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是「打假」維權,還是「假打」牟利?

常州武進檢察 發佈 2020-06-04T10:54:53+00:00

隨著法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增大,社會上出現了這樣一些買家:他們並非單純為了滿足生活消費需求而購買商品,而是利用法律規定中的懲罰性賠償規則,通過大規模採購瑕疵商品、利用商家漏洞,打著維護自身權益的旗號,對商家進行高額索賠。

隨著法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增大,社會上出現了這樣一些買家:他們並非單純為了滿足生活消費需求而購買商品,而是利用法律規定中的懲罰性賠償規則,通過大規模採購瑕疵商品、利用商家漏洞,打著維護自身權益的旗號,對商家進行高額索賠。有些人甚至將商家告上法庭,利用訴訟權利,上演維權與惡意索賠的戲碼。


近日,經江蘇省張家港市檢察院提請蘇州市檢察院抗訴,蘇州市中級法院依法改判,撤銷原審判決深圳某醫藥有限公司支付十倍賠償金221260元的內容。



不服判決的賣家


「被申請人重複購買涉案產品用於多次起訴牟利……」2018年10月,江蘇省張家港市檢察院收到一份由深圳某醫藥有限公司寄來的監督申請書,該公司申請對張家港市法院的民事判決予以監督,依法免除其懲罰性賠償責任,即所售商品價款十倍的賠償款。


對於買賣合同糾紛,申請生效裁判監督的一般多為消費者,而銷售商申請監督的並不多見。在受理涉案公司的監督申請後,張家港市檢察院檢察官立即查閱申請材料、調閱法院審判卷宗,仔細梳理案情。



原來,2015年年底,被申請人許小軍(原審原告)曾分5次在天貓商城深圳某醫藥有限公司(原審被告)經營的旗艦店購買了37盒「2H2D黑瑪咖秘魯瑪卡精片」,共計花費22126元。後許小軍認為,該產品違規添加配料「L-精氨酸」,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預包裝食品,於是向張家港市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深圳某醫藥有限公司退還貨款22126元,並支付十倍賠償金221260元。


依據衛生部相關規定,「L-精氨酸」屬於允許使用的食品用香料品種,不是食品,不得作為食品原料使用,須配置成香精後方可用於食品生產,且在食品中的用量應不超過250毫克/千克。而許小軍向法院提供的上海某化工技術服務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卻顯示,涉案產品含有360毫克/千克的「L-精氨酸」。


據此,張家港市法院認為,深圳某醫藥有限公司作為食品銷售者,未能對食品中「L-精氨酸」的含量盡到謹慎的審查義務,銷售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應按消費者的要求退還貨款並給予十倍賠償,法院判決支持許小軍的訴訟請求。


食品醫藥安全關係到廣大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更關係到國家形象和企業利益。本案案情和適用的相關法律法規頗為繁雜,在梳理案情、比對法律法規的過程中,經反覆分析論證,承辦檢察官發現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價款十倍的賠償金系懲罰性賠償,對銷售者實行的是過錯責任。也就是說,消費者向銷售者主張十倍賠償是有前提的,即為銷售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而仍然予以銷售,主觀上系明知而故意為之,具有明顯的過錯。


那麼本案中,銷售者深圳某醫藥有限公司有沒有盡到謹慎的審查義務?是否在銷售時明知「2H2D黑瑪咖秘魯瑪卡精片」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察官認為,這是認定該公司是否應該承擔懲罰性賠償的關鍵點,於是立即與申請人深圳某醫藥有限公司取得聯繫。



經過反覆溝通,深圳某醫藥有限公司提供了涉案批次產品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食品檢驗合格衛生證書、進口貨物報關單等材料,以證明其作為銷售者已經盡到了必要的查驗義務。


問題是,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材料能否證明其已盡到了審查義務?檢察官翻閱研讀《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案情、證據,對照法律規定,進行了詳實的分析:作為國家負責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頒發的衛生證書具有較高的權威性和可信度,申請人有理由相信涉案產品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核發衛生證書後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此可以證實,申請人已經履行了一般銷售者應盡的合理審查義務,並不存在食品安全法相關條款規定的「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中「明知」的主觀故意,故不適用該條懲罰性規定,許小軍要求申請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缺乏充分依據。


疑點重重的消費者


深圳某醫藥有限公司在自證合法的同時,對許小軍的訴訟動機提出了質疑。「這個許小軍除了在我們公司購買外,還多次、重複在其他公司購買這個產品並分別提起訴訟,他是想通過這樣的方法牟利!他用於起訴的那份檢測報告也有問題!」深圳某醫藥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向檢察官說,並拿出了相關證據。


很顯然,案件雙方發生爭議的基礎是涉案的產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那麼,作為主要的輔助參考,許小軍向法院提供的上海某化工技術服務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的可信度尤為重要。承辦檢察官隨即與食品檢驗機構及質量監督單位聯繫溝通,獲知對食品進行檢測需要規範的檢驗資質。



在向上海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調查核實後,證實上海某化工技術服務公司並不具備食品檢驗資質,所出具的涉案檢測報告上並無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標誌CMA章,不具備社會公正性。因此,涉案檢測報告上的結論確實不可信,這進一步說明許小軍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訴請難以獲得支持。


被申請人許小軍,一個普通的農民,他真是一個單純的受害者和維權者?經過關聯案件查詢,檢察官發現,許小軍曾多次從京東、天貓等不同電商平台重複購買同款涉案產品並分別提起訴訟,同時通過提供不具資質的檢驗機構的檢測報告予以證明,並多次以此為證明向法院提出訴訟,並獲得支持,獲取了高額賠付款。



經過認真的審查和詳實的分析論證,張家港市檢察院於2018年12月,依法向蘇州市檢察院提請抗訴,蘇州市檢察院予以採納,向蘇州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後蘇州市中級法院依法改判,於近日撤銷原審判決中關於支付十倍賠償金221260元的內容。


抵制假冒「維權者」


消費者和商家之間發生糾紛,人們往往會因為消費者處於弱勢地位而預設立場,這也給了一些別有用心的人以可乘之機,於是一些「職業打假人」應運而生,也因此滋生出惡意索賠、敲詐勒索等行為,不僅侵犯了商家的利益,也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


正因如此,在國家層面,2016年公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送審稿)》第2條明確提到,「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條例保護。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牟利為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不適用本條例」。



將普通消費行為和職業索賠區分開來,正是考慮到二者的性質有根本區別。如果繼續認可知假買假的職業打假,只會讓這一灰色產業越做越大,擾亂市場秩序。所以從這個角度看,職業打假人同樣需要被打假,不能繼續讓他們打著凈化市場的旗號去私下牟利,對於有「假打」或者敲詐勒索的行為必須嚴格處罰。


職業打假人的出現,本質上還是制假售假亂象過多、正常消費維權困難等因素的產物。要遏制職業打假人「假打」,承辦檢察官建議:一方面,加大市場監管和執法力度,真正落實懲罰性賠償,提高商家制假售假的違法成本;另一方面,還得健全投訴舉報機制,讓消費者在買到假冒偽劣商品後,可以更便利地維權。(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來源:檢察日報

文字:陳迪 王永虎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