對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責任分擔問題,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賦予了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間,讓法院基於公平原則,結合受害人的損害、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和其他因素決定行為人分擔多少損失。這實際上在警示建築物的使用人:千萬別拋擲物品,小心物品墜落。

來源:杭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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