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要被斬首,突然一道聖旨讓刀下留人,這種現象在古代存在嗎?

文蹤旅跡 發佈 2020-06-06T23:09:05+00:00

那在古代中國,天下刑罰,便是死刑敢稱第二,就沒什麼敢稱第一。畢竟就連關漢卿寫劇本,竇娥也得先被斬,再化作冤魂由父親幫忙翻案。

如果說天下武功唯快不破。那在古代中國,天下刑罰,便是死刑(亦稱作"大辟")敢稱第二,就沒什麼敢稱第一。畢竟就連關漢卿寫劇本,竇娥也得先被斬,再化作冤魂由父親幫忙翻案。

因此每每看到古裝劇中,即將被問斬的人突然被一道匆匆送來的"聖旨"救下來,我們就常一笑置之。"劇情需要嘛,能理解"。

可實際上,古裝劇的情節雖然誇張,但並非真的毫無根據。

一般來說,一個人要罪至死,那他犯的罪應當是有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的。因而在封建社會,威脅和損害皇權,譬如謀逆、破壞宗廟和投降偽政權,十有八九都是逃不了死罪的。

類似的,破壞封建倫理、秩序,貪占枉法,偽造錢幣、官文,造妖術、妖言等,都極有可能被判處死刑。

而如果把三皇五帝至清末的各類死刑的行刑方式做個歸納,其實本質也就"斬"和"絞"兩種。前者"以刀刃殺誅其身首",後者是"身首不殊,纏縛而縊"。其中的"殊"是強調腦袋不搬家,在秦漢時被稱作"殊死",斬首、腰斬和五馬分屍等都可以歸入其中。

如果細化,斬和絞還可分為讓人流血死與不流血血死;破壞屍體與不破壞屍體;全屍死與不全屍死等。再細化,在各個時期便還有凌遲、焚、膊辜、轘、踣、罄、挖心、炮烙、醢脯、剖刑、活埋、蠆盆(餵毒蛇)、腰斬、鑿顛、抽脅、支解、鋸頭、汙瀦、梟菹、賜死、割腹、楊灰、臠割、捧殺、杖殺、鞭殺、鐵骨雜、投高崖、鐵梳、熟鐵錐舂犯人口、沙袋、擊腦等我們連想都不敢想的殘忍方式。

然而在極度殘忍的同時,古人又堅持在死刑之中彰顯他們的"人道主義精神"。這"人道主義精神"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天道"、人倫和尊重生命。

這"天道"的彰顯方式,其實我們都挺熟悉,所謂的"秋後問斬","秋冬行刑",就是其中典型。古人相信春夏屬陽,秋冬屬陰,而"德"屬陽,"刑"屬陰。所以為了不惹怒上天,讓更多無辜人遭殃,要懲治誰,就得往秋冬安排。後來,在秋冬間的節日和一些重要日子,也不能有人被執行死刑。

可是一年當中,人們給人判刑卻是不按節氣的。所以有些人在春夏被定了死罪,實際上還能再活上不短的一段世界。且為了維護這條規則,《唐律疏議·斷獄》就曾規定,若是人們違背"天道"去行刑,"諸立春以後、秋分以前決死刑者,徒一年。其所犯雖不待時,若於斷屠月及禁殺日而決者,各杖六十;待時而違者,加二等。"

而人倫,其實也不難理解。雖然古代沒有"計劃生育"這回事,但家中長輩後來只有一個小輩可依靠的事也並不少見。

所以在以孝為大的古代,如果一個被判了死刑或流放之刑的罪犯,其家中直系尊長老疾應侍而又家無成丁,那麼這個罪犯就可以被緩刑,甚至是免刑。

至於尊重生命,雖然我們時常從民間文藝作品中看到古代豪強貪官草菅人命。但事實上,在古代要把一個人送上刑場並不是翻翻嘴皮子就能做的事。儒家認為"天地之性,人為貴",即便是在刑罰中也應當"明德慎罰"、"慎刑慎殺"。

故而為了防止誤判誤殺,歷代當權者們想出了死刑復奏、審核制度和赦免制度等。

死刑復奏就是在行刑前必須奏請皇上,由皇帝親自再定奪一次。審核制度是由地方司法機關層層上報,由上級層層商議,最終由中央司法機關或皇帝定案。赦免制度則主要適用於老弱和女性,尤其是孕婦,包括大赦、特赦、減等、曲赦、別赦和赦徒等。

因此當一個罪犯被判決了死刑,那麼按照律法,他很難被當堂推出去行刑。一般來說,直到他最終被行刑,他都得度過一個時間不短的審核期。在審核過程中,如果他的罪責被推翻,或者家中還有直系長輩需要贍養,那麼他都有可能被免除死罪。

如果帝王覺得罪犯不該死,甚至只是冷靜下來後才覺得對方不該死,那麼他也可以被免除死罪。偶有舉國喜事,譬如新帝登基,太后大壽,那麼中央也可能天下大赦。且像北宋,宋太祖趙匡胤在一開始就立下了不殺大夫的命令,所以後來蘇軾等人才硬是有了一條生路。

因而古裝劇里"刀下留人"的場景,雖說是編劇們為了動人心弦而故意卡的點,但死刑可免這事在古代確實是有可能的。畢竟生命不可重來,死刑也不是兒戲,慎刑永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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