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數與不可數:邏輯與語法的糾葛

光明日報 發佈 2020-06-13T19:56:36+00:00

表同一事物的名詞在不同語言裡可能都是可數或不可數的,但也可能在甲語言裡是可數的,而在乙語言裡卻是不可數的,這是因為世間事物的可數、不可數問題原本屬於邏輯範疇,而語言裡的數卻屬於語法範疇。

在廣西融水苗族自治縣杆洞鄉黨鳩村桂黔烏英苗寨大楓樹下,受聘為「雙語助脫貧」課外輔導員的大學生梁孟香(左一)為村民培訓普通話。新華社發

3月6日,河南省夏邑縣書法老師張世鋒在線上交流粉筆字、鋼筆字書寫技巧。苗育才攝/光明圖片

【語言論壇】

許多語言都有作為語法範疇的「數」,名詞區分可數與不可數。表同一事物的名詞在不同語言裡可能都是可數或不可數的,但也可能在甲語言裡是可數的,而在乙語言裡卻是不可數的,這是因為世間事物的可數、不可數問題原本屬於邏輯範疇,而語言裡的數卻屬於語法範疇。語法不是邏輯的直接投影,不同語言的語法範疇對相同的邏輯語義可能出現不同加工,這種差異與不同的思維和認知方式有密切關係。

1.邏輯上的可數與不可數

一般認為,如果某一事物以個體形式存在,那麼它是可數的;反之則是不可數的。例如,人、樹、筆等總是以個體形式存在,是可數事物;而水、煙、光、空氣等並無固定的個體形式,是不可數事物。不可數事物有時以部分形式存在,但部分形式不是個體形式,如一滴/杯/桶水,都是水的部分存在形式,但不是個體形式,因此「水」仍不是可數的。

世間萬物異常複雜,事物的可數性狀況並不都是非此即彼。現實事物在可數性程度上存在中間地帶,是個連續統,在此連續統上可析出4種情況:(1)可數事物(筆、包);(2)隱性可數事物(家具、石頭);(3)可數與不可數兩可的事物(麵包、雲);(4)不可數事物(水、霧)。處於兩極的可數事物與不可數事物比較好理解,這裡考察一下處於中間過渡帶的兩類。

先說第(2)類。以「家具」為例,它本來實際指的不是一件具體東西,可理解為是許多不同性質和形狀的物件之總稱,是一個集合類別稱呼,從這個意義上說,家具具有不可數的特徵。然而,家具的實際存在總是以個體形式出現,無論大小不同,功能各異,都是個體與個體分離的。既然有清晰的分離個體,那麼實際是可數的。再說第(3)類。這一類其實兼有可數與不可數兩種性質。以「麵包」為例,從性質上看,它具有內部均質性,就這一點而言,麵包與水、油等類似,屬不可數事物;但在生活中,為了方便製作、攜帶和食用,人們常常讓其以某種固定形式存在,如片狀、團狀,這種較為固定的形狀久而久之就賦予其一定的分類個體的性質。語言裡的表達習慣可以佐證這一觀點,例如可以說「一片/塊麵包」,也可說「一個麵包」。如果說「片/塊」還可以處理為計量單位的話,那麼「個」顯然有區別個體的功能,即麵包已在某種程度上被視為個體名詞即可數名詞。可見「麵包」與「水」「油」等還不完全一樣,否則我們無法解釋人們可以說「一個麵包」而從來不說「一個水」。

世間萬物雖然大體上有可數和不可數之別,但是都能進行計量(measuring)。具象事物可以計量,抽象事物也可以計量,如水、煙等,雖然不能說「一個水」「一個煙」,但可以說「一桶水」「一團煙」。在此,「事物」的概念是廣義的,既包括世間的物性存在體即具象事物(其中有的是可視物如樹、水等,有的是非可視物如空氣等),還可包括沒有物理存在形式卻可感知的事物,即抽象事物(如思想、情感)。具象事物有可數的(如桌子),有不可數的(如煤氣);抽象事物原本不可數,但人們也可將其可數化,例如,當我們說「思想不可控」時,「思想」即為不可數;但當我們說「兩種思想有衝突」時,「思想」就可數化了。

2.語法上的可數與不可數

語法上也可區分名詞的可數與不可數。形態語言往往是通過「數」(number)的語法範疇體現出來,非形態語言雖然可能沒有嚴格意義上的數的語法範疇,但也可以對名詞進行可數與不可數的區分。從某個角度而言,這種區別是必要的。漢語沒有嚴格意義上的形態變化以及數的語法形式,但是漢語名詞可以區分可數與不可數。呂叔湘主編的《現代漢語八百詞》即區分「可以計數的事物」與「不可以計數的事物」,一些漢語語法研究者也明確區分可數名詞(個體名詞)和不可數名詞(物質名詞)。

語法上名詞的可數或不可數屬於語法範疇,基於邏輯範疇卻不等於邏輯。

首先,語法上的數通常只有二分,不構成連續統,這種對立二分(dichotomy)實際是人為的。雖是人為,卻有必要,因為如果不截然二分,而是多分,那麼語法系統會過於複雜。雖然某些語法範疇有三分甚至四分,如孟加拉語裡的指代詞有遠指、近指和中指三類,某些語言的「時」(tense)有遠過去時、近過去時和現在時三分,但多數語法範疇傾向於對立統一的二分,若是語法範疇都三分甚至多分,那麼語法系統會很龐雜,影響實用性。世界上已知的絕大部分語言的可數範疇都是二分的,個別的三分為單數、雙數和多數。

其次,不同語言對具體事物的可數與不可數的範疇認定有差異。英語和漢語在數方面的對應性較大,但也有差異。早在20世紀60年代,趙元任在《漢語口語語法》(英文版)一書中就指出,漢語裡有少數名詞(屬於上述第(2)(3)類)兼有物質名詞和個體名詞的特徵,即既可視為可數名詞,又可視為不可數名詞。他舉的例子就有「麵包」和「石子兒」;又如bread(麵包)、news(消息)、furniture(家具)等在英語裡是不可數名詞,但對應的漢語名詞卻是個體名詞(相當於可數名詞)。當然,漢語是非形態語言,無顯性「數」標記,「們」也並非真正的複數標記,例如,不能說「三個學生們」。

3.邏輯思維在語言上的投射

邏輯本身無民族差異,那麼邏輯上屬性相同的事物為何在語言表征上出現了差異?這涉及不同民族的思維和認知模式的差異。早在約200年前,德國語言學家洪堡特(W.F.Humboldt)就指出語言與民族精神之間有密切關係;20世紀上半葉,薩丕爾-沃爾夫假說在語言和思維之間建立了更為密切的關聯,主張語言在相當程度上決定思維,這就是語言相關論。後來不少學者質疑這一假說,現在多數學者主張思維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語言形式。

邏輯只有一種,而思維模式和認知方式卻是多樣的,以上談及不同語言對部分同一事物的數範疇歸類有差異,在更深層面上乃是思維模式在語言(特別是語法範疇)上的投射。根據洪堡特的觀點,語言分為三大類型:孤立語、屈折語和黏著語。在可數、不可數問題上,屈折語和孤立語的差異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前者對可數和不可數的感知較為清晰,後者較為模糊;前者的可數與不可數一般無過渡帶,後者則有。二是對事物可數與不可數的具體認定不完全一致。這兩者的區別都可以映現不同思維模式、認知風格的背景。例如有人指出,西方人的認知基於理性主義,其背後是天人兩分的二元論宇宙觀,而東方講究天人合一;西方人講究形合,中國人講究意合,這些投射到語言上就易於出現上述兩方面尤其是第一方面的區別。

從以上分析中可知,在可數與不可數的問題上,邏輯判定與語法判定的範圍大都重疊,但也有差異,主要原因是,不同語言對邏輯上的可數與不可數連續統的處理有所不同,一般是對連續統的第(2)(3)類有不同的處理,這是因為邏輯上的這兩類概念的可數與否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兩可性。由於不同思維模式對邏輯的邊緣地帶有不同編碼,反映在不同的語言裡就是對它們的歸併出現了差異。認識這種差異對於認清人類語言的本質有積極意義,因為它表明了人類語言的一個重要特點:語法範疇基於邏輯,但不等於邏輯。這一認識對二語習得也具有積極意義,習得者可以避免受母語的影響而誤用。就漢語習得者而言,可以更準確地使用量詞特別是個體量詞(分類詞);就英語習得者而言,可以避免使用不恰當的單數或複數形式。

(作者:陳滿華,系中國人民大學文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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